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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1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崔怀林,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樊国献,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浩义,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李 志勇、王金凤、李戊友、黄时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永民初字第 778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永兴县城关镇人民大道 139 号。

负责人曹华荣,该行行长。

被告李志勇,男。

被告王金凤,女。

被告李戊友,男。

被告黄时认,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李志勇、王金凤、 李戊友、 黄时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支行 自愿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后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903 元,减半收取 452 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 支行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李 文 斌 二 O 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红 艳

被告黄时认,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江黄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李志勇、王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支行与被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支行与被告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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