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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有裁决权吗,不予受理 裁定书 案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周青梅因河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裁决申请一案

时间:2012-06-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周青梅因河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裁决申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豫法行终字第 00119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青梅。

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纪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成玉,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可,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豪,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

周青梅因河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裁决申请一案, 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 郑行初字第 2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本案二审诉讼中,周青梅与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周青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周青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青梅撤回本案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周青梅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李小山 谢华海 杨 巍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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