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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民提字第137号,初二新闻作文300字,初二作文500字,(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321号

时间:2013-02-1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08年9月26日第二次庭审笔录第3页记载“……审:原告,还有无补充?原:没有.说... 再查明,在(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与被告王某民...

(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 1321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 132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XX 路 XX 号。

   

负责人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XX 路 XX 弄 XX 号。

   

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与被告 XX 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X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XX 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系 XX 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卡号为 XX,信用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元。自 2005 年 6 月 20 日起,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 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及由此至 2009 年 7 月 3 日止产生的相关费用合计达人民币 13391.15 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 XX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判令被告 XX 偿还 XX 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及利息等共计 人民币 13391.15 元。

   

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为此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的 XX 银 行信用卡申请表、XX 银行信用卡章程,证明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 核发了信用卡。2、2005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09 年 7 月 3 日止,被告所持的卡号为 XX 信 用卡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告的透支本金、滞纳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 13391.15 元。3、催 收记录报告,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

   

被告 XX 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 XX 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的陈 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原告在被告明确表示遵守 《XX 银行信用卡章程》 和《XX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前提下,由被告申请,原告向被告发放 XX 银行信用卡, 《XX 银行信用卡章程》和《XX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 告持卡消费透支后,未及时偿还透支本金,显属不当,原告有权按照《XX 银行信用卡领用 合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向被告收取透支本金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 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 偿还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人民币 9978.40 元; 二、被告 XX 偿付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滞纳金人民币 1812.54 元; 三、被告 XX 偿付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逾期利息人民币 1122.70 元及从 2009 年 7 月 4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 XX 偿付原告 XX 信用卡中心其他费用人民币 477.51 元。

上述判决主文第一、 二、 三、 四项,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4 元(原告预付) ,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唐嘉清 缪红娟 朱巧风 张璐瑶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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