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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人股东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二人以上股东公司章程,2014一人公司章程范本,201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12-11-2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

公司名称 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在地址(与公司注册地址一致), 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议,本次股东会议由***召集并主持,出席本次股 东会议的有***、***(自然人股东),股东会会议决议如下:

一:同意公司由两个股东组成:***、*** 二:公司不设立董事会,选举***(身份证号码:***********)为公 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经股东会选举由***(身份 证号码:******)担任; 四:以上所述董事、监事、经理均符合<公司法>规定及任职条件 五: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六:同意委托***同志办理公司设立事宜 七:以上决议经全体股东表决,持赞成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总数的 100%,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所代 表的股东数,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总数的 0%; 八:全体股东承诺本次决议及股东签字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全 体股东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

2014 年 9 月 16 日 1 *****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由霍慧明和连锐宏共同出资设立临汾市尧都区麒龙昌 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企业及产品形象、企业战略、品牌、包装、市场推广、 各类活动、房地产及相关的营销与策划服务,公关广告服务,承办各 类会议会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公益性活动、 新闻发布会、各类商务性活动、婚庆、礼仪庆典活动及演出;

制作、 代理及发布各类广告;

图文设计、 印刷、 喷绘; 标识与标牌制作;

软 件开发销售;

网络互动传媒;

网络信息技术开发;

办公用品、 商务礼 品、工艺美术品、旅游纪念品设计定制与销售;

市场调查;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 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2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 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2014 年 9 月 16 日前,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 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 *** 身份证:******** 住所:********** **** 身份证:******** 住所:*********** 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 **** 证件号码 ****** ****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比例 出资时间 50 万元 货币 50% 2014.09.16 前 50 万元 货币 50% 2014.09.16 前 第七条:股东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制备股东名 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或监事;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3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4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和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担任,对股东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如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决议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予以改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公司监事。 5 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并对股东会会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 会选举(聘任)和罢免,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需符合公司利 益,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权。 6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列;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 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应于 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 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7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 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本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 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法》第 153 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准。 8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 2014〃09〃16 定立,自临汾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尧都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公司股东(签字):

2014 年 9 月 16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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