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新宁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网,人民法院判决书查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

新宁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网,人民法院判决书查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1-2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该鉴定中心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湖大司鉴中心(2008)建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书》,...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洪波审判...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 682 号民事 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宁民一初字第 38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虎明,男。

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秀兰,女。

委托代理人钟山,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唐虎明与被告许秀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洪波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学军、曾令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爽担任记 录。原告唐虎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新桥,被告许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山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 年 7 月 10 日下午,原告与姐唐爱丽在责任地收割黄豆,被告无端 指责原告损坏其辣椒树和玉米树, 并辱骂原告和唐爱丽。

被告回家后又持刀将原告家在被告 屋前的责任田的禾割掉, 原告父亲唐成选知道后, 至责任田看了现场后顺便去被告家找被告 论理, 原告到了被告家见父亲与被告公婆在讲话, 此时, 被告家的三只狗围着原告叫, 不料, 被告持菜刀先砍伤原告左下肢,后又砍伤原告左手,后打“110”急救车接原告至新宁县人 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6000 余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 令被告赔偿原告多项损失共计 32578.3 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严重失实,事实真相是:

2008 年 7 月 10 日,被告到自己家菜园里摘辣椒,发现一棵辣椒树被人打死,便不 指名道姓的讲了几句, 原告之姐唐爱丽就接腔骂了起来。

被告在回家的路上刚好又碰到原告 唐虎明送黄豆返回,走到被告菜园边时,用扁担将被告的辣椒树和玉米一顿乱砍,被告无法 忍受,回到家拿起镰刀走到原告的田里,割死几棵禾苗,原告的母亲就大骂,被告回到家中 准备做饭,正当被告在切菜时,原告唐虎明伙同其父唐成选冲进被告家,唐成选进屋后,将 被告头发抓起朝被告身上打, 原告唐虎明提起被告家的一个水鼎罐朝被告头部砸, 尔后又打 被告的头部,被告顺势拿起切菜的刀乱撩,砍伤了原告。二、被告的行为,属正当防止。被 告在当时情形下已无还手之力,面对两个男子汉的猛打,迫于无奈,为保护自己免遭严重伤 害,才拿起菜刀自卫,根据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 年 7 月 10 日,被告许秀兰因辣椒树被损坏与原告之姐唐爱丽发 生口角,原告唐虎明知道后要被告查清楚再讲,被告仍边走边骂,原告走到被告菜园边,用 扁担损坏被告的辣椒树和玉米, 被告负气回家后拿起镰刀走到原告家的田里, 损坏了原告家 的禾苗。后来,原告父亲唐成选知道后便去被告家论理,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殴打,后 原告唐虎明也来到被告家里,也参加殴打被告,被告顺手拿起菜刀砍伤了原告左前臂、左膝 部。原告受伤后送至新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邵阳市?~山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虎明 之损伤构成轻伤, 又经邵阳市人民司法鉴立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 唐虎明伤情不构成 伤残。

唐虎明受伤费用如下:一、医疗费 6584.5 元;二、误工费 72 天×30 元=2160 元;三、 陪护费 72 天×30 元=2160 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22 天×12 天=264 元;五、法医鉴定费 760 元;六、交通费 404 元,以上共计 12332.5 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邵阳市司法鉴定所报告书、有医疗费收据、车费发票 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许秀兰侵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唐虎明殴打原告,自 身也有过错,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秀兰赔偿原告唐虎明各项损失 9866 元(12332.5 元×80%)该款限被告在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500 元,由被告许秀兰负担 400 元,原告唐虎明负担 1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洪 波 审 判 员 罗 学 军 审 判 员 曾 令 彬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爽

原告受伤后送至新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邵阳市崀山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虎明之损...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洪波审判...

13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 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 682 号民事 判决书_2008)宁民一初...

原告唐爱,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公务员,住新宁县金石镇解放...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殷汝智审判...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