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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闫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

时间:2013-10-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由于北京城建四公司与 {韩3X} 在2006年9月10日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清单工程数量为预估数量,最终以经 {公司5} 与六潜高速公路业主签认计量的工程数量(包括变更)...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闫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平民再终字第 5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超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秀明。

委托代理人岳永宏,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闫秀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作出 (2009) 新民初字第 501 号民事判决, 北京城建公司上诉, 本院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作出 (2010) 平民三终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城建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 02871 号 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该案 2010 年 12 月 12 日转入本院审监庭。本院再审依 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北京城建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金绍成、张俊房,被申请人闫秀明的委托代理人岳永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本院 (2010) 平民三终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09) 新民初字第 501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杨国山 代理审判员 程显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被申请人闫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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