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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商局惠济分局,郑州惠济区政府,郑州惠济教育信息网,刘新峰诉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不作为纠纷一案

时间:2012-11-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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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峰诉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不作为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惠行初字第 8 号 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惠行初字第 8 号 原告刘新峰,男。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住所地:郑州市生产路 4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系该局刘寨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魏全玉,系该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刘新峰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已依法 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峰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以被告已经向其作出了答复为 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 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裁定。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 25 元(已减半) ,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邢济强 二 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法定代表人王天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系该局刘寨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魏全玉,系该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刘新峰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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