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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案例分析,医疗责任保险案例,雇主责任保险案例,保险责任的终止,案例

时间:2013-12-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书名:保险案例评析图书编号:1001054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6.0ISBN:750176557作者:郑美琴出版日期:2004-10-01版次:1开本:小32开

貨物運送條款中的保險責任何時終止 海運貨物保險的責任期間,究竟是從那一刻開始,至那一刻結束呢 ? 這 個問題對保險合約的雙方,均很重要。如果貨物的損毀或滅失,發生在責任 期間以外的時間,投保人就不能向保險人索賠。

傳統的海上保險是以海上風險為準,但為符合國際貿易的需要,香港海 上保險法第 2 條容許海上保險合約,除海上風險外,可延伸至內水以及陸上 的風險。事實上,海運貨物保險的責任期間,通常都是由貨物離開保單上載 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送時生效,至貨物運送至保單所載明的目 的地或其他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這是所謂 「倉庫到倉庫」 (warehouse to warehouse) 條款。

根據英國協會貨物運輸條款 (A) 第 8 條運送條款 (transit clause) 的規 定,責任期間的起算,是貨物離開保單上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之 時。而責任期間的終止,則有下列三種情況:

1. 貨物送達保單上載明受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或其他最終的倉庫或儲存 處所之時。

(8.1.1) 2. 貨物送達由投保人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目的是將貨物作正 常運輸過程外之儲存、分配或分送。此倉庫或儲存處所可以是在目的地或中 途地點。

(8.1.2) 3. 貨物在最終卸貨港,由船舶上完成卸載後,屆滿 60 天。

以上三種情況,以最先發生的情況,為保單責任期間終止之時。

上述運送條款看似簡單清楚,但卻引起不少索賠的糾紛,尤其是責任期 間於何時終止。本文引述數則案例,以便增進對該條款的理解。 第一則案件由南非上訴法院審理 1, C 公司是投保人兼受貨 人,保單採用協會貨物運輸條款。貨物於 1995 年 6 月 8 日在 Durban 卸下,投保人將貨櫃先存放在碼頭的堆場,約 8 天後 轉存放到保稅倉庫。

7 月 8 日, C 公司仍未清關,且貨物仍存 放在倉庫時,該批貨物被盜竊。事實顯示 C 公司於 6 月 10 至 19 日間,已收到提貨文件的正本,但 C 公司因缺乏資金,至 7 月中始借得款項辦理清關。法院判定投保人因商業上的便 利,而將貨物存放於倉庫中,運送已終止後才發生盜竊,故 保險人無需負賠償責任。

第二則案件中 2,投保人也是受貨人的身分。貨物卸下 後,存放於碼頭旁的保稅區中。五週後,受貨人始辦理通關 1 2 Fedsure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v Carefree Investments (Proprietrary) Limited , case no. 477/99. Verna Trading Pty. Ltd. v New India Assurance Co. Ltd. [1991] 1 VR 129. 手續,原因是受貨人自己的倉庫沒有足夠的空間儲存該批貨 物。在清關前,該批貨物於保稅區中被盜竊。上訴法院判定 投保人因自己的便利,而決定將貨物存放於保稅區之時,保 險責任期間已終止。 以上兩則案件的共同點,從沒有提取貨物到受貨人的最終儲存處所 而 言,好像貨物仍未完成其正常運輸過程,但兩則案件均是在投保人自己的決 定和選擇下,將貨物暫時存放,才沒有辦理清關提取貨物。因此,投保人的 此項決定,等於上述運送條款 8.1.2 中的情況,因投保人自己的選擇而終止 了運送。 第三則案件由香港上訴法院審理 3,投保人由香港出口該 批貨物至 Paraguay ,保單採用協會貨物運輸條款 (A) 。因 Paraguay 沒有港口,故貨物要經由巴西的 Santos 或 Paranagua 港,再轉至 Paraguay 。貨物在巴西卸下後,轉往 Paraguay 的貨物,必須存放在專設的免稅倉庫中。清關手續 是先由受貨人的報關代理向船代出示正本提單,經船方背書 後,由港務局發出提貨單,於繳付費用後,即可提貨貨物。

受貨人利用假提單,且沒有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將案中的貨 物從免稅倉庫中提出。保險人拒絕投保人的索賠,其理由是 投保人將貨物存放在免稅倉庫中時,就是運送條款 8.1.2 的投 保人自己選擇而終止運送。法院判定投保人有權向保險人索 賠,因為被偷走的貨物仍在運送途中。 香港上訴法院解釋,本案與前述兩則案件不同;本案不是投保人的選擇 而將貨物存放在免稅倉庫中,而前述兩則案件,則是投保人因自己方便的考 慮,而自行決定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倉 庫中。香港法院進一步解釋,正常運輸 過程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不會無故地被中斷或終止。中斷或終 止運送的出現,必須是由於投保人自行的決定,或投保人自己可控制的行為 所致。

從上述三則案件中得知,當貨物從船上卸下,而投保人或受貨人沒有馬 上把貨物提走,該暫存的情況是否等於運送已完成,而保險責任也終止,必 須考慮到暫存的原因,是否由於投保人自己的選擇或行為而定。只要貨物暫 存的安排,是出於投保人自己的選擇或行為,正常運輸過程有可能因此,而 被中斷或終止。如投保人有此種安排,應立即通 知保險人,尋求保單的確 立,或作出適當的處理,以免發生事故後,無法獲得賠償。 3 Miruvor Ltd. v National Insurance Co. Ltd. [2003] HKEC 237. 作者:香港理工大學物流學系法律講師戴錫崑博士 ?200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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