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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充版】碧桂园十里金滩分销合作协议0704,海阳碧桂园十里金滩,碧桂园十里金滩忽悠人,青岛碧桂园十里金滩

时间:2012-12-2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碧桂园十里金滩分销合作协议 甲方:

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海阳市辛安镇政府驻地辛政北路 乙方:

西安壹代策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西安市沣惠南路 2 号杰座广场 403 室 代表人:

范晓娟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开辟甲方房产在 全国 的销售市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推荐客户 购买碧桂园·十里金滩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商品房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 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位于 山东省海阳市 的“ 碧桂园·十里金滩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并促成甲方与乙方招揽的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录 等相关合同文件(下统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实现甲方售出商品房的目的。乙方为本项 目的居间代理合作方之一,甲方有权同时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居间代理或者销售代理服 务。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六个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第三条 推介流程及佣金方案 甲乙双方确认:推介流程及计佣方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乙方成功促成销售一宗商品房的确认 1.1 乙方使用甲方分配给乙方的账户登陆甲方渠道登记系统(网址:

http://fx.bgy.com.cn ) 录入客户信息,系统即时识别乙方录入的客户是否为首次来访客户(释义见第十五条,下同), 如是,乙方则录入客户信息。

1.2 在乙方成功录入客户信息后,乙方必须推介其客户参加甲方组织的财富考察团参观 甲方项目,或自行组织客户参观甲方项目,无论采取前述何种方式,乙方均需提前 24 小时向 甲方预约,预约方式为:乙方填写《碧桂园·十里金滩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备表》 ,将客户的 出发日期、具体行程以及客户和客户日后购房时的联名购房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以电子版形式发至甲方对接人确认,乙方须按前述《碧桂园·十里金滩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 备表》中确认的时间组织客户前往项目参观。否则,该批客户不视为乙方推介的客户。

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客户到甲方项目参观,若乙方决定安排的,其乙 方陪同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除前述《碧桂园·十里金滩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备表》中所载客户外,乙方不得在甲方 销售现场对其他客户进行销售活动。

1.3 按照上述条款确认为乙方推介的客户,若客户在录入渠道登记系统之日起 30 日内 签署“碧桂园·十里金滩”项目所推商品房《认购书》 ,且客户随后按照《认购书》约定时间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同意延期签约的除外) ,均视为乙方成功促成销售一宗商品 房。

若客户在录入渠道系统之日起 30 日内未成功认购“碧桂园·十里金滩”项目所推商品房 的,在录入渠道系统之日起 30 天后至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甲、乙双方均可跟 进该客户促成销售, 但乙方只可按照上述 1.2 条组织客户前往项目参观, 如客户在 《碧桂园· 十 里金滩项目客户到访明细报备表》中确认的时间前往项目参观且在参观之日起 3 天内签署 “碧桂园·十里金滩”项目所推商品房《认购书》 ,且客户随后按照《认购书》约定时间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 (甲方同意延期签约的除外) , 仍视为乙方成功促成销售一宗商品房。

除上述约定以外的任何情况下, 客户成功认购 “碧桂园· 十里金滩” 项目所推商品房的, 均不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的商品房。

2 佣金方案 2.1 乙方按照本条第 1 款约定成功促成甲方销售商品房的代理佣金计算方式为:

按照自然月计算,当月销售佣金=乙方当月各类客源实际销售金额 X 各类客源对应销售 佣金费率 销售金额按照当月符合本条第 1 款认定的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总房款加总确 定,并随之确定该月佣金费率。

2.2 岛内客源认定方式:

2.2.1 岛内是指青岛下辖各县市区及海阳下辖各县镇。 2.2.2 客源地指被推介客户实际出发地。乙方必须提供被推介客户自客源地前往甲方项 目的飞机票、高铁票、汽车票等客户实名的交通票据给甲方;如无法提供客户实名交通票据 的,则需客户亲自书面确认其客源地,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客源地依据。乙方无法按 前述要求提供被推介客户实名交通票据或客源地书面证明的,该部分客户视为乙方推介的岛 内客户。

2.3 佣金费率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 500 万的,岛内客源佣金费率为 4% ,山东省内除岛内客源以外的 其他客源佣金费率为 6% ,山东省外客源佣金费率为 7% ; 乙方当月销售金额≥ 500 万且< 2000 万的,岛内客源佣金费率为 5% ,山东省内除岛 内客源以外的其他客源佣金费率为 7% ,山东省外客源佣金费率为 8% ; 乙方当月实际销售金额≥ 2000 万且< 5000 万的,岛内客源佣金费率为 6% ,山东省 内除岛内客源以外的其他客源佣金费率为 8% ,山东省外客源佣金费率为 9% ; 乙方当月实际销售金额> 5000 万的,岛内客源佣金费率为 7% ,山东省内除岛内客源 以外的其他客源佣金费率为 9% ,山东省外客源佣金费率为 10% 。

3. 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期间,若出现乙方推介的客户置换房屋情况的, 则此部分房屋在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月按照客户购买置换前房屋的月份的佣金费率及置换后的 单位合同总价对佣金进行多退少补。如因房屋置换导致置换前该月销售金额发生变动并进而 引起佣金费率变动的,将按变动后的佣金费率对之前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4.在双方最终结清款项前,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则甲方无 须支付对应的佣金给乙方,如甲方已支付佣金的,则甲方可在上述行为发生的当月从须发放 的佣金中扣除;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除的, 则甲方仍须支付佣金给乙方。

如因合同解除导致解除前该月销售金额发生变动并进而引起佣金费率变动的,将按变动后的 佣金费率对之前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第四条 佣金支付条件 乙方推介的客户已成功认购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据付款方式不同,佣金支 付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⑴按揭付款条件:客户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价款,且银行已发放按 揭款项; ⑵自付付款条件: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 30%楼款; 第五条 佣金结算方式 佣金按月结算,甲方在次月 3 日前将乙方当月促成的商品房单位明细提供给乙方确认。

乙方须在 3 日内将签章确认的单位明细交回给甲方。

上述佣金均为税前佣金,甲方须在收到单位明细之日起 9 日内将当月佣金数额提供给乙 方,乙方须 3 日内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中介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 3 日 内将前述应付佣金划转至乙方账号。

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全称:

西安壹代策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

3700 0216 0902 4513 892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西安小寨分理处 第六条 乙方销售服务支持 1、 乙方须在其销售中心或门店及时摆设和更新甲方项目的相关展架和产品宣传等相关资 料。

2、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配合甲方对该项目营销策划等工作进 行及时调整。

3、协助甲方制定项目的营销推广策略。 第七条:销售房源和价格 1、销售房源由甲方指定提供(指定货量根据销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并定期以书面 形式向乙方提供房源统计。乙方可通过查询由甲方提供的推介系统了解房源信息后向客户推 荐意向单位,客户如有意向单位,需先对意向单位与甲方进行确认,具体认购流程操作由甲 方与客户确认,乙方提供协助。

2、乙方销售价格和甲方现场销售报价相同,以甲方提供的销售价目表、付款方式、折扣 为准,该价格表经甲方签字并盖章方为有效认可。如甲方对价格进行调整,则甲方需以书面 形式随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费用划分 1、不管乙方是否促成其招揽的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到甲方售出商品房 的目的,乙方进行居间活动所支付的所有居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用、宣传物料印刷 费用、渠道拓展费用、乙方推介的客户及乙方陪同人员参观项目的旅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 担,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2、合作期间,乙方须考察甲方项目的,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所在地一晚两间标 准间住宿(仅限一次) 。 第九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客户购买房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 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该项目必要的专业培训,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 的协调和联系。

3、居间合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宣传片及包括宣传单页设计稿及《认购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项目资料复印件。

4、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 的接待质量。

5、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6、甲方不干涉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居间工作,但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以保证项目 及企业的品牌形象。

7、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客户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应避免 一切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宜。

8、甲方及时透明地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的各项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

9、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并独立承担相关责 任,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输出合同条款,若因乙方原因发生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责任 1、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资质条件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若 乙方没有资格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作的佣金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成立专业的销售队伍,负责购房专线推广及看房选购的陪同接待工作。如因客户投诉 或经甲方调查,乙方负责促成销售甲方项目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 时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对其组织的看楼团等活动的人员财产安全等 方面负责。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表、付款方式等相关销售资料执行,非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擅自对客户做出任何有关商品房价格优惠的承诺或输出。乙方若超越甲方授权向购 房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于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 对客输出,应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未获甲方授权输出。

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成销售,不得 夸大、隐瞒或虚构项目情况。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宣传单张设计稿印刷宣传单张,如乙方擅自调整宣传单张 设计稿样式或增加内容的, 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6、乙方居间销售的房产准确面积和价格,以甲方交付的签章资料为准,合同期间如有变 更,乙方按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7、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甲方的名义收取客户包括佣金在内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即取 消居间资格、罚没所有未发佣金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8、乙方不得采取向客户现金返利及其它任何变相返利的方式招揽客户。

9、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不得与其招揽的客户或其他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0、若甲方与客户在签订、履行《商品房认购书》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11、乙方承诺:乙方给予其销售甲方项目的销售顾问的佣金点数必须比其销售本项目所 在市(区)内同一产业类型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顾问佣金点数高,且必须于甲方发放当 期佣金之日起 3 天内向其销售顾问发放佣金,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在出现上述 情况后,甲方未行使解除权的,不代表甲方放弃该解除权,甲方可在委托期限内任一时期行 使该解除权。

12、乙方须成立甲方项目团队,并将团队架构及人员信息于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提供给 甲方,以便甲方核对乙方陪同人员信息。

13、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合法合规开展销售工作。甲 方监察人员将不定期对销售工作进行监察, 如甲方有理由相信乙方工作人员出现商业贿赂 (包 括但不限于向甲方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员行贿钱物,赠送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 为甲方人员报销任何费用等)、违规销售等现象且展开调查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配合约谈等,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代理销售或居间销售操作规范所制定的一切文件,均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均予以认可并遵照执行、并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补偿要求。 第十一条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任何一方知悉的另一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 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 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的真实、 合法、 有效, 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乙方的责任”中第 3、4、5、8、9、10 款的,甲方有权同 时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2.1 对于乙方违反约定成功促成销售的商品房不予以计提佣金;已经结算佣金的,则在 乙方应发未发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

2.2 甲方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本项目的居间活动, 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3 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给甲方带来的名 誉损失,上述赔偿金首先从甲方应付未付的佣金中进行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但 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于一方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 11 天终止,提出终止的一方无需因终止合作关系而向对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因委托期限届满终止和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得再 居间促成销售甲方项目,因双方委托关系终止前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仍应按 合同继续履行。

3、本合同因委托期限届满终止和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须在居间关系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办结结算确认手续(仅限于达到第四条佣金支付条件的商品房) ,甲方在双 方最终确认及乙方提交等额发票后 10 日结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违 约金)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 10 日内归还与甲方项目所有文件以及资料。

4、本合同因委托期限届满终止和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对于乙方成功销售但尚未 达到第四条佣金支付条件的商品房,若在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 6 个月内达 到佣金支付条件的, 则甲方同意在前述 6 个月期满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结算确认手续 (仅 限于达到第四条佣金支付条件的商品房) ,甲方在双方最终确认及乙方提交等额发票后 10 日 结清该部分佣金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对于前述 6 个月后又达到佣金支付条件的商品房不 再支付佣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3、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项目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十五条 释义 除非另有解释,在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首次来访客户:指来访客户在乙方组织前往甲方项目参观前,从未自行或由其他组织或 个人推介前往甲方项目参观并在甲方销售系统登记个人信息。

但以下几类客户将无法录入甲 方销售系统:1、碧桂园集团旗下任一项目旧业主;2、已参与碧桂园集团全员营销活动的客 户;3、已向碧桂园集团旗下任一项目认筹的客户; 商品房总房价款:指客户根据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支付的总 房价款,但不包括买受人基于政府规定以及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缴纳的税费。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2014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电话:029-8819 传真:029-8819 3858 3418 月 日 签约时间: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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