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 纪委案件查办工作汇报,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总结,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吐鲁番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程序(修改1)

纪委案件查办工作汇报,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总结,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吐鲁番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程序(修改1)

时间:2012-06-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主要有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程序与技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安全... 考虑到地区纪委机关刚进行内设机构调整以及吐鲁番市开展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有不少...

吐鲁番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暂行规定(修 1)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检查工作,提高案件 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的意见》和《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加强督办的 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 件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查办案件工作程序,是指办理 党纪政纪案件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具体方法步骤及时 限要求。

第三条 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 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 程序,保证办案工作及时、有序进行。 第四条 查办案件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五条 案件线索受理 信访室受理的和各职能科室在办案或其它 执法执纪中发现的本级和下一级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 部、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和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本级和下级管理的党组织、党员 干部、监察对象的要结果案件,由信访室梳理的重要案 件线索‘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示后,转案件承办 室(案件检查组)实施调查。

第六条 公安、检察、审判、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 移交的涉及本级和下一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 案件线索或案件,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分 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收到违纪案件 线索后,对反映问题较具体、情节较严重、可查性较强 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由案件承 办室(案件检查组)提出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的意见, 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程序进行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 第八条 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案件,由案件监督管 理室和信访室按职能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掌握情况,督 促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结果,并严格把关。案件承办室 (案件检查组)接到要结果案件后要提出办理意见,经 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案件办结后,由案件 承办室(案件检查组)写出调查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 审核,并填写初核违纪线索登记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编号备案、上报。上级要结果案件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办 结,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 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初步核实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可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 二十八条中 (一)(二)(三)(四)(五)(八)项规定收集证 据。

对非党员的监察对象初步审查的, 应按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 件办法》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

第十条 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后,由案 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或 《初步审查情况报告》)。参与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人 员要在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或 《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 上签名,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 以立案。按本规定第四章有关程序办理。

(二)确有违纪事实, 但情节轻微, 不需追究党政纪责 任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结案。

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三)举报问题失实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 审批同意后予以了结。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期限为 2 个月,即自领导审批 之日始至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呈领 导审批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 l 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 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 组)填写《延长办理初核案件期限呈批表》报分管领导 审核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延长办理初核案件期限 呈批表》,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初步审查时限参照初步核实时限执行。

第十二条 对初核、初审查结案件(即初核、初审 结束不立案案件),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室)填写 《初核查结案件呈批表》 (或 《初审案件查结呈批表》 ) , 转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前,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 查组)会同分管(交办)领导集体研究做如下处理:

(一)对审查认定调查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充分,需 要补充调查的,退交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补充调 查。

(二)对经审查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确有违纪事 实,需追究责任的,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同纪 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提交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立案。

(三)对审查认定不应立案的案件, 由案件承办室 (案 件检查组)在案件查结一个月内按一案一交规定移交信 访室存档。

1、 对反映问题失实的, 由案件承办室 (案件检查组)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非党员监察对象单位) 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 围内予以澄清。

2、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 任的,进行警示谈话,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建 议有关组织或单位做出恰当处理。对属实名举报的案件, 还应向举报人通报情况。

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确有违纪事实, 需 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 应召开会议,根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或《初步审 查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拟立案意见,由纪检监察室会 同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或《初步 审查情况报告》),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 提交本级纪委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立案。纪检监察室 主任列席研究案件工作的本级纪委常委会议。

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对本级管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反党纪或 政纪需立案的,经本级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由案件承办 室(案件检查组)以本级纪委名义起草立案呈批报告, 报本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对本级管理的其他党员 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需要立案的,由本级纪 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决定立案之前由本级纪委主要 领导征求本级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意见。对下一级 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需要由本级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 不是干部的党员需要立案的,由所在的基层纪委或党委 决定立案。 (二)对政纪案件立案,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批,以 监察机关的名义履行审批手续。重要复杂案件立案,应 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对本级管理的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 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立案,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本级 地方纪委立案。

对本级管理的党组织严重违纪问题,由本级纪委报 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下一级管理的党组织严重违纪 问题,本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以直接决 定立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室填写 《立案呈批表》,由承办室负责人签字后呈报主管领导 签批,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填写《立案决定书》。《立 案决定书》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编号办公室用印后下发。

案件承办室应将《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交案 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本 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办理本级管理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案件 涉及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需追究党 政纪责任的,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外, 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案件承办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下发 《责成立案通知书》,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 承办室负责对该案件的催办。《责成立案通知书》由案 件监督管理室编号备案,办公室用印后下发。下级纪检 监察机关立案处理后由案件承办室将下级办理的《立案 决定书》、《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交案件监督管 理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立案审批期限为 1 个月。即:从收到立案 报告之日始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调查 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 党组织的上级党委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并会同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 定和应遵守的纪律。对非党员的监察对象,调查组应将 《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被调 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 八条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

对非党员的监察对象违纪案件调查, 应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 案件办法》规定方法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要求做到:

(一)同被调查人谈话或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应 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合法证件。

(二)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 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拍照、复制,但需注明保管单 位和出处,并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三)收集证言材料,应个别进行。要一人一证,一 事一证。证人证言应由证人本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 制作笔录。同被调查人或受侵害人谈话时,应由调查人 制作谈话笔录。制作谈话笔录或收集证言时,要用钢笔、 炭素笔书写,并经证人或被调查人、被侵害人或其他被 调查取证对象认可,由其本人签字、押指印。谈话取证 时,还要向被谈话人说明法律责任。

(四)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事项进行录音、拍照、 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检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 时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

(五)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主 动及时、遵守程序,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 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问题 的证据;特别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客观 性强的证据。严禁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收集证据。

(六)调查取证要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知情权。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 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 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保障被调查人的 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

第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采取暂予扣留、 封存财物的,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室)应将《暂予扣 留、封存财物登记表》、《收缴违纪财物清单》或《移 交司法机关财物清单》、《返还暂予扣留、封存财物清 单》送交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暂予扣留、封存财物期 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党、政纪立案案 件需查核被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室)应将查核 银行存款提请保全、解除保全等情况报送案件监督管理 室登记备案。提请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违纪的党 员干部,采取岗位、职务调整组织措施的,与组织部门 协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的本级 管理的监察对象采取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由案件承办 室(案件检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 核,由本级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 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制作《监 察通知书》,送达有关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 会任命的除副市长、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送 达本级政府决定;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监察对象,送达 任免机关决定)。有关机关应在 3 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 行职务的决定。《监察通知书》由纪检监察室编号办公 室用印,并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送交纪检监察 室登记备案。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政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 撤销职务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 组)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 3 日内,以 监察机关的名义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 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 还应将解除停职情况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个别重大复杂案件,在调查过程中, 需审理室提前介入的,由案件承办室提出建议,经分管 案件和分管审理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确需公安、检察、 审计等机关和部门协助配合的,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 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 由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 案件,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的,由纪检 监察室呈报《案件移送呈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和主要 领导审核,提交本级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决定之 前,由本级纪委主要领导征求本级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 领导意见。对需移交的本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案件, 经本级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由纪检监察室以本级纪委名 义起草《案件移送呈批报告》,由本级纪委主要领导征 求本级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意见后实施。对决定移 送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填写《案件移送登记表》,并 下发《案件移送函》,附有关材料一并移交。《案件移 送函》由纪检监察室编号办公室用印。《案件移送呈批 报告》、《案件移送登记表》和《案件移送函》由纪检 监察室登记备案。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前可作出党、政纪处理。或者先 移交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政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所认定 的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 人进行见面核对,并由被调查人签属同意(或不同意) 的意见。对被调查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意见调查组应予 以采纳,不合理意见调查组应写出说明材料。对被调查 人拒不签字的,由调查组作出说明,并由参与事实材料 见面的调查组成员签字后一同入卷。调查组在将错误事 实材料同被调查人见面时应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 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调查报告 须由调查组长和其他成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立案案件经调查认定属于检举失实 或属轻微违纪不够追究责任的,对立案案件经调查发现 重复立案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调查的,应按规定销案。

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室)应写出《销案呈批报告》, 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呈报决定立案的纪委 常委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经决定销案的案件, 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填写《销案呈批表》,经 调查组长签字后呈报分管领导签批,履行审批手续。案 件承办室(案件检查室)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 织说明情况。《销案呈批报告》和《销案呈批表》送交 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调查案件原则上以纪检监察室人员为 主,案件如需借用办案人员,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 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由分 管领导协调借调。借调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本案时限。

第三十条 党员干部案件立案调查时限为 3 个月, 即: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组)将调 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 l 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案件承 办室(案件检查组)应填写《延长办理立案案件期限呈 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 长。《延长办理立案案件期限呈批表》送交纪检监察室 登记备案。

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时限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 案,但在调查中发现新的违纪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以 自发现新的违纪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重大典型案件,案件承办室(案件 检查室) 在调查终结提交调查报告的同时, 还应按照 “一 案双报告”制度规定提交《案件剖析报告》。《案件剖 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经纪委常委 会讨论通过后,案件承办室要填写《案件整改通知书》, 附《案件剖析报告》送达发案单位。《案件整改通知书》 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编号办公室用印。案件承办室应 将《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及《案件整改 通知书》送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移送审理 案件调查终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移 送审理追究党、政纪责任。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室) 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案件承办室(案件 检查组)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办理移送手续。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送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并由相应分管 领导签属意见;

(二)立案依据。即:案件线索、领导批示、案件《初 步核实呈批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 表》、《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决定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 《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 和 《检 讨材料》;

(七)案件承办室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 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程 序违法违规,需要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室)补证的, 应提出审理意见,经分管审理和分管案件承办室(案件 检查室)的领导协调沟通后,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 组)补充调查或更正。

第三十五条 审理过程中,召开违纪人所在单位支 部党员大会,通报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违反的党纪 条规。参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形成支部的 处理意见。

(立案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形成 初步意见后,由案件承办室(案件检查室)对常委会形 成的初步意见,及时召开违纪人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 通报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违反的党纪条规。参会党 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形成支部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理室审理案件,按照一般案件在 1 个月内、复杂案件在 2 个月内审结的时限执行,如果办 案单位在履行处理党员干部手续或其它原因超过上述时 限不能审结时,审理室要写出说明,经分管审理领导签 字后交纪检监察室备案。审理室应在结案 5 日内将审理 报告和处分决定送交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纪检监察室 对结案的立案案件按时统计上报上级纪委。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移送案件处理 公安、检察、审判、审计等执法执纪 机关调查处理的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由纪检 监察室直接受理备案,并向领导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 批示后由相关室办理。

(一)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不 再履行立案手续,根据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 定,由审理室提交本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 审批,并接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 处理。本级纪委监察局作为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

(二)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 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 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分管案件检查 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由纪检监察室核实后,按第四章 有关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移交审理室提交常委会或监察 局长办公会议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三)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 分,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经分管案件领导和主要领 导批准,由相应的案件承办室核实后,按第四章有关程 序办理手续,移交审理室提交纪委常委会给予党政纪处 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办理的案件涉及的 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受到党政纪追究后,经认定需要其 它机关或组织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 提出建议或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相 关建议或移送手续由审理室办理。审理室承办人应将相 关手续送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附则 查办其他特殊类型案件,按照监察部 《关于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 定》等有关程序办理。查办案件涉及本级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局内设各科室、纪工委 (监察分局)。基层纪检委、监察室等案件承办单位案 件检查,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吐鲁番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程序(修改1) 吐鲁番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程序(修改1)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可能喜欢 今日推荐 180份文档 您的评论...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程序,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 由纪检监察室进行核查. 4 、县(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托管部门统一... 初核完毕,撰写初步核实情况调查报告,提出相应处理意见:(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

今年来,鄯善县纪委自觉主动转观念、转作风,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尽职,有案不查即... 阶段性听取汇报,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为办案工作排忧解难;分管领导具体抓,亲自办案...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