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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学分自我小结,德育学分管理系统,德育学分申请,德育学分说明

时间:2014-03-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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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德育分测评暂行规定 为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理想和信念,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 人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生德育学分分学年基本学分计算办法 本科学生德育学分总分为 4 学分(专科学生为 3 学分) ,每学年为 1 学分,学年基本学 分按 0.6 学分计算。

二、德育学分加分办法、加分条件与加分标准 (一)加分办法 德育学分加分在学年基本学分的基础上进行核加,最高加分分值为 0.4 学分,每学年德 育学分总分不得超过 1 学分。

(二) 加分条件与加分标准 1、按照《学生纪律考勤暂行规定》中实行考勤管理的各项活动没有迟到、早退、旷课、 病假和事假行为,没有违纪行为,各项活动积极参加,表现良好者加 0.02 学分。

2、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活动和政治理论学习,每学期撰写两篇以上学习心得或 学习体会者加 0.05 学分。

3、参加学生政治理论学习与研究组织,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与政治理论研讨活动者加 0.05 学分。

4、在政治理论与思想道德研究方面有成果,并在院(市) 、省、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 文者分别加 0.1、0.15、0.2 学分。

5、学生自律委员会组织成员积极开展工作者加 0.02 学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撰写社会实践报告或调查报告者加 0.02 学分。

7、学生干部积极开展工作,学年内考核称职者,加 0.03 学分。

8、获得一等奖学金者加 0.05 学分;获得二等奖学金者加 0.03 学分。

9、在体育竞赛中,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荣获国家级奖励者加 0.2 学分,荣获省级奖励 者加 0.1 学分,荣获市级或院级奖励者加 0.05 学分。

10、荣获国家、省、市级(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 0.2 学分,省级加 0.1 学分,市级(院级)加 0.05 学分。

在同一加分项目中同时获得二个级别以上奖励者,按最高分值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三、德育学分减分办法、减分条件与减分标准 (一)减分办法 德育学分减分在学年基本学分的基础上核减,减分分值最高为 0.6 学分。

(二)减分条件与减分标准 1、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有其它违法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减 0.2—0.6 学分。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系、院通报批评者,一次减 0.01 学分;受到学院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者,分别减 0.1、0.2、0.3、0.4 学分。

3、在评奖评优、困难学生评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行为 者,视其情节分别减 0.2—0.4 学分。

4、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影响和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分别减 0.2—0.4 学分。

5、违法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者,经任课教师出具相关材料后,视其情节及后果分 别减 0.01—0.03 学分。

四、德育学分总分计算办法 学生学年德育学分总分=德育学分基本学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每学年学生德育学分 总分不得超过 1 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育学分总分计算为各学年德育学分总分之和, 计入在校学习的总学 分。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育学分总分未达到 2.4 学分者,取消其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 格。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育学分总分未达到 1.8 学分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五、专升本及转学学生德育学分测评办法 1、本校专科专业升入本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原在专科专业学习时的德育学分与升 入本科专业学习后的德育学分连续计算。

在校学习期间德育学分总分未达到 3 学分的, 取消 其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

2、由外院校转入我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或外院校专科专业升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 学生,德育学分单独计算。根据在我校学习年限,其每学年德育学分未达到 0.6 学分的,本 科生取消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专科生取消毕业资格。

六、学生德育学分测评时间 学生德育学分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上一学年的学生德育学分测评工 作。

本科应届毕业生第四学年德育学分测评和在校学习期间德育学分总分汇总在第四学年的 4 月末前完成。专科应届毕业生第三学年德育学分测评和在校学习期间德育学分总分汇总在 第三学年的 4 月末完成。

七、学生德育学分测评程序 1、学生德育学分测评由各系辅导员组织进行。

2、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德育学分测评结果经系务会议决定后,于当年 9 月末前分 别报送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

3、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德育学分总分经系务会议决定后,于毕业年份 的 5 月末前分别报送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

八、本暂行规定从 2006 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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