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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2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为进一步...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单位】 【文 号】 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1-09-10 【关 键 字】 (2001 年 09 月 1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 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 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 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 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 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 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注:于2014年3月27日从财政部网站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 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 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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