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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养老保险服务平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项目融资居间服务协议,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20130604

时间:2012-09-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管理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流转提供服务.(3) 将森林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有... 财政部《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 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陕西省 2013 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 保险服务协议 协议方:

甲 方 :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试 点 项 目 委 托 人 — — 陕西省林业厅 乙 保联合体 丙 方: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方 :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项 目 被 委 托 人 — — 共 二 ○一 三 年 六 月 陕西?西 安 -1- 陕西省 2013 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 保险服务协议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试 点 项 目 委 托 人 :

陕 西 省 林 业 厅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西 关 正 街 233 号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项 目 被 委 托 人 :

共 保 联 合 体 (以下简称乙方) 保险公司名称 主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共保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 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地址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咸 宁 东 路 488 号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南 二 环 东 路 396 号 秦电大厦 8 层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高 新 四 路 23 号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1 号旺座国 际 大 厦 A 座 22 层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二 环 南 路 西 段 69 号 碑 林 区 政 府 21 层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科 创 路 168 号 西 电 科技园 E 座 5 层 -2-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项 目 保 险 经 纪 人 :

安 诺 保 险 经 纪 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地 址 :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 号汇鑫 IBC 大厦 A 座 16 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丙方协调,甲 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 一、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委托人”系陕西省林业厅。

2、 “ 被 保 险 人 ” 系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试 点 项 目 各 市、县(市、区)的林业经营者。

3、 “ 保 险 经 纪 人 ”系 提 供 专 业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的 安 诺 保 险 经纪有限公司。

4、 “ 工 作 日 ”系 除 公 休 和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以 外 的 日 历 日 。 二、协议组成 1、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达 成 的 补 充 协 议 、 批 单 、 备 忘 录 及其他附件。

2、 本 协 议 。

3、 保 险 单 。

4、 共 保 协 议 。 -3- 5、 形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

上述文件 互为补 充和解释 ,如有 不清或相 互矛盾 ,除非 另有约定,以上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三、保险条件 乙 方 作 为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项 目 的 承 保 公 司 , 在 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履行相关保险责任和服务义务:

1、 保 险 标 的 :

陕 西 省 参 与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试 点 的 64 个 县 ( 市 、 区 ) 境内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明晰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2、 实 施 区 域 和 规 模 :

陕 西 省 参 与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试 点 的 64 个 县 ( 市 、 区 ) , 合 计 6400 万 亩 。

3、 保 险 金 额 :

以 亩 为 计 量 单 位 , 每 亩 保 险 金 额 500 元 。

总 保 险 金 额 = 投 保 林 地 面 积 ×每 亩 保 险 金 额 4、 保 险 费 率 :

4‰ 。

5、 保 险 期 间 :

一 年 , 起 止 时 间 以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为 准 。

6、 保 险 责 任 :

(1)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造 成 保 险 林 木 流 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 -4- 冰雹;霜冻、暴雪、雨凇。

(2)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由 于 病 虫 害 造 成 保 险 林 木 的 死 亡 , 且 死 亡 率 达 到 35% ( 含 ) 以 上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负责赔偿。

7、 免 赔 额 :

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 雪、雨淞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 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无免赔,不扣除残值;因病虫害造成被保 险 林 木 死 亡 的 设 定 35% 的 起 赔 线 , 不 扣 除 残 值 。

四、签订协议、出具保险单 甲、乙双 方签订 协议后,若保险 单中内容 与本协 议存在 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乙 方 须 根 据 甲 方 确 认 的 保 险 条 件 ,按 时 出 具 正 式 的 保 险 单,并及时出具保险凭证。

五、保险条款 执行主承 保公司 经中国保 险监督 管理委员 会报备 的《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森林保险条 款》 。

六、保险费结算 1、 甲 、 乙 双 方 均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

2、 保 险 费 构 成 : 公 益 林 保 险 费 构 成 :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50% , 省 级 财 政 补 贴 -5- 25% , 市 、 县 ( 区 ) 两 级 财 政 共 补 贴 15% , 林 业 经 营 者 承 担 10% ; 商 品 林 保 险 费 :

中 央 财 政 补 贴 30% , 省 级 财 政 补 贴 25% , 林 业 经 营 者 承 担 45% 。

3、 林 业 经 营 者 承 担 的 保 险 费 的 收 缴 方 式 :

林 业 经 营 者 自 缴 部 分 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收 取 ,甲 方 和 丙 方 协 助乙方收取该部分保险费。

4、 林 业 经 营 者 保 险 费 自 账 户 划 出 或 缴 纳 现 金 至 乙 方 即 视 为 缴 纳 保 险 费 义 务 的 履 行 ,乙 方 应 由 主 承 保 公 司 及 时 出 具 保险合同;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补贴资金自账户划出 即视为主承保公司及其他共保公司收到保险费。

七、组织实施及项目服务 ( 1) 乙 方 由 主 承 保 公 司 牵 头 成 立 森 林 保 险 项 目 专 属 服 务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保证服务质量。

( 2) 本 项 目 实 行 “ 分 区 域 服 务 ” 模 式 。

服 务 区 域 如 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陕西省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陕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陕西分公司 4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6- 陕西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 陕西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 陕西分公司 ( 3) 乙 方 在 服 务 区 域 的 每 个 县 均 需 设 立 专 属 的 服 务 机 构,负责“分区域服务”内的林业经营者自负保险费收取、 查勘定损、收集理赔资料等工作,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 4)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应 保 持 稳 定 , 若 需 调 整 服 务 机 构 负 责人,应 及时函 告甲方及 保险经 纪人,相 关替代 人员的资 质 和能力不低于原有人员及项目服务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八、期内服务 1、 保 险 服 务 手 册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陕 西 省 2013 年森林保险项目保险服务手册》 、 《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项目保险 宣传单 》印发至 各被保 险人。内 容包括 但不限于 保 险保障、理赔须知、保险经纪人、保险服务小组成员名单和 联系方式的等。

2、 防 灾 防 损 服 务 为 提 高 森 林 火 灾 防 御 能 力 ,丙 方 积 极 协 调 与 乙 方 一 起 配 合林业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3、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7- 丙 方 应 按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和 委 托 人 要 求 履 行 各 项 义 务 ,保 证服务质 量。督 促和协调 保险公 司做好保 险服务 工作。具 体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落 实 我 省 森 林 保 险 巨 灾 风 险 准 备 金 制 度 甲、乙、丙三方执行陕西省政府制定并颁布的《陕西省 森林保险巨灾基金管理办法》 ,此项基金专项用于我省政策 性森林保 险的巨 灾赔付。具体使 用办法详 见《陕 西省森林 保 险巨灾基金管理办法》 。

( 2) 制 定 统 一 的 森 林 保 险 操 作 规 程 和 理 赔 标 准 丙 方 负 责 起 草《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理 赔 操 作 办 法 》 ( 详 见 附 件 1) , 经乙方完善同意后参照执行。

其中明确承保、 理赔勘查、定损,索赔资料明细等事项。

( 3) 组 织 保 险 培 训 在 保 险 服 务 期 间 内 ,由 丙 方 协 调 、组 织 对 基 层 财 政 部 门 、 林 业 基 层 管 理 部 门 、 基 层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等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2-3 次的森林 保险培 训;培训 内容包 括承保衔 接、数 据登记及 核 对、保险理赔、报案、查勘等;培训费用由共保体各承保公 司根据承保份额按比例分摊。

( 4)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丙方定期协调、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基 层林业部门、共保体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协调 解决在保险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 -8- 量。

( 5 ) 建 立 数 据 统 计 及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系 统 ,并 定 期 编 制《简报》 ① 建立一套完整的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统计、报 送机制。乙方于 每月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丙方 报送《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承 保 统 计 表 》 、 《保险报案统计表》 、 《保 险理赔统计表》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实 际 承 保 的 数 据 及 出 险 时 间 、 出 险 地 点 、出 险 原 因 、损 失 面 积 、赔 付 金 额 、报 案 人 身 份 等 。

② 丙方将所有数据汇总后,分别报省金融办、省财政 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等管理部门。同时,丙方根据相 关 统 计 数 据 ,建 立 承 保 、出 险 、理 赔 等 数 据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

③ 丙方每月收集全省出险、理赔数据,定期制作《赔 案简报》 ,包括出险与索赔概况、赔案详情分析、协助索赔 服务情况、下一步工作等,由丙方定期向省金融办、省财政 厅、省林业厅、陕西保监局等管理部门报送。

( 6) 建 立 森 林 保 险 服 务 评 价 体 系 和 共 保 体 承 保 公 司 份 额调整机制 丙 方 协 助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对 乙 方 各 承 保 公 司 2013 年 开展森林保险的工作进行考核,制定详细的考核评比办法, 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各承保公司承保份额分配及是否继续 参与或退出的重要依据。

( 7) 签 署 履 约 服 务 保 证 承 诺 书 -9- 共 保 体 各 承 保 公 司 签 订 履 约 保 证 承 诺 书 ( 详 见 附 件 2) 。

在保险期间内,出现违约行为,或在保险年度结束后 1 个月 内 结 案 率 未 达 100%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将由监管部门按法律 和条例规定处罚并减少下一保险年度参与额度。

九、理赔服务 1、 接 报 案 被 保 险 人 在 获 悉 发 生 森 林 灾 情 后 ,应 及 时 与 乙 方 或 丙 方 联系,告知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原因等。被保险人因特 殊 情 况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报 案 ,乙 方 应 认 可 被 保 险 人 事 后 出 具的书面说明,视为及时报案。

2、 查 勘 定 损 乙 方 可 以 自 行 进 行 查 勘 定 损 ,也 可 以 委 托 甲 方 或 约 定 的 保 险 公 估 公 司 进 行 查 勘 定 损 。若 乙 方 委 托 甲 方 或 公 估 公 司 进 行查勘定损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公估公司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名单:

(1) 泛 华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陕 西 分 公 司 ; (2) 西 安 正 恒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 (3) 西 安 泾 渭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 (4) 西 安 正 益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 (5) 平 量 行 保 险 公 估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 6) 深 圳 民 太 安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 ( 7) 北 京 安 诚 保 险 公 估 有 限 公 司 。 - 10 - 3、 索 赔 单 证 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包含如下:

(1)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林 场 或 企 业 , 需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①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②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③ 林 权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④ 林 区 分 布 平 面 图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⑤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⑥ 损 失 清 单 (原 件 ); ⑦ 事 故 报 告 (原 件 ); ⑧ 赔 款 所 需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行 、 账 号 ); ⑨ 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2)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个 人 , 需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① 林 权 证 (复 印 件 ); ② 身 份 证 及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 ③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 ④ 事 故 报 告 (原 件 ); ⑤ 损 失 清 单 (原 件 ); ⑥ 赔 款 所 需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银 行 卡 或 存 折 复 印 件 ); ⑦ 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4、 单 证 审 核 - 11 - ( 1 )在 被 保 险 人 按 照 约 定 的 索 赔 清 单 提 交 索 赔 资 料 3 个 工作日内 ,乙方 还需被保 险人提 供相关证 明材料 的,须向 被 保险人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加盖公章) 。超过期限,乙方不 得以索赔单证不全为由拒赔或延长理赔期限。

( 2) 对 于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赔 偿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详细说明 拒赔的理 由,并 做好被保 险人的 解释工作 。针对 每一起拒 赔 案件,乙方要做好登记,每季汇总后书面分送甲方和丙方。

( 3) 经 审 核 , 各 共 保 公 司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完 整 的 索 赔 资 料 丙 方 ,由 丙 方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再 次 审 核 后 交 给 主 承 保 公 司进行理算。

5、 损 失 理 算 乙 方 在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完 整 的 索 赔 单 证 后 ,应 按 以 下 时 限 进 行 理 算 :

估 损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 的 , 不 超 过 3 个 工 作 日 ; 估 损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上 的 ,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

6、 理 赔 时 限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双 方 对 赔 偿 金 额 已 达 成 共 识 且 所 有 理 赔 单证齐全 ,除被 保险人有 特殊 要 求外,必 须按以 下规定时 限 支付赔款:

100 万 元( 含 )以 内 , 5 个 工 作 日 ; 100 万 元 以 上 ,不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

7、 预 付 赔 款 - 12 - 发 生 重 大 保 险 事 故 ( 估 计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 ,经 查勘属于保险责任的,由被保险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 乙 方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估 计 损 失 的 50% 支 付 预 付 赔 款 。

8、 赔 款 支 付 公益林赔款和商品林赔款由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直接支 付 给 林 木 经 营 者 ,由 当 地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其 进 行 受 灾 公 益 林、商品林的抚育、补植等工作。

十、税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由甲 方负担;对乙方征收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

十一、一般条款 l、 争 议 解 决 甲 方 与 乙 方 之 间 的 争 议 ,应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成 ,可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协 议 变 更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修 改 或 补 充 ,作 为 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保 密 条 款 未 经 甲 、乙 双 方 及 保 险 经 纪 人 同 意 ,不 得 将 本 协 议 涉 及 的有形、无形的 信息及资 料泄露 给其他方 。因泄 密造成损 失 的,由过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 法 律 责 任 - 13 - 由 于 本 协 议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本 协 议 不 能 履 行 或 者不能完 全履行 的,由过 错方承 担违约责 任;如 属双方当 事 人的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 发 生 违 约 情 形 ,违 约 方 依 法 依 约 承 担 其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5、 协 议 有 效 期 本 协 议 由 各 方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后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2013 年 月 日 0:00 至 2014 年 月 日 24:00 。 本 协 议 一 式 10 份 , 甲 方 执 2 份 、 乙 方 共 保 体 各 方 各 执 1 份,保险经纪人执 2 份。

(以 下 无 正 文 ) - 14 - (签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陕西省林业厅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乙 方 :

陕 西 省 2013 年 森 林 保 险 项 目 共 保 联 合 体 主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共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 15 -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保险经纪人: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二○一三年 - 16 - 月 日 附件 1: 陕西省 2013 年森林保险理赔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理赔行为,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农业保险条例》 、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 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森林保险理赔要以保障投保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根本出发点,始终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理赔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做到“定损到户” 、 “理赔到户” 和“理赔结果公开” ,赔案处理规范,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 保险人。

第三条 为保证我省 2013 年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开 展,成立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林业厅等政府相关 部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组成的专项服务领导小组和服务组, 加强领导和监督,明确各自职责和分工,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基层林业部门和 林业经营者投保、报案、理赔提供指导和支持,做好理赔协调工作, 督促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进行赔付。 - 17 - 第二章 报案 第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向已经投保的被保险人(包 含或林业经营者) 告知报案方式和渠道, 引导受灾被保险人及时报案, 并保持报案、咨询、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可以向保险经 纪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设立 24 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 主承保公司报案电话:

95518,其他共保公司按照服务区域接受报案,报案电话详见保险凭 证和保险服务手册。各共保公司全年 365 天随时接受林业经营者(或 保险经纪公司)的出险报案,并应立即通知有关理赔服务人员。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24 小 时 报 案 和 咨 询 电 话 :

029-68666619 , 13992856016,18602985312。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证在服务区域的每个县设立专属服务机构, 负责处理政策性森林保险相关事宜,服务机构人员保持稳定。

保险公司实行“分区域服务制” ,服务区域如下:

序号 1 保险公司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18 - 市县 2 3 4 陕西省分公司 5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分公司 6 第七条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 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 询问并登记出险原因、 出险时间、 出险地点、 出险经过、报损数量、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 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 协调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第八条 发生大面积灾害或损失较为严重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 应及时通知林业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章 查勘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 要在 2 个小时内进行查勘。

在接到报案后,保险经纪公司要积极组织、协调保险公司进行现 场查勘。对于重大赔案全程参与、监督,协助被保险人索赔。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灾害种类和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 工作,制定查勘方案,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 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林木的生 - 19 - 长特性,设定合理的观察期。

首次查勘时可先行确定出险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 待林木恢 复生长后,再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第十二条 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等方法 来确定受害面积。对受损面积在 20 亩以下(含 20 亩)的森林火灾, 保险公司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灾面积的认定, 并直接采用林业 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损面积在 20 亩以上的森林火灾,保险 公司必须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损面积,进行受损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林木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 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

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 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

具体方法是:

1.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受灾地 块小班、受灾面积。

2.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 不同林分、树龄以及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 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对应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算灾害损 失赔付金额。

第十四条 现场勘验后,由林业部门组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 现场勘验技术人员等对查勘定损结果进行三方确认。如有争议,由保 险经纪公司协调组织林业专家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评估和鉴定。

如仍 - 20 - 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五条 现场查勘无效的,保险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 的; (四) 其它违反查勘有关规定, 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 公正的。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陕西省 2013 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 失认定标准》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 理赔的依据。

第十七条 查勘工作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缮制查勘报告。查 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 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 出明确意见。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下 次查勘的时间。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案情特点,要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索赔程序及所需提供的索赔单证。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配合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做好现 场查勘工作。 - 21 - 第四章 理赔单证审核 第二十条 赔案资料服务各县区的保险公司收集, 通过保险经纪 公司审核后交给主承保公司进行理算。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的单证有: 1、若被保险人为林场或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林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林区分布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保险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损失清单(原件); (7) 事故报告(原件); (8) 赔款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名称、开户行、账号); (9) 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2、若被保险人为个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 林权证(复印件); (2)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 保险凭证(复印件); (4) 事故报告(原件); (5) 损失清单(原件); - 22 - (6) 赔款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7) 林业、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定损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详细记录清点森林受损面积、仔细核定 损失程度,并保存相关的原始查勘资料,做到定损依据充分、结论准 确合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定损工作要及时、准确。 第六章 理算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理算:

(一)火灾事故的理算标准:

1、全部损失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均为烧毁时为全部损失,全部损 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面积 2、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 林木为烧死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 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赔偿计算公式 为: - 23 -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 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当保险林木面 积大于实有林木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赔偿。

4、火灾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 :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 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 :树冠 2/3 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 芽,但采伐后仍有 1/3 可作用材。

烧伤木(部分损失) :树冠被烧一半或 1/4,树干形成层尚保一半 以上未被烧坏,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

未烧木(无损失) :树冠未烧,树皮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 黑,树根没伤害。

(二)其他保险事故的理算标准参照《陕西省 2013 年度政策性 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在查勘定损结束且索赔资料收齐后,及 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查勘定损结果,准确计算保险赔款。

集体投保业务,一次事故涉及多户损失的,应形成到户的分户理 算清单。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为确定损失原因、损失面积等,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林业专家,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由保险公 - 24 - 司承担。 第七章 赔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理赔结果公开,赔款及时、足额支 付到户。

第二十八条 对于集体投保业务, 或一次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 损失的,保险经纪公司要监督保险公司缮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 集体投保的组织者,在各行政村或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将拟支付的 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赔款金 额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 日。

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和基层林业部门积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 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公示现场应进行拍照或 录像。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按照如 下时限支付赔款。

序号 1 2 赔款金额 100 万(含)以下 100 万以上 支付时限 5 个工作日 10 个工作日 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 保险公司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 分户理算清单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 25 - 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 ” ,不 得模仿他人签字。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100 万元,经 过查勘属于保险责任的,由被保险人申请,经省林业厅确认,保险公 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估计损失金额的 50%支付预付赔款。

第三十一条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 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按照损失程度作相应调减。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森林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机制, 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低于获 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 1%)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 录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对于以乡镇为单位投保的业务,当发生大面积灾害 时,因涉及赔案数量众多,多案共用部分单证材料,如气象证明、专 家鉴定、理赔报告等,可参考以县(灾害涉及多个乡镇时)为单位共 用一份证明。 第八章 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必须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经 纪公司报送《陕西省 2013 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报案统计表》 、 《陕西 省 2013 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统计表》 , 并确保填报的理赔情况真 实、准确、完整。主要内容包含每月的案件的出险时间、出险地点、 - 26 - 出险原因、损失面积、赔付金额、报案人身份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分 析、核实、检查等工作,确保报送数据准确无误后,报送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并定期对赔案进行汇总分析,尤其是赔款金额 超过 30 万元的,要进行专案分析,提交专案分析报告。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经纪公司要组织印制《陕西 省 2013 年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手册》 、 《陕西省 2013 年政策性森林保 险宣传单》并及时发放至被保险人。内容包含保险保障、理赔须知、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服务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 材料或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 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 27 - 陕西省 2013 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理赔计算 公式 序号 灾害原因 损失状态 备 注 1 火灾 因森林火灾或扑救火灾造成 保险林木受损, 其损失率按照 100%计算。 森林火灾保险赔 偿计算面积按受 灾面积计算。 2 (1)幼龄林和中龄林树干主 稍折断, 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地 暴雨、暴风、台 面至 2/3 高处劈裂或折断; (2) 风、洪水、泥石 树木被淹死、 流失、 掩埋; (3) 流、冰冻、冰雹 树木翻兜倒伏或倾斜 30 度以 上无法正常生长。 3 (1)幼龄林和中龄林树干主 稍被冻死或受冻影响生长发 育; (2) 幼龄林和中龄林主干 霜冻、暴雪、雨 主稍折断, 近成过熟林主干从 凇、 地面至 2/3 高处霹裂折断( ;

3) 树木翻兜倒伏或倾斜 30 度以 上无法正常生长。 龄组按一般用材 林 (中径材) 划分, 其中桉树按短轮 伐期用材林划分 龄级龄组。损失率 = 每亩实际受损株 数 / 国家或行业标 每亩赔偿 准规程规定的相 金 额 =500 应株数*100%,或 元 × 损 失 者损失率 = 每亩受 率 损蓄积 / 每亩蓄积 *100%(适用于近 成过熟林) 。 4 病虫害 因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死 亡的, 参照损失率计算,其损 失率按照 100%计算。损失率 设定 35%的起赔线, 不扣除残 值。 森林病虫害保险 赔偿计算面积按 受灾面积计算。 参考依据标准: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 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8]37 号)等 文件。 - 28 - 附件 2: 2013 年参与陕西省森林保险共保体各方 严格服务标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陕西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2013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陕政 办发〔2013〕22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 省分公司及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中航安盟财险、阳光财险、平 安财险在陕机构以共保方式承保陕西省公益林及商品林6400万亩, 并 由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为促进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全面落实陕政办发 〔2013〕22号文件精神,6家财险公司在参与2013年陕西省森林保险 试点工作中坚持服从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政府有关 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试点要求,依法合规经营森林保险业务,切实严格 做到: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 ,严格遵照《2013年陕西省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切 实保障林业部门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森林保险试点工 作的授权管理规定,按照划分区域和份额开展工作,不超越区域和份 额开展经营和管理活动。

三、履行保险条款费率报备程序,按照人保财险经保监会批准 - 29 - 的森林保险条款执行。

四、执行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森林保险承 保流程操作规范》等规定,加强对森林保险承保、核保、收费出单、 凭证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 执行监管部门规定的 “见费出单” , 农户自缴保费部分应 “先 收费、后出单” ,实现农户缴费“零应收” 。

六、遵守财政部门关于保费补贴政策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财 政部关于2013年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不进行任何形 式的违规冲减保费或返还基层财政补贴资金。

七、按照监管部门关于森林保险单证管理有关规范,严格森林 保险单证的印制、填写、领用、销毁等各环节的管控。

八、确保监管部门规定的“五公开、三到户”执行落实到位。

九、严格执行《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理赔操作办法》 ,在发生 森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积极组织或参与灾害查勘、定损。

十、主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 公司作为森林保险赔款的支付代表,承诺:100万元人民币(含)以 下最终赔偿金额(含预付赔款)由主承保公司无条件优先履行全部支 付。其余共保公司承诺:在收到赔款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各自 承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赔款划付给主承保公司。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最终赔偿金额(含预付赔款) ,主承保公司 应以传真等书而方式向共保公司发出赔款通知, 共保公司收到赔款通 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各自承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赔款划付给主承保 - 30 - 公司, 由主承保公司在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统一向被保险人支 付。

十一、不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各参与共保 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在承办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中,凡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自愿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监管规定等规定接 受处罚和问责。 承诺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 承诺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 承诺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公司 (签章) - 31 -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 承诺人: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 承诺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 承诺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章) 农业保险工作分管领导(签字) :

农业保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 二〇一三年 - 32 - 月 日

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20130604 陕西省2013年森林保险试点项目保险服务协议20130604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的评论 *感谢支持,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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