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定金合同纠纷案 >>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戎a、张a诉被告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定金合同纠纷案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戎a、张a诉被告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定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3-07-2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被告张a,女,1965年9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区**村**号**室. 委托代理人何a,身份资料同上. 原告王a、顾a与被告张a、何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戎 a、张 a 诉被告上海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定金 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 241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戎 a,女。

原告张 a,女。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 a,男,汉族,户籍地江苏?潦小燎 谅贰梁牛 肿∩虾J小燎 谅贰僚 梁拧?被告上海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镇×村委会内,主要营 业地上海市×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王 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 a,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 b,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戎 a、张 a 与被告上海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 a 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 a,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 b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戎 a、张 a 诉称:原告于 2009 年 2 月 7 日和被告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支付了 人民币 (下同) 50,000 元作为定金, 就上海市×区×路×弄×号×室商品房达成了购买意向。

嗣后,在正式签约时,发生了如下情况:当原告和被告的销售人员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内容进行磋商并要求其遵守《定金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将广告、楼书、样品所标明的状况作 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时,被告销售人员称“合同是一个字都不能改的,如要更改需要请 示” 。在等待被告意见期间,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要求未作明确答复,只是多次发函催促原告 前去签约。2009 年 6 月 27 日,原告应被告电话通知再次前去签约,但被告知“房子不卖 给你们了”。之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被告仍未按《定金合同》的约定与原告签署正式的买 卖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按双方签署的定金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义务,将位于上海×区×路×弄×号×室的商品房按原合同价格出售给原告,并支付因被告拖 延时间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5,000 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 100,000 元。

原告为此提供了如下证据:1、定金合同;2、原告方发给被告的函件 2 份(附挂号单 据) ;3、原告方在售楼处向被告提交的函件;4、原告方发给房地产局的函件;5、被告发 给原告方的函件 3 份;6、录音资料;7、原告方发给被告售楼处工作人员的手机短信。

被告上海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现被告已将涉讼房屋售予他 人。并非被告违约,被告同意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将广告、楼书、样品所标明的状况作 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但原告没有按照《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前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 同,且之后经被告多次催告,原告仍未前来签约,故被告有权没收原告交付的定金。

被告为此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发给原告方的函件 3 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5,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违反合同约 定,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50,000 元;对证据 2、3,认为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收到;对 证据 4,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 6,认为合法性有异议,也无法证明是被告违约;对证据 7,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表明被告并不认为原告违约,同时其发 函的时间可以印证被告已收到原告发出的函件。

本院对于当事人认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2, 因有相应的挂号单据予以印证, 故本院对被告认为没有收到函件的辩称不予采信, 对该份证 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3,在被告否认收到该函件的前提下,原告并未 提供被告收到该份函件的佐证, 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4, 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也不予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6、7,本院 认为难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不同意将广告、 楼书、 样品所标明的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 同附件的违约事实。

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 年 2 月 7 日,被告上 海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甲方)与原告戎 a(签约乙方)签订《定金合同》一份。合 同约定:乙方预订×路×弄×号×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66.04 平方米。

该房屋定于 2009 年 5 月 7 日交付。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 13,295 元,总价为 878,000 元。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50,000 元,作为甲、乙双方当 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 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甲、 乙双方商定, 预订期为 7 天, 乙方于 2009 年 2 月 15 日前到×路×弄×售楼处与甲方签订 《上 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 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 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 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合同另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 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2、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 产权利的。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 的定金: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 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原告于签订《定金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定金 50,000 元。

2009 年 2 月 27 日,原告张 a 给被告发函就涉讼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以下简 称合同)的条款提出如下异议:1、按照《定金合同》第五条内容,开发商同意将广告、楼 书、样品所标明的状况作为合同附件,其中,配套设施只有楼书上有,但开发商拒绝将此写 入合同作为附件;2、合同对改变小区设计/规划提出的赔偿仅为房屋价值的 0.1 倍;3、合 同对设备损坏的赔偿仅为修复后差价的 0.5 倍。

原告在函件中另表明了要求被告退还 50,000 元定金的意愿。

2009 年 3 月 31 日,原告张 a 给被告发函重申了其于 2009 年 2 月 27 日所发函件中 对合同条款的异议,并要求被告于 2009 年 4 月 15 日前退还其 50,000 元定金。

另查明,被告先后于 2009 年 3 月 22 日、2009 年 4 月 29 日两次向原告方发出《催 签约通知书》 ,分别要求其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17:00 点前、2009 年 5 月 8 日 17:00 前赴×售楼处签约及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原告支付方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所预定的×路×弄× 号×室也将再次对外公开销售。

2009 年 10 月 13 日,被告向原告戎 a 发出《违约责任告知函》 ,向原告声明:从定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即 2009 年 2 月 15 日)被告即有权将×单元×号房屋另行公开销售, 且该房屋的购房定金不予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戎 a 与被告上海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该《定金合同》仅 对房屋价款、房屋面积等购房核心条款作了初步约定,因此从性质而言属预约合同,其中关 于定金的约定属立约定金, 是对日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 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原告认为是被告不同意依 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将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所 致,被告则认为是原告方未按预先约定的时间前来签约所致。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的往 来信函所显示的磋商过程来看, 虽能说明原告方曾对正式合同中的附件内容及相关的违约责 任条款提出过异议, 但并不足以证明原、 被告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是被告违反 《定金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即被告不同意将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状况作为商 品房预售合同附件所致,因此原告方依据《定金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 请求, 于法无据, 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 双方的往来信函也表明, 在 《定金合同》 签订之后, 原、 被告就正式合同的相关条款始终处于不断地磋商之中, 被告也一再同意推迟签订正式合 同的时间, 因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是原告方拒绝 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去签约,且双方经反复磋商不成而丧失履约信任,也在情理之中,故被告 以原告方违约为由拒不返还定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因原告张 a 并非《定 金合同》的签约主体,其在庭审中也未向法庭提供其与被告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 故原告张 a 向被告主张返还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虽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 立,被告也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于原告戎 a。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戎 a 定金 50,000 元; 二、驳回原告戎 a 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张 a 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1,150 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瑜华 钱洁 书 记 员

原告戎a、张a诉被告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定金合同纠纷案 原告戎a、张a诉被告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定金合同纠纷案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

原告张a、纪b与被告上海A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纪b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预售... 原告也陆续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入住至今. 该涉案楼盘于1995年由被告开发建设,并委...

委托代理人任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a、夏a、张b诉被告上海A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 任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