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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0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樊培民诉被告崔风英、侯学群债务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吴珍明、张华芳、张武堂与被告白水县卫生局、白水县北塬乡卫生院,吕文仓、贾晓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

原告吴珍明、张华芳、张武堂与被告白水县卫生局、白水县 北塬乡卫生院,吕文仓、贾晓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白水民初字第 24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珍明,女。

原告张华芳,女。

委托代理人 王亮 原告张武堂,男。

委托代理人 王建才 被告白水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景孝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娜,女 负责人吕文仓,男,该院负责人。

被告吕文仓,男。

被告贾晓艳,女。

委托代理人 张辉 吴珍明、张华芳、张武堂与白水县卫生局、白水县北塬乡卫生院,吕文仓、贾晓燕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珍明、 张武堂、被告贾晓燕、白水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因故未到庭,其余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珍明、张华芳、张武堂诉称,2007 年 9 月 23 日上午 8 点左右,原告吴珍明 之夫张金林骑摩托车途经白水县北塬乡富家尧路段时, 不慎摔伤头部出血, 被他人送到北塬 卫生院抢救,被告吕文仓说:“人摔了就这样子,吊几天针就好了。”随即开了两份药单, 在没有书写病历更未确诊的情况下就让非卫生技术人员贾晓燕缝伤、吊针。期间,原告联系 好车辆先后两次要求转院治疗,被告吕文仓均不同意转院,下午四时三十分,张金林的堂哥 张卢林看到病人病情没有好转,坚决要求转院,被告吕文仓用针头划了一下脚心,发现张金 林没有任何反应,这才同意转院,晚七时许,原告方将深度昏迷的病人转至白水县红十字会 医院, 入院便收到该院的病危通知书, 由于被告吕文仓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治疗, 更没有履行告和和转诊义务, 延误了张金林的最佳抢救时机, 最终导致张金林因抢救无效死 亡。被告白水县卫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放任非卫生技术人员贾晓燕从事卫生工作,各被告 均有明显过错,原告曾试图与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态度蛮横,无法沟通。为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判令:

一、 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 118514 元,并判令四被 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白水公安局北塬派出所关于原告身份 的证明;2、证人张润堂、张夫堂、张发堂、张卢林的证言;3、北塬卫生院处方 三份;4、 白水县红十字会医院入院证、出院记录、病案首页;5、原告张华芳交通费票据四张;6、 北塬卫生院门诊部照片一张。

被告白水县卫生局辩称,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卫生局立即成立了调查小组进行了调 查。

经核实贾晓燕并非卫生局聘任人员, 故原告诉卫生局 “未履行法定职责” 的说法不成立。

卫生局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集体正式职工分配各乡镇卫生院的通知;2、白水县乡 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招聘一览表;以上证据用于支持其辩称。

被告白水县北塬卫生院、吕文仓、贾晓燕辩称,原告所诉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无事 实基础, 北塬卫生院对张金林医疗行为无过错并充分履行了告知与转诊义务。

本案的事实是:

2007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 点至 9 点 30 分张金林摔伤后被他几位侄子送到北塬卫生院,检 查后见张金林右颞顶部有一约 4cm 不规则裂口,深达颅骨,有活动出血,吕文仓对张金林 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处理,同时告知在场的张金林几位侄子,张金林颅内可能有伤,卫生院条 件有限,要转县医院治疗。张金林不同意,张金林几位侄子称张金林家人不在,他们担不了 事。下午 2:30 分左右张金林出现烦躁现象,为使患者顺利转院,吕文仓出去找车,先后 找了魏生弟、王建文,因车未在,吕文仓又给原告亲属马志德打电话,告知了情况,根本不 存在原告方联系好车辆两次要求转院的事实。

张金林被送到北塬卫生院后, 医生吕文仓对患 出血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有效医疗处理,并进行了降颅压、止血、抗感染治疗。医疗处理过 程由吕文仓实施, 从张金林到北塬卫生院直至转院后, 救治产生的所有费用北塬卫生院从未 催要、追讨,也未因张金林交费问题而停止治疗和放弃应尽的转院义务,所以,张金林在北 塬卫生院医疗救助过程院方的救助行为无过错。

在履行告知转诊义务方面, 张金林的几位侄 子称担不了事,医生吕文仓打电话给原告吴珍明的妹夫,也就是原告张华芳、张武堂的姨夫 马志德,将马志德叫到北塬卫生院向其告知了张金林病重,颅内可能有伤,卫生院条件差须 转县医院治疗,并请马志德做张金林及侄子的工作及时转院,下午 2:30 分医生吕文仓再 次给马志德打电话,请马志德协助转院,4 点张金林转院离开卫生院。被告认为,原告所诉 事实不成立,北塬卫生院的医疗救助行为无过错,并充分履行了告知与转诊义务,张金林的 死亡与被告的医疗救治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辩称,被告北塬卫生院及吕文仓、贾晓燕提交了一下证据。1、医疗机构许 可证及代码本,证明北塬卫生院为合法医疗机构;2、归属管理移交书及财产移交清单,证 明北塬卫生院归属及设备情况;3、白水县卫生局“白政卫发(2007)180 号”文件,证明 北塬卫生院人员情况;4、2007 年 12 月以前北塬卫生院职工花名册,证明卫生院人员在岗 情况;5、李晓峰的证言,证明张金林送卫生院的时间;6、马志德的证言,证明张金林病 重需转院其侄子态度及医生向马志德通知转院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7 年 9 月 23 日上午 8 点 30 分左右,原告吴珍明之夫张金林骑摩托 车途经北塬乡富家尧路段时,不慎摔伤头部,被他人送往白水县北塬乡卫生院抢救,医生吕 文仓及护士贾晓燕及时对张金林伤口进行清创缝合, 并开具了针剂进行降颅压, 抗感染治疗, 期间,吕文仓向张金林的亲属马志德告知患者伤情较重,须转院治疗的情况,并亲自电话联 系车辆,下午 2:30 分左右张金林出现烦躁现象,吕文仓边联系车辆,边再次给马志德打 电话,请其协助张金林转院,下午 4 点张金林转院离开卫生院,晚 7 点转入白水县红十字 会医疗,24 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金林死亡十余天后,张金林之女张华芳委托其姨夫 马志德清付北塬乡卫生院医疗救治费 244 元。2008 年 7 月 22 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 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北塬乡卫生院对张金林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1、张金林之死亡与其发生颅脑损伤后未能及时从白水县北塬卫生 院转院有一定关系。2、鉴定无法确定白水县北塬乡卫生院在对张金林的诊疗处理过程中是 否存在过错。并在审查意见中说明,张金林 2007 年 9 月 23 日受伤导致其发生“闭合性颅 脑损伤,弥漫性脑挫伤,颅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中损伤所导致的颅脑损伤是导致张 金林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说明,张金林受伤后,白水县北塬乡卫生院对其进行了清创 缝合,降颅压等处理,该早期处理措施基本符合临床常规,另查,原告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被 告吕文仓阻止张金林转院治疗。

本院认为,张金林骑摩托车摔伤在白水县北塬乡卫生院治疗期间,北塬乡卫生院医生 吕文仓对其进行的清创缝合、降颅压等处理,符合临床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关于告知转 诊一事,医生吕文仓打电话叫来原告亲属马志德,向其告知了张金林的病情,建议转入县医 院治疗,并亲自与多名车主电话联系转院车辆,做为一名医生,履行了基本义务,其行为亦 不存在失误。北塬卫生院作为一个基层乡镇医疗部门,医疗条件落后,交通条件相对较差, 这一点,送张金林去卫生院的亲属是明知的,另外,在张金林死亡埋葬十余天后,原告张华 芳委托其姨夫马志德清付了北塬乡卫生院抢救张金林的医疗费 244 元,证明了当初对北塬 乡卫生院治疗张金林的过程是没有异议的。

证人马志德做为原告方亲属, 当庭做出证言应予 以采信。综合全案,本院认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白水县北塬乡卫生院的行政业 务上级白水县卫生局的诉讼,亦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珍明、张华芳、张武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00 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田宏权 李钢锁 刘进学 二 00 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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