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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玲玲与被告潘军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调解...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玲玲与被告潘军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调解...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亚杰与被 告李万海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 判 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前民初字第 86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孙亚杰,女。

被告李万海,男。

原告孙亚杰与被告李万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

原告孙亚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万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孙亚杰诉称,我与被告于 2003 年登记结婚,婚生子李硕(2005 年 11 月 13 日 生) ,与被告在一起生活。我们经常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 2008 年 9 月带着 孩子外出,下落不明。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万海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3 年登记结婚,婚生子李硕(2005 年 11 月 13 日生) ,现 与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常因琐事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 2008 年 9 月带着婚生 子李硕外出, 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通过前郭县浩特芒哈乡浩特芒哈村委会证明及证人王洪义、 李长军的当庭证言能够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琐事口角、打仗,被告现下落不明,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 务,原告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离婚。婚生子李硕在被告处,应由 被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 准予原告孙亚杰与被告李万海离婚。

二、 婚生子李硕(2005 年 11 月 13 日生)由被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公告费 350 元由原告负担 500 元,被告 负担 1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来秋 包景武 孟祥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 00 九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显臣

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常因琐事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08年9月带着婚... 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来秋 人民陪审员 包景武 人民陪审员 孟祥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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