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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在哪有,

时间:2013-10-0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一、时间、地点: 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能力考试,拟定于2014年10... 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80号)晋升资格条件,方可申报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

1 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在哪有 2015 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 指导下, 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 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 〔2014〕 31 号)要求, 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 现就 2015 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 离退休手续, 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 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 术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 (专业) 任职资格者, 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 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 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 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 委员会召开时间, 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 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 5 1 休, 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 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 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根据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 对不同级别、 类别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不同的业绩和成果要求。

逐步提高省 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三级医院晋升人员以及晋升正高者的业绩与成果要求, 适 当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成果要求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 是指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占编 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 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转为县(区、市)级医院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 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 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 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 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 5 1 为专业相近学历, 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 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 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

1970 年至 1976 年进入普通 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 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 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 较强的科研能力, 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 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 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 识,了解本专业国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 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 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 多发病及危急重症抢救等; 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尽职 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 35 周, 工作成绩突出。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 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满 5 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 5 年或任现职 年限满 7 年。

从 2015 年起,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取得中级资格满二年(有执业 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二年)。 5 1 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 可聘任特定系列专 业技术职务的,可作为晋升特定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条件。

国有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占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 未被本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聘任的工作时间, 不得计算为相应的任职时 间。

非公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 从事相应专业技 术岗位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开始计算。

5、外语条件。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取得的 相应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 2013、2014 年度取得的省职称外语补充 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职字〔2010〕43 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 可免试外语:

(1)工作期间参加 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 或参加 BFT(A)级考试合格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 ISSN 国际 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 经省人社厅按规定程序组织 确认合格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了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成 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5)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6)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5 1 (7)53 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5 岁以上申报正高级的; (8)中医药工作者可免试外语,但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考试。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 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 号)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①50 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②具 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③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 的留学人员。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单位中的专业技 术人员, 可否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由各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 确定。

7、考核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除参加 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外, 必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

各单 位要按照文件精神,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做好公 示工作。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 5 年或 7 年内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 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 果都须在称职以上, 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所有参评人员均 要求提供一篇近 5 年或 7 年内能够完全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 的工作总结。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 质量。

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 5 1 生工作数量等基本工作数量来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 做出的贡献、 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也要在本单位进行 公示。

8、下乡要求。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 导意见》(晋卫〔2014〕29 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副高职 称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 晋升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或下一级医院累计服 务六个月。受组织指派,承担援藏、援疆、援外及抗震救灾等工作任务的可以视 作下乡。

9、继续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 《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 (晋 卫〔2014〕44 号)要求进行。

10、普法要求。参加考试和评审人员须取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原 卫生厅)、司法厅共同组织的“四五”或“五五”普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 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 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三篇以上; 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 须在 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同时在省 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两篇以上。 5 1 (2)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 分不少于 10 万字,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 较高水平论文一篇。

(3)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 术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 同时要求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 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 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一篇。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3 万字, 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以上。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 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关于论文 5 1 三、破格评审条件 5 1 (一)破格评审范围 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可根 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学历不达 本科及以上同时任职不满 5 年)。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 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 20 年,破格晋升正高, 从事本专业工龄满 25 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 25 年;破格晋升正高, 从事本专业工龄满 30 年。

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在哪有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1、 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四条, 符合其中 (1) 、 (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 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 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 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 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 5 1 (3)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 本人撰 写部分不少于 20 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0 万字),并提交 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本学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 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 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 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 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破资历者须满足下列五条中任三条,破学 历者须满足下列五条中任一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 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 上。

从 2015 年起,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满足下列五条中任一条。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其成果经有关部 门组织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 术奖三等以上奖一项。

(3) 在省级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三篇。 5 1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两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 物,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 物。关于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 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0 万字。

(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 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四、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山西省特殊卫生 (中医药) 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详见原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 通知》(晋人字〔2006〕47 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照此申报评审。

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

所有申报参评人员 均须参加全省 2015 年度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考试成绩须达到正、 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参加评审。考试 成绩只在当年评审有效。

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 15%左右。

考试成绩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 绩的前 30%划定,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及人员分布情况酌情划定。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人员单独划定合格线。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 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 号)要 5 1 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 工作纪律,净化评审风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对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 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审核不严、不按规定公示、推荐,弄虚 作假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进行严肃处理。申报人员须如 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 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 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 评审通过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 今后 1 至 3 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批评。

(二)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 号)、《关于印发〈山西 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晋人职字〔2006〕29 号) 和 《关于印发 〈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 号)以及《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 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 推荐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 以工作业绩为核心, 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 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并在单位公示,同时认真 核实申报材料,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 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

(三)评审答辩,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 号)执行。采取答辩 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 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 实行答辩成绩淘汰 制。破格晋升者,答辩成绩须达到优秀。 5 1 (四)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 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年度申报 名额核准制度。

各事业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出具人社部门核准的 《山西省事业 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 〔2002〕90 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 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 数量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 20%的, 新推荐参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相 应的空缺岗位数。

(五)论文要求。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 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 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 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 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 2000 字左右。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清华同方、 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 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 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 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 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 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 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 具体参照附件 3 所列目录执行。

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 5 1 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 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 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 在 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 物上的文章。(2)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 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 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 (晋升当年发表的与同一 科研课题无关的多篇学术论文) , 国家级论文除外 (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 。

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在买断的 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2)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 文章 (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可提交学科组讨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参评论文) 。

(3)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

参加上年度评审答辩未通过者, 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 的新发表论文。

(六)学术著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 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 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专 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 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 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 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 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 50%。

(七)专业工龄的计算。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 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

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 以本人档 5 1 案中原始记载的, 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 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 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 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 2015 年底。

(八)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 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其中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 年,医疗差错 责任者未满 1 年;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人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九)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 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委直单位四份),并贴近 期一寸免冠照片(要求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的上传照片同底)。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 章) , 及任现职期间或近 5 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 须按照附件 1、 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5 1 4、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

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 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及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 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6、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山西省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7、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或合格证书)原件。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免试文件复 印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9、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0、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

11、普法合格证书。

12、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13、 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 需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转的函件。

14、 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中的人员以及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须提供用人 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 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事业单位人员,须在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 情况。 5 1 15、 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 《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材料汇总一览表》 各三份, 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 A3 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16、 《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 一式三份。

17、《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一式三份。

(十)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 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详细情况请及时登录山西卫 生考试网查询。

(十一)根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5〕291 号)文件精神,我省参加卫生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每人交评审费 650 元, 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负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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