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 法规、政策和《内江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内江市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专门印发了《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明确,...
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 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 城乡总体战略的决定》(内委发?2012?19 号)和《中共内江 市委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委办?2012?25 号)要求,结合内 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 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 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 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 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 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 规模经营业主。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登 记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 (五)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 议等证明文件;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 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2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八条 借款人是承包方农户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 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 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 料; (七)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同意处置抵押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九)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 3 权证》等文件资料;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 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 料; (七)抵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处 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书 面证明;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九)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 经营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 事人协商确定, 也可由抵押当事人 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时, 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 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 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 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为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具体办理相关抵押登记。 4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 以下资料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 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 主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经 营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 主的,还需出具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六)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 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填写《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簿》 ,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 登记机关应在抵押的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向抵押权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 5 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抵 押登 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 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 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 更、注销证明。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 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到抵 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抵押后, 承包方农户或规模经营业主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
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 债权实现 第二十一条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 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 营权) 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
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符合购买条件成员可优先受 让;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村土地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 先购买权。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 营权) 所得价款,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三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 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 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 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并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按相关程序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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