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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赵兴连、郭相钦、海玉坤、郭献甫因与朱长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时间:2013-11-1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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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连、郭相钦、海玉坤、郭献甫因与朱长兰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南民再字第 60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兴连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相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玉坤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献甫 四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青海,方城县拐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长兰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照勤 申请再审人赵兴连、郭相钦、海玉坤、郭献甫因与被申请人朱长兰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 311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 4 日作出(2010) 豫法民申字第 03789 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 审人郭相钦、郭献甫,申请再审人赵兴连、郭相钦、海玉坤、郭献甫的委托代理人徐青海, 被申请人朱长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朱照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 311 号民事判决和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 民初字第 281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李 建 新 王 中 强 王 浩 二 O 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牛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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