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第六村民组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第六村民组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

时间:2013-01-2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小学学校首页 联系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 联系电话: 0415- 电子邮件: tlc_mail@163.com 网站主页: 学校信息有误,我来 补充或者修改 .如果没有...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第六村民组与宽甸满族自 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民委员会、于晓盟、第三人于忠成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宽民二初字第 0060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第六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程谟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 镇宝石村 6 组。

诉讼代表人温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男。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显英,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于晓盟,女。

第三人于忠成,男。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第六村民组(以下简称宝石村六组)与被告宽甸 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石村委会) 、于晓盟、第三人于忠成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 程谟宽、温晓军及委托代理人孙福德、被告宝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程显英、被告于晓盟、第 三人于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宝石村六组老韩达子沟林地 6 林班 14、15、16、17、18、20 小班为集 体所有,近期,六组村民准备将该林地使用权转让时得知,被告村委会已于 1999 年 6 月 1 日将该林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于晓盟经营 50 年,两个被告还签订了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现原告村民组认为, 在 1999 年 5 月 18 日开会研究转让林地时, 村民议定的转让期限是 30 年,且四至不含老韩达子沟“坟下”(6 林班 14、18、20 林班)部分。由于被告村委会与 被告于晓盟签订的转让合同违背村民真实意志, 因此,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名被告所签订的 合同中超出 30 年期限及四至“坟下”部分属无效。

被告宝石村委会辩称,宝石村六组老韩达子沟林地6林班 14、15、16、17、18、20 小班是原告集体所有的资产,由村委会负责管理。1999 年 5 月 18 日、20 日,原告六组村 民会议决定将该林地以 14 万元的价格转让。同年 5 月 26 日,村委会与被告于晓盟签订转 让合同。该合同签订程序无违法之处,因此是有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被告于晓盟辩称, 被告以 14 万元受让了宝石村六组老韩达子沟 6 林班 14、 15、 16、 17、18、20 小班林地,并且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该合同手续完备,内容合法,四至清楚, 年限确定。被告从受让之日起开始实施经营管理,林业部门于 2004 年颁发了林权证,被告 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林地的相应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于忠成述称,只是为合同订立双方介绍,与本案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六组地名为老韩达子沟林地为宝石 村六组集体所有。1999 年 5 月 15 日,被告宝石村委会响应上级林业政策,向毛甸子镇政 府、党委呈书面报告,将达子沟林地(70-80 公顷、边界四至以林业站林项图为准以底价 14 万元,期限 45 年对外转让。同年 5 月 18 日、5 月 20 日,宝石村六组经村民会议表决将该 林地对外转让。5 月 26 日,被告宝石村委会经第三人于忠成介绍与被告于晓盟签订林地转 让合同, 该合同约定:

于晓盟以 14 万元受让老韩达子沟林地 6 林班 14、 15、 16、 17、 18、 20 小班天然林地,四至为东:砬门至落叶林边,南:五组岗和小八岔沟岗,西:大八岔沟 和东沟边界岗,北:砬门插信(心)岗,面积为 1240 亩,期限 50 年(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至 2049 年 6 月 1 日)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晓盟支付 14 万元转让款,并开始经营管理 受让林地。2002 年 7 月,经原告宝石村六组、被告宝石村委会、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 人民政府、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审核后,被告于晓盟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取得由宽甸满 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该证记载内容与转让合同内容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报告书、会议记录、转让合同、林权证和原、被告以及第 三人的口头陈述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林木资源系全体集体成员的共同积累,处分集体所有的财产应 征得集体成员多数人同意。

本案中原告对转让老韩达子沟林木一事并无异议, 也承认经过村 民会议讨论通过, 现争议的是转让年限和区域是否超出了村民议定的内容。

从双方的举证情 况看,二被告出示的有宝石村委会向毛甸子镇党委、镇政府的请示报告、群众会议记录、森 林资源转让审批登记表、 转让林地位置、 面积平面图、 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 收款收据、 林权证等,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对外转让的林木、林地就是老韩达子沟,面积、四至 以林业部门的林项图为准,转让年限为 45 年。而原告主张的转让年限为 30 年、转让的林 木不含“坟下”6 林班 14、18、20 小班的证据只有村民的集体回忆,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 佐证。由于原告作为一方当事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村民集体回忆无 法否定被告村委会和被告于晓盟提供的请示报告、 村民会议记录所载明的内容, 这也符合书 证大于人证的基本原则。但两被告所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将转让年限由村民议定的 45 年擅 自延长为 50 年,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属无效,应予调整。综上,对原告的请求判令二 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超出 30 年及四至“坟下”部分属无效的主张,本院不能完全支持。对 二被告辩称的转让合同已经村民讨论通过,四至没有超出会议决定的区域,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晓盟 1999 年 6 月 1 日签 订的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林地使用权转让期 50 年无效,应调整为 45 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100 元,原告负担 3,000 元,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民委 员会负担 1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永生 审 判 员 韩 彦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第六村民组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第六村民组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进入贴吧>> <<返回首页 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小学坐落在辽宁省丹东市内,历史悠久,底蕴丰厚,人才辈出,是学生腾飞的摇篮,教师成长的沃野.学校拥有一支...

毛甸子镇位于 辽宁省宽甸县城西南部,西与 凤城市交界,总面积319.8平方公里,镇政府驻地毛甸子村,全镇总人口17021人。辖13个村民委员人会,110个村民组。地...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