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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3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株洲市巾帼家政服务中心债权纠纷一案 原告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株洲时...

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中等 职业学校、株洲市巾帼家政服务中心债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 576 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住所地在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 28 号。

负责人苏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喻国强,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晓岚,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在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

法定代表人彭程,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长军,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巾帼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在株洲市天元区桥头北侧太 阳宫内。

法定代表人廖丽梅,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谭勇,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株洲市巾帼家 政服务中心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 39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因叶宝常触电身亡事故已垫付款项共计 340000 元,湖南省 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自愿承担 132918 元,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签字之日起 15 天之内一次性 支付给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

二、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因叶宝常触电身亡事故已垫付款项共计 340000 元,株洲市 巾帼家政服务中心自愿承担 74164 元。

三、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自愿承担 132918 元。

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6550 元,由原告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承担 1275 元,由株洲市巾帼 家政服务中心承担 1275 元,由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承担 4000 元。二审案件受 理费 4314 元,减半收取为 2157 元,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自愿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韦曼辉 陈卫中 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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