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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民间借贷案判决书,诉杨国平民间借贷一案,白永魁诉程彬、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6-2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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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永魁诉程彬、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太民初字第 146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白永魁,男。

委托代理人白海轮,男,23 岁,回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程彬,男。

被告杨玉芳,女。

原告白永魁与被告程彬、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 年,二被告借原告款 10000 元,借款时约定利率 2.5%,借款后经 催要,被告已偿还利息 5000 元,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下余 利息合计 44500 元。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彬、杨玉芳于 1996 年 5 月 7 日借原告白永魁款 10000 元,并 给原告出具了贷款条一份,借款时约定借款利率月息 2.5%。借款后被告于 2008 年 5 月、 7 月分两次偿还了利息 5000 元,后经原告催要,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被告至今未还,原告 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

上述事实有贷款条、存折、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 10000 元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清偿借款本金 及利息。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 2.5%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原 告借款利息,扣除已给付的 5000 元利息,截止 2009 年 10 月 7 日,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利 息 44500 元,延期利息另行计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 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彬、杨玉芳偿还原告白永魁借款 10000 元及利息 44500 元,待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五日内付清,延期利息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诉讼费 550 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王向阳 张春生 刘 启 二 0 一 0 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克胜

系被告程彬之妻. 原告白永魁与被告程彬、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杨玉芳于1996年5月7日借原告白永魁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贷款条一份,借款时约...

被告杨玉谦,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起炎、杨玉芳、杜书军、杨玉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芳与被告楼敏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楼敏华向原告杨玉芳借款后至今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导致本案纠纷的责任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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