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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总结,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总结,(2011)会行执字第42号梁日久、杨海燕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2-03-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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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行执字第 42 号梁日久、杨海燕违反计划生育行 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42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梁日久,男。

被执行人杨海燕,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梁日久、杨海燕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梁日久、杨海 燕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4 592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征(长政)征字(2010 年)第 10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 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征(长政)征字(2010 年)第 10 号决定书; 二、 限被执行人梁日久、 杨海燕在 2011 年 6 月 1 日前履行会计生征 (长政) 征字 (2010 年)第 10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60 元,由梁日久、杨海燕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王 湘 辉 判 员 粟 秋 先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梁日久、杨海燕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梁日久、杨海燕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4 59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征...

摘要: 杨海燕、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梁日久,男,1968年1月28日出...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欧阳平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欧阳平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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