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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时间:2012-02-1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4年9月9日... 法规、政策和《内江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内江市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专门印发了《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明确,...

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 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 城乡总体战略的决定》(内委发?2012?19 号)和《中共内江 市委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委办?2012?25 号)要求,结合内 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 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 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 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 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 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 规模经营业主。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登 记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 (五)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 议等证明文件;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 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2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八条 借款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 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 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 料; (七)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同意处置抵押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九)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 3 权证》等文件资料;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 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 料; (七)抵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处 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书 面证明;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九)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 经营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 事人协商确定, 也可由抵押当事人 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时, 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 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 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 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为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具体办理相关抵押登记。 4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 以下资料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 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 主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经 营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 主的,还需出具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六)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 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填写《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簿》 ,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 登记机关应在抵押的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 5 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抵 押登 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 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 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 更、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 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到抵 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抵押后, 承包方农户或规模经营业主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

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 债权实现 第二十一条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 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 营权) 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

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符合购买条件成员可优先受 让;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村土地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 先购买权。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 营权) 所得价款,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三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 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 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 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并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按相关程序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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