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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时间:2012-04-1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案例标题】原告潘某等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发文文号】(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1616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

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 175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许智渊,上海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5 年 6 月 24 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 原告购买被告预售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某大厦 456 号 14 层 1507 室商品房,合同约定,房 屋暂测建筑面积为 44.69 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486.01 元,总价为 55.8 万元;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 单价计算,多退少补。原告如约按照暂测面积支付被告全部房款 55.8 万元。被告交房后实 测面积小于暂测面积。

原、 被告对此面积误差达成协议, 由被告垫付的契税等费用 16686.99 元及 2009 年全年原告应交的物业费 3025.4 元,均从房价误差款中抵扣。被告尚拖欠原告 房屋面积误差款 13625.25 元。

因此,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房屋面积误差款 11970.74 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 2010 年 4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刘某某房屋 面积差价款人民币 11970.74 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1 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70.50 元,由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 2010 年 4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刘某 某)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张宁 周玲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a,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陆a诉被告上海A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咸杰,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某某、施某、陆某、陆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

摘要: 王某、杨某、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某、张某、刘某、所地本市某路某弄某大厦某号某室、 阮某某诉 {公司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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