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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2-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郭遂立诉汝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平行终字第 47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遂立,男。

委托代理人尚俊卿,汝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州市丹阳路 72 号。

法定代表人万英,代市长。

原审第三人常雪玲,女,1963 年 6 月 7 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淑云,女,1963 年 4 月 1 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现德,男,1958 年 8 月 8 日生,汉族。

上诉人郭遂立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 2008)汝行初字第 221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遂立因与原审第三人常雪 玲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遂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遂立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郭遂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美荣 审 判 员 宋忠海 审 判 员 赵海军 二 00 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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