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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赡养案一审判决书,靳长其、靳长敖诉靳天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2-1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摘要: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孟会民初字第2号 原告靳长其,男,89岁. 原告靳长敖,男,76岁. 被告靳天祯,男,80岁. 原告靳长其、靳长敖与被告靳天祯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长其...

靳长其、靳长敖诉靳天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孟会民初字第 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靳长其,男。

原告靳长敖,男。

被告靳天祯,男。

原告靳长其、靳长敖与被告靳天祯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长其、靳长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天祯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三人,祖上遗留下一张条桌,长 2.4 米,宽 0.9 米,高 0.7 米,材质为楠木。2009 年春节前,有收旧家具的来我村出价 8000 元收购,因该条桌是我 们兄弟三人的共有财产,一时没有说住,收家具的人就走了。后二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不 配合。二原告又找村委和镇司法所出面调解,都没有结果。无奈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 条桌为共同财产并分割共同财产价值 8000 元条桌一张的价款。

被告靳天祯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 原告靳长其、 靳长敖与被告靳天祯系同胞兄弟, 共兄妹七人。

二原告诉称, 2009 年,有人到该村收购旧家具,被告靳天祯欲将家中一张老条桌卖掉,因二原告提出该 条桌系共有财产,应有自己的份额,故该条桌没有卖掉。后二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又找陆 村村委和会盟镇司法所调解此事,但均未调解成功。二原告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本庭先后几 次到被告靳天祯家查看,该条桌已不存在。庭审结束后,原告提供了证人靳现中的证明一份 (复印件) ,内容为 :“今证明 2009 年春节前,有一个外地收旧家具的人给存放在靳天祯 的一张旧条桌出价 8000 元,因为条桌是靳天祯老兄弟几个人的共同财产,没有卖成, 特 此证明 靳现中。”经核实靳现中本人,靳现中陈述:该证明不是本人所写,写的是什么内 容没有看,系自己在受骗的情况下捺的指印,自己也从未见过该条桌。

关于该旧条桌一张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二原告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陆村村委的 证明也显示:是否是祖上遗留的条桌不清楚。

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该条桌为三兄弟共同财产,因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 明,是否是共同财产不清楚,且该条桌已不存在,故本院无法确认该条桌为共同财产。相应 地,二原告要求分割该条桌的请求,也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靳长其、靳长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50 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一峰 审 判 员 孟 鹏 审 判 员 朱自豪 二 O 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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