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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12-08-1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 《招评标管理办法》等相关内控制度,通过制定规范的采办管理制度 和相互监督的内部制... 中海石油海上工程公司(以下简 称 “海上工程公司” ) 、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 (以...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所属单位的工程、 物资 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

公司境外项目和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管理按照国家和集团 公司相关规定、项目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 是指招标人 (公司或所属法人单 位)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 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申报、审核与 审批、招标评审专家与评审、招标专业机构和招标实施等全过程 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所需采购的原材 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分为两类, 其中一类是指由公司投资或出资 1 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自营工程项目)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有关的 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另一类指公司通过承揽外部工程需要采购的分包建设工程(以下 简称分包工程项目) 。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为完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采购的服务 项目,一般需要以支付服务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方式实现。

第四条 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规范、 分级分类管理、 分工负 责、集中组织的管理体制。

统一规范是指按公司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 由公司招 标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招标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建立统一的 专家库。

分级管理是指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由集团公 司、专业分公司、公司、所属单位分级进行决策。分类管理是指 招标项目分为工程、物资和服务三种采购类型,并按采购估算额 划分为四类管理方式。

分工负责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两级机关各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负责招标方案及相关文件的 QHSE、技术、经济和法律等 审查。

集中组织是指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经审 查批准后,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集中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办招标工作。

第五条 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2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 (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 (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五)相关人员履行职权与承担责任对等。

第二章 第六条 机构与职责 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招标业务的领导决策 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 (二) 负责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方案、 招标文件和可不招 标事项的审批以及招标结果的批准确认; (三)负责公司对外委托的招标专业机构的审批; (四)负责公司招标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 称招标办) ,设在装备工程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 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集团公司和公司招标管 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上级部门、外部业务单位的联系及工作协调, 对公司招标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 负责组织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或可不招标事项以及招 3 标结果审查和报批; (四)负责招标专业机构委托审核及批准公司内部招标委 托。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审查、推荐和录入专家库; (六)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公司招标工作; (七)负责招标业务的宣贯、培训、统计汇总工作。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处室职责:

(一) 装备工程处负责公司物资类和自营工程类以及服务类 中设备、生产生活设施的维修服务业务的招标审查;负责上述业 务投标商及其相关建造商、制造商、代理商、供应商等资质、业 绩和能力的审查。

(二) 运行处负责公司主营业务所需服务类和分包工程项目 采购业务的招标审查。负责招标项目投标商资质、招标范围、资 源配套、工期控制、组织运行等事项的审查。

(三) 技术处负责公司信息、 技术和科技服务项目业务的招 标审查;负责公司重大项目和井控设备、工具及公司管理的所有 重大项目的技术标书总体审查把关, 包括技术规格书、 技术标准、 工艺质量要求等。

(四)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文印、设备、设施和公务车辆 以及物业、保洁、绿植等服务的招标审查。

(五)规划计划处负责规划战略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造 价审查、项目后评价、统计咨询等业务的招标审查;负责投资计 划落实和概、预算控制以及招标最高限价或标底审查。 4 (六)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安全环保咨询、评估、劳保用 品和 QHSE 有关的工器具及设备设施等业务的招标审查;负责 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有关 QHSE 条款的审查;负责 按照公司《承包商、供应商、协作方 HSE 管理办法》 ,对投标单 位的 HSE 资质进行审查,核发《承包商 HSE 资质认可证书》 。

(七)人事处负责劳务派遣、培训、人力资源事项顾问咨询 等业务的招标审查;负责评标专家库人员资质审查。

(八) 财务资产处负责公司财会咨询、 税收筹划、 资产评估、 资本运营、保险、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招标审查;负责招标项 目资金预算、保函、税金、付款条款以及投标人商誉的审查。

(九) 审计监察处负责审计中介聘用等的招标审查; 负责招 标过程监督以及招标活动中发生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理和责任追 究。

(十)企管法规处负责内控测试、管理咨询、外聘律师、法 律咨询等业务的招标审查;负责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方 案、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的法律审查及合规性监督,处理重大招 标项目的法律纠纷。

(十一) 群众工作处负责工会活动器具、 文娱设施等业务的 招标审查。

(十二)国际事业处负责境外项目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可 行性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招标审查。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处室除按第八条规定职能负责外, 还应 5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贯彻实施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招标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能力 审查以及对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三) 负责指导、 监督和检查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业务需要的招标项目的承办工作。

(五)协调解决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所属单位的招标工作由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领导,按本办法分级管理权限规定进行集体决策。招标 管理应当明确一个业务科室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的招标工作,制 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并监督实施,负责管 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 审核,负责公司管理招标项目招标建议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 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按要求统计和上报本单位招标工 作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承办单位负责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的编制, 组织对招标评审专家的能力、水平、诚信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招标范围与权限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招 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其中施工 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总包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民币及以上的;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工 程、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物资或服务采购项目; (三)年度内同类多次采购项目累计总采购估算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除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能招尽招、招必规范的原则,规定本单位应当进行招标的项 目范围,并报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 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7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 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团公司和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 的; (十)集团公司和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 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国家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 (十二)甲方或业主依法指定合格分包商或供应商的。

第十四条 括:

(一)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含 分包工程项目) ; (二)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项目及其他应纳入集团总部管理的 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包括:

(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满 2 亿元 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含分包工程项目) ; 8 集团公司总部管理的招标项目称为一类项目,包 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称为二类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满 1 亿元人民币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不满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管理的招标项目称为三类项目,包括:

(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满 1 亿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含分包工程项目) ; (二)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不满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不满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 (四) 年度内同类多次采购项目累计总采购估算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能够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 (五)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进口机电 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 (六)公司总部管理的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 (七)其他应纳入公司总部管理的招标项目。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管理的招标项目称为四类项目,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可 以进行招标项目。

(二)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按以下分类实行逐级审查审批: 9 一类项目由申请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总部按分级管理权限 实行三级逐级审查审批; 二类项目由申请单位、公司、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按分级管 理权限实行三级逐级审查审批; 三类项目由申请单位、公司总部按分级管理权限实行两级逐 级审查审批; 四类项目由所属单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内容、程序实行本单 位内部审查审批,并报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管理的审批由采购项目立项、招标方 采购项目立项审批:

案、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批等环节组成。

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是项目开展招标采购的前提, 主要审查项 目是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的需要,是否纳入公司投资计划 或预算。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 由以下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审查, 参与审查的部门由招标办确定,审查后一、二类项目由业务主管 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三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装备工程处负责组织物资类和自营工程类以及服务类中设 备维修服务等采购业务的立项审查审批。

技术处负责组织公司信息、 技术和科技等服务类采购业务的 立项审查审批。

运行处负责组织除上述装备工程处、技术处管理以外的采购 业务的立项审查审批。

公司总部机关采购项目立项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公司 10 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审批:

一、 二类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组织招标申请单位编制招标方案, 并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审查后,报请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批准,然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招标方案经集团公司备案 或审批后,由集团公司招标专业机构招标的,由招标办负责业务 联系。需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组织招标承办单位 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实施。评标结束后, 招标办将招标结果(拟 授标建议)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 审批。

其中集团公司规定,招标方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由招标专 业机构实施的,集团公司进行规范性审查后采取备案登记方式准 予招标;采用其他方式的,集团公司审核后给予批复。招标结果 (拟授标建议)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拟中标人,且招标过程 规范性审查合格的,集团公司采取备案登记方式准予确定,若出 现其他特殊情形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类招标项目按如下管理:

招标办负责组织招标申请单位编制招标方案, 并组织公司相 关处室审查,报请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同意。

招标办提出招标方案审批意见, 报招标分管领导审批或报公 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议,由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委托 其他招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发,招标办组织招标承办单位按批准 11 的招标方案实施。见《招标方案报审表》 (附件 1) 。

招标文件在发标前, 由招标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 进行技术、经济、QHSE、法律等审查,并报招标分管领导审批。

评标结束后, 招标承办单位组织编制评标报告及拟授标建议,经 招标办组织审查后报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委托其他 招标管理委员会成员批准。见《招标文件报审表》 (附件 2) 、 《招 标结果审查表》 (附件 3) 。

公司总部发生的招标项目按照三类招标权限执行。

四类招标项目由公司授权所属单位管理, 在开展招标活动前 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招标建议方案及招标文件,经本单位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报公司招标办备案后,由该单位 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评标结束后,应当将招标结果报 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公司招标办备 案,填报《招标结果备案表》 (附件 4) 。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不招标的项目, 需 办理可不招标审批手续。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可不招标事项报 审表》 (附件 5) ,说明不招标的理由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实施 方案。该表由业务和审计监察部门及招标办审核,按招标决策管 理权限办理审批。

可不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原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 购。

第二十三条 招标申请单位应当至少在发标前十个工作日 提出招标申请,机关各处室单项审查原则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 12 成,合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对于时间紧急的招标项 目,招标申请单位最少不能少于五个工作日提出集中审查申请, 招标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集中办理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 组织形式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招标管理权限审核后,由公 司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纳入项目申请报告中统一报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审批、核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前置制约条件的, 在制约 因素未排除前,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实质性工作或签订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或协议,为排除前置制约而开展的工作除外。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招标评审专家 按照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集团公司 总部和所属地区公司两级管理的要求,招标办应做好公司招标评 审专家库的建立和向集团公司专家库的推荐,按照工程、服务、 物资等专业, 统一录入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系统, 实现资源共享, 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 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13 (三) 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 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人选由各单位推荐, 并经 专家本人同意,报公司人事处核准,招标办审查后统一录入专家 库系统。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均有权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和 评价,并提出专家人员调整建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公司有关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审核工作; (二) 承担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评标工作, 提出评标意见, 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参加有关招标质疑问题的审议; (四) 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三十条 工作纪律: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 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 触; (六)不得无故缺席评标或随意指定他人代为参加; 14 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 (七)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一条 招标评审专家承担的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结束 后,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办的统一要求,组织对招标评审专家 的能力、水平、诚信、履职等方面进行考评。

对被抽中为评委且一年中累计三次不参加评标的, 或考评不 合格者,以及在招标活动中严重违纪者,招标办报请集团公司取 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招标 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 已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 初步设计 及概算按项目管理权限获得集团公司或公司的批复,与招标内容 相应的项目资金已经落实。初步设计批复前的提前招标项目,按 项目管理权限已获得集团公司投资主管部门或公司批准。

(二) 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 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的适用性、 有效性已经按审查权限通过集团公司或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审查。

(三)设有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项目,标底和最高投标限 价需经过预算和财务部门审核,且不能超出概算或预算;一个招 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四)对外承包工程需要分包的招标项目,应有与业主签订 的有效书面合同或书面承诺,分包项目已经编制预算并经过造价 15 或审计部门审查; (五)采购内容清楚,货物清单、技术标准和指标明确; (六)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立项申请得到批准; 前述(一)至(六)项中,条件未满足的,不得对外开展招 标采购。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应当按集团公司或公司批准的概算 投资额度或财务预算额度进行限额招标, 超额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特殊情况需要调增金额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或 公司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 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和公司秘密不适 宜公开招标的; (二) 工程技术服务、 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等项目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 可供选择的; (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16 招标实施中招标准备、发标、投标、开标、评 标和中标等环节,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集团公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及时在中 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 同步推送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邀请招标拟邀请的承包商、 供应商和服务商应当在集团公司 及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凡未在资源库中的必须按规定标准 和要求事先进行资质预审,取得相应准入资格后方可列入邀请名 单。

第三十六条 招标项目可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委托 招标的,应当从集团公司认可的名单中选择招标专业机构。

一类、二类招标项目应当由集团公司总部招标中心组织实 施;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可以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 的其他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所属单位在项目属地进行招标的,应当遵守当地招标投标管 理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需由属地招标专 业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应按公司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其余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组织。

第三十七条 招标申请单位应当编制招标方案。

方案内容应 当说明招标项目依据、招标数量、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时间要 求、估算金额、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理由、评标方法、评分标准 及授标原则、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等。拟委托招标的,应当提出 拟选择的招标专业机构;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列出拟邀请的潜在 投标人名单及理由、产生方式等;拟提前招标的,应当附集团公 17 司或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提前采购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八条 招标承办单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采用国家 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颁布的标准文本。集团公司和公司对招标项 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 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 司企业标准,且应优先满足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

招标文件应按照公司《承包商、供应商、协作方 HSE 管理 办法》 , 对承包商、 供应商的 HSE 资质及所需提供的证书、 文件、 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九条 招标承办单位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决定是 否编制标底。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分包项目应编制标底。需要设 置标底的,承办单位在招标前编制预算或标底,并报公司或所属 单位的造价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查,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 据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标底的 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漏。标底不作为评标的唯 一依据。

第四十条 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应及时进行资 格预审,必要时还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应在开标前或评标阶段进行。资格预 审未通过的潜在投标人一律不准参与投标。

承办单位负责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工作, 尤其是公司招标 的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为首次参与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必须 18 在投标前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申请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共同进 行资格预审。

在资格预审的过程当中, 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投标单位办理 公司承包商、供应商 HSE 资质审查。投标单位需按照公司《承 包商、供应商、协作方 HSE 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所属单 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供 HSE 资质审查 所需的各项证书、 文件和资料, 经审查合格, 取得有效的公司 《承 包商 HSE 资格认可证书》或供应商 HSE 资格审批表,才能具备 继续参与投标的资格。公司发放的有效《承包商 HSE 资格认可 证书》 或供应商 HSE 资格审批表应纳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 作为 HSE 资质证明文件。

对于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实收资本低于招标 项目估算价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时应提供足够的第三方担保 或母公司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应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

评标专家组负责投标人的资格后审工作, 对投标人报送的资 格、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作业能力、施工许可、业绩以 及其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必须条件进行核查、确认。

第四十一条 拟邀请的全部潜在投标人, 应在招标方案中明 确,应当在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原则上向三个 以上具备履行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能力、业绩,具有同等或相 近的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 出投标邀请书,以保障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 19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日;其他采用邀请招标且不涉及编制技术方案的经常性项目,在 征得全体潜在投标人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商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但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履行审批手续后可按成本价向潜在 投标人发售。未经报批的招标文件不得对外发布。

招标办或招标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使用招 标费用,不得违规收取或坐支。

第四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 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例如:重大装备、工程或难度较大 的服务类项目,且申请单位没有能力编制合适的招标文件。

第一阶段,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 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申请单位综合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 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申请单位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 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 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四十五条 等)审查会。

(一) 招标文件审查会由业务管理部门组织。

成员可以在评 20 对技术复杂或公司重大的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 编制完成后,应召开招标文件(含技术规格、技术协议、施工图 标专家库中抽出,也可以按照相应的专业领域由机关各职能部门 组成,应涵盖技术、商务、法律条款等人员。

(二) 审查包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招标文件中技术和商 务部分的可行性、准确性、全面性、合理性以及评标程序和评标 办法,合同条款等。

(三)申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重新修订、完善招标文件作 为最终的招标文件,并会签存档。

第四十六条 标有效期一致。

第四十七条 招标承办单位应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文件中的 有关内容和要求,组织所有投标人进行澄清,不得组织单个或者 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四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 或者修改的,应提请招标承办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三日前告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收受人。

第六章 投标 招标承办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 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且必须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 标保证金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21 第五十条 投标书应密封,并在投标书的封面上标记投标者 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按照以下内容但不限 的详细名称及地址、招标项目名称。

第五十一条 于以下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文件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于投标人拟将项目非主体部分进行分包的,应要求投标人 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二条 招标承办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承 办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五十三条 与招标申请单位、承办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条 规定的,相关投标均应认定为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人可以在要求提交投标 22 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 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 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 况,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应当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 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 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发生合并、分立、 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及时书面告知招标承办单位。投标人不再具 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 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23 招标承办单位应当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 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 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转出。

第五十九条 禁止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 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 为。

第六十条 为: 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 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章 开标 第六十一条 开标由公司委托的招标专业机构、招标承办单 位或其他授权的招标组织单位实施,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应在 开标时一并唱出,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 或服务。

第六十二条 开标时,应当邀请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由 监督人员或指定的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 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 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 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承 办单位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 提出,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 25 第六十四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 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无单位盖章并 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 求的。

第八章 评标 第六十五条 招标项目评标应当组成评标委员会或专家组, 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承办单位(或招标专业机构)等代表 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技术、经济、法 律等方面的专家,一般情况应当从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情况可以由业务管理部门指定,并应当兼顾区域和专业技术 特点。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相关承诺书。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 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十六条 评标前抽取的技术和商务专家, 应具备招标项 目专业相应的资质与能力,能够对本人提出的技术或商务评审意 26 见负责。公司招标办、招标承办单位按照一、二、三类招标项目 权限与相应的审计监察部门共同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组 织专家评标。评委主任由评委现场推举选取确认。

一类招标项目的专家评委中原则上至少 1 名公司总经理助 理级及以上领导参加。

二类招标项目的专家评委中原则上至少 1 名正处级及以上 领导参加。

三类招标项目的专家评委中原则上至少 1 名副处级及以上 领导参加 (项目相对简单或估算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 目,可以指定最少 3 名科级干部或高级主管参加) 。

第六十七条 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形成评标报告, 负责向招标管理委员会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 根据招标管理委员会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八条 员:

(一)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的;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 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公司内部处理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 避。 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组成 第六十九条 前工作会。

第七十条 招标承办单位在评标前应对评标过程进行充分 的预测,准备好应对措施,必要时提前编制评标预案或召开开标 评标专家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审包括符合性检 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综合评议等。

第七十一条 经评标专家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 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七十二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承办单位应当在开 标时公布。标底原则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 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 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投标文件 设定的最高投标现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七十三条 评标专家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 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 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 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 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8 第七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 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 假方式投标的,或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一律 作废标处理。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 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专家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七十六条 评标专家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 的投标,视为重大偏离,应作废标处理。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应予废标:

(一)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 法辨认的; (二)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 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 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三)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 有效证明的; (四)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9 评标专家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离, 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离。

投标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一标多投的; (八)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偏离,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 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 ("*") 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 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 标的。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 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 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离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专家组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离的投标人在评标结 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离作不 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八十一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专家组应当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30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 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评标方法根据项目特点参照法律法规和集团 评标专家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 公司招标评标方法在标书中确定。

时做出处理,并作书面记录。如遇有重大问题,影响招标活动继 续进行的应及时向公司招标办或招标管理委员会或招标工作领导 小组汇报,必要时,终止评标。

第八十四条 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评标报告应执行集团公司标准文本格式,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和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八十五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 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评标专家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 31 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专家组应当对此做出书 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八十六条 办单位。

第八十七条 评标专家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 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和依据。

目录式招标采购中标候选人可以多家,但目录中每项标的中 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和依据。

第八十八条 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按照评标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可以与顺延的 中标候选人共同中标,此情况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并经公 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十九条 招标承办单位将评标专家组出具的评标报告和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报批(附件 3) ,批 准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九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参与招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按公司审查审批权限 32 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专家组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承 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私下谈判。

第九十一条 备案或审批通过后,由招标承办单位或招标专业机构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同时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 布中标信息。

第九章 合同签订 第九十二条 招标申请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 面合同。

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十三条 开始商务谈判。

第九十四条 招标申请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承办 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 特殊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 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九十五条 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十六条 招标办、业务管理部门、招标专业机构、承办 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加强招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 的管理,做好保密和归档工作。 33 参加合同谈判的人员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组成。需要签订技术协议的合同,在技术协议签订后才能 招标申请单位按照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 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合同申报、审批手续后与中标人 第十章 第九十七条 考核、监督与责任 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业绩考核制度,由招标办、 业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按照项目类别分级进行考核,并将招标 工作纳入公司对单位(部门)和岗位员工的绩效考核系统中,设 置权重分值,结合公司半年和年度绩效检查,统一考核。

第九十八条 公司招标监督实行由法律、 监察和相关业务部 门共同参与、协同把关的机制。

公司和所属单位的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公司监督招投标 和谈判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 依法进行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 招标申请单位、招标承办单位、评标专家、 招标办和招标审查审批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招标工作人员在招 标过程中出现泄密或误导、干扰评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或 所属单位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 任,并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 分规定》 (中油监〔2008〕528 号)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因工作失误、疏漏、执行不到位等过失 行为,导致未完全或全部履行职责,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审计监 34 公司和所属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招 公司和所属单位员工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标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

有举报的权利。公司和所属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 察部门应协同计划、财务部门建立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经济责任 追究按照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划分损失估算额 度梯度进行内部处理。

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三条 附 则 公司境外项目采购业务的招标管理参照本 办法执行,如集团公司和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招标采购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中 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 (海工 〔2011〕1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招标方案审查表 2. 招标文件审查表 3. 招标结果审查表 4. 招标结果备案表 5. 可不招标事项报审表 35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可能喜欢 今日推荐 78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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