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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崔振达诉松原市供热公司等 16 被 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宁民一初字第 2301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宁民一初字第 2301 号 原告崔振达。委托代理人李万君。
委托代理人王连瑞,宁江区临江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厚军。
委托代理人朱玉海。
被告孙锋。
被告靳秀坤。
被告王庆臣。
被告赵芳。
被告闫少波。
被告邢祥仁。
被告藏立敏。 被告姚敬民。
被告姜建军。
被告赵友。
被告梁瑞云。
被告李冬清。
被告石友忠。
被告孙士俭。
以上 14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华,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士春。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达诉被告松原市供热公司等 16 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 2009 年 1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振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 500 元,减半收取 1 250 元,由原告负担;剩余 1 250 元,由本院退还 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志伟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代理审判员 陈祥民 二○○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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