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上诉人高可旭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黔江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

,上诉人高可旭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黔江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

时间:2013-12-1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陈朝鹏不服被告彭水社保局行政收费行为一案 上诉人冯天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高可旭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黔江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 原告杨某某与被...

上诉人高可旭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黔江区社会保险 局行政给付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渝四中法行终字第 00117 号 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渝四中法行终字第 00117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可旭,女。

委托代理人楚才伟,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组织机构代码:45294727-0。住所 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许剑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可旭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黔江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作出的 (2011)黔法行初字第 00040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高可旭之夫李化奎(又名李代奎)在重庆六品建材有限责任 公司从事钻孔工作, 2010 年 8 月 8 日下午 3 时左右, 李化奎在该公司上班开启钻机运转时, 空压机起火将李化奎的左手烧伤, 黔江民族医院以轻度烧伤 〖二度烧伤 (7.5%) 〗 收治入院, 2010 年 8 月 29 日, 李化奎在黔江民族医院以 1.继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轻度烧伤 〖二 度烧伤(7.5%) 〗出院。2010 年 8 月 30 日,李化奎以 1.血小板减少待查(特发性血小板 减少性紫癜?继发性血小板减少) ;2.电击伤,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2010 年 12 月 10 日,李化奎以 1.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慢性乙肝病毒型肝炎,乙肝 后肝硬化(代偿期) ;3. 电击伤;4. 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出院。2010 年 10 月 11 日,重 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化奎属因工受伤。2011 年 2 月 7 日,李化奎以肝 功损害入住重庆市彭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 年 2 月 23 日,李化奎在重庆市彭水县 人民医院因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和重症乙型肝炎死亡。

李化奎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院期间其脾脏被切除。

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先后支付给重庆六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 化奎因工伤所产生的康复费 89190.93 元(14032.99 元+75157.94 元) 。高可旭认为李化 奎系因工死亡,应享受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遂提起本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重庆市 黔江区社会保险局一次性支付高可旭,因李化奎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4230 元、丧葬补助费 15481.50 元、死亡补助金 382180 元、护理费 8460 元、亲属抚恤金 116640 元、医疗费 8000 元、车费 500 元,合计 535491.50 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可旭之夫李化奎因左上肢二度烧伤先后在黔江民族医院和重 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产生的医疗费用其用人单位重庆六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已在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报销领取,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已履行了行政给付义务。

李化奎系左上肢二度烧伤, 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 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10 号)规定,上肢二度烧伤停工留薪期应为 4 个月。李化奎受伤时间是 2010 年 8 月 8 日,死亡时间是 2011 年 2 月 23 日,其停工留 薪期限满六个月,己超出停工留薪期限,其亲属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 请享受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李化奎是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两 个月后, 才到重庆市彭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重庆市彭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李化奎 系肝功损害入院,因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和重症乙型肝炎死亡,李化奎是否因公死亡,应由 高可旭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诉讼中高可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化奎系因工死亡, 因此, 高可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可旭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高可旭上诉称:1、劳动行政部门对李化奎的受伤已作出工伤认定,其因伤导 致死亡,没有必要再申请因公死亡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李化奎是否属因工死亡,应由劳动行 政部门认定,该观点是错误的;2、被上诉人支付了李化奎的医疗费,并不等于履行了工伤 待遇的所有支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支付了李化奎的医疗费, 其已履行了行政给 付义务的观点错误;3、李化奎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时间长达 4-5 个月,且上诉人根本 没有时间申请停工留薪期, 李化奎也并非痊愈出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化奎是在停工留薪期之 外死亡,因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该观点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支付 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

被上诉人黔江区社会保险局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高可旭提供了以下证据:

1.高可旭居民身份证、高可旭常住人口登记卡、李化奎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 件各一份。

2.重庆六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基本情况 2 页。

3.黔江民族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8 页。

4.重庆市伤残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5.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历复印件。

6.彭水县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 8 页。

7.渝访转字(2011)第 1742 号信访函复印件 1 页。 8.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处方及收费凭据(粘贴的复印件)10 页。

9.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一份。

10.彭水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凭据(粘贴的复印件)4 页和用药清单复印件 6 页。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2.黔江民族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

3.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复印件) 。

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5.李化奎工伤保险参保信息表(复印件) 。

6.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申领表、结算表、核定表、工伤基金专用领(拨)款单、 黄素的居民身份证、医药费发票 2 页,均系复印件。

7.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

8.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李化奎同志之妻反映李化奎因工烧伤 医治无效死亡的情况调查”(复印件) 。

根据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申请,一审法院在重庆市彭水县人民医院调取李化奎于 2011 年 2 月 7 日至 2011 年 2 月 23 日的住院病历 7 页。该病历证明李化奎系肝功损害入 院, 重症乙型肝炎和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对高可旭提供证据 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为其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高可旭对重庆市黔江 区社会保险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但对 “关于对李化奎同志之妻反映李化奎因工 烧伤医治无效死亡的情况调查”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高可旭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对法院调取的重庆 市彭水县人民医院李化奎的住院病历 7 页不持异议,予以确认。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 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高可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重庆市黔 江区社会保险局未履行法定义务,不予采信。

以上证据,一审法院已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正确,其根据以上证据 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可旭之夫李化奎,因左上肢二度烧伤,先后在黔江民族医院和重 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产生的医疗费用, 其用人单位重庆六品建材有限责任公 司,已在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报销领?@罨 底笊现 壬丈耍 凑罩厍焓 欣投 蜕缁岜U暇帧豆赜谟》⒅厍焓泄ど酥肮ね9ち粜狡诠芾戆旆 ǖ 耐ㄖ 罚ㄓ謇蜕绨旆 号)规定,上肢二度烧伤停工留薪期应为 4 个月。李化奎受伤时间是 2010 年 8 月 8 日,死亡时间是 2011 年 2 月 23 日,其停工留薪期限满六个月,己超出停工留薪期 限。

李化奎是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两个月后, 才到重庆市彭水县人民医院住院 治疗, 重庆市彭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李化奎系肝功损害入院, 因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 和重症乙型肝炎死亡,其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享受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不符合该规定所界定的应当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等费用的法定情形,故被上诉人不予支付因工死亡待遇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正确,上 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 (一) 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高可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红梅 审 判 员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秦中勉 二 0 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光宪

上诉人高可旭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黔江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作出的(2011)黔法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 高可旭认为李化奎系因工死亡,应享受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遂提起本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一次性支付高可旭,因李化奎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4230...

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36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 上诉人高可旭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黔江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 上诉人陈小红因...

(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高可旭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黔江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 上诉人北京市权...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