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纪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成玉,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可,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豪,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
周青梅因河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裁决申请一案, 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 郑行初字第 2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本案二审诉讼中,周青梅与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周青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周青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青梅撤回本案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周青梅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李小山 谢华海 杨 巍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