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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危险度评价,粉尘爆炸安全教育视频,粉尘爆炸安全检查表,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5-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汤政办〔2014〕173号 关于贯彻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进一步 做好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以下简称《五条规定》),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严防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4〕163 号 各市安监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工作的一系列部署, 认真开展了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通过调查 摸底、教育培训、专项检查等工作,督促企业提高认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执行标准,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遏制了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但是从近期督查情 况看,一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企业方面,主要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的 企业认识不足, 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能严格执行 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工厂设计、施工和 工艺、设备选择不合理,作业现场通风、防火、防爆、除尘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够 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不强、没有制定专项预案 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粉尘爆炸等危险场所辨识不全面,监测、报警装置、警示 标志设置不足,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佩戴不规范; 企业培训教育不到位, 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有关粉尘防爆内 容的教育,从业人员对《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以下简称《五条规定》)还不熟悉;有的企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场所 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私自增设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杂物随意摆 放阻挡应急通道, 从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现象;有的企业职业健 康管理基础薄弱,职业健康工作进展缓慢,没有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要求,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档案,没有组织全部接触尘毒等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未开展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等。监管方面,一些地方重视不够,对本地区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基本情况不完全掌握,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粉尘防爆安 全知识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个别地方执法的力度和覆盖面不够, 今年以来未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的地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没有按照“网格化”、“实名制”要求,逐一落实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或监管部门责任,存在监管漏洞。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五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 步提高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全国多次发生 粉尘爆炸事故,特别是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 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粉尘爆炸是指悬浮于空气中的可燃 粉尘触及明火或电火花等火源时发生的爆炸现象。存在金属粉尘、煤炭粉尘、粮 食粉尘、饲料粉尘、农副产品粉尘、林产品粉尘、合成材料粉尘等企业的作业场 所,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发生粉尘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各地要高度重视, 切实将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作为当前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行业主管及安全监管责 任,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 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深化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五条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网络、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 动,将《五条规定》及其条文释义迅速传达到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粉 尘爆炸危险企业。要结合实际,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事故案例警 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学习《五条规定》的内容涵义,掌握粉尘防爆有关 标准规范,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粉尘防爆安全管理水平。要将《五 条规定》 及其条文释义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安全资格考核认定辅导教材和考试大纲,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举办专题 培训,使其知道管什么、查什么和怎么管、怎么查。要督促、指导企业抓好对从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其掌握《五条规定》内容要求及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条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269-2003)等有关法规、标准,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建 立并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责任制, 制订和完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特别是要突出粉尘的清扫和收集管理制度、防火防潮制度、粉尘作业现场管 理制度、粉尘监测制度等。督促企业对粉尘场所进行危险辨识和评估,并按照有 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的通风、 防尘、 防火、 防爆、 防雷等安全措施, 配齐通风、 除尘、防火、防爆、防雷等设施、设备,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杜绝产生各种非生产性明火, 同时要加强除尘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 作。

要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危险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使其掌握粉 尘作业安全操作要点 (详见附件 1) , 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要根据本企业粉尘作业特点,制订和完善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 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快速、有效、科学、安 全施救。

四、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 主体责任,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粉尘爆炸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 自查自纠, 或采取市场化服务方式,聘请安全中介机构或专家帮助制定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做到应查必查,查必彻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粉尘危害防护设施、 警示标识、 监测仪器、 防护用品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登记建档, 制定整改方案, 确保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全面落实到位。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 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没有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的要坚决处罚,引导 企业自觉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五、 全面开展粉尘危害的源头治理。

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健全粉尘危害全员防治责任体系, 建立并落实粉尘危害项目申报等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切实加强源头控 制,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 采用有利于防治粉尘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 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建设项目必 须进行粉尘危害预评价、 粉尘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粉尘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 竣工验收,做到粉尘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六、强化对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检测工作。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粉尘爆炸 危险企业检测工作,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研究制定科学可靠的检测方案, 严格按照职业卫生和粉尘防爆检测标准、规范要求布点采样,做到应检必检。要 督促企业增加投入,配齐配全检测设备,建立实时监测系统,按规定对作业场所 粉尘等有毒有害及爆炸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及时掌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浓度或 强度, 确保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安全及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相关 检测数据档案。

要指导企业将检测结果及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对危害因素浓 度或强度超出国家标准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加大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各地要加大对本辖区粉尘爆 炸危险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 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 投入,强化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粉尘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等制度,切 实提升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 (详见附件 2),定期对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对照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对发现 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及时整改,形成执法闭环;对重大 事故隐患,要跟踪督办,确保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对整改不力的,按照新修改 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有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企 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政府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八、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主要分布在机械、轻工、纺 织、化工、建材、烟草、煤炭、粮食、林业、海洋渔业等行业,粉尘作业场所及 相关设备的安全监管还涉及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卫生、人社等部门。各级安 监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抓好本行业、本领域粉尘防爆工作。要综合治理粉尘防爆工作,与职业健 康工作相结合,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相结合,与安 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 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要大力推进“科技兴安”,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可靠性,增 强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各市要把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粉尘爆炸危险企业。

附件:1. 粉尘作业安全操作要点.docx 2.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局 2014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 1: 粉尘作业安全操作要点 1.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2.穿着防静电工装,佩戴防护眼镜、防尘口罩。

3.检查确认用电设备及工具电气线路绝缘层完好, 电气设备 可靠接地,防爆设备无异常。

4.检查确认作业岗位、吸尘排风口技排风罩无积尘,以及除 尘设备的灰斗(灰池)五残留粉尘。

5.作业前必须首先开启除尘排风系统, 检查确认排风风机运 转正常、无异常杂音。布袋除尘设备的布袋无破损;水除尘设备 水压、 水量正常, 水质清洁。

除尘排风系统进出风口压差无异常。

6.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使用易发生碰撞 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

7.作业过程应及时作业工位的粉尘;应注意观察、检测除尘 排风管道、除尘器及灰斗发生异常温升,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 明原因并作出处置。

8.作业现场禁止动火作业及检维修作业。

9.作业停机后,除尘排风系统应至少延时 10 分钟关机,并 清洁作业场所粉尘,以及清理吸尘排风口、排风罩、除尘设备的 灰斗、 布袋除尘设备的布袋、 水湿除尘设备的灰池等聚集的粉尘。

清理尘灰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0.清理、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存放;收集、储存的铝镁等 金属粉尘必须采用防潮措施,严防粉尘遇湿自燃。 附件 2: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 受检企业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地址: 检查依据 联系人: 电话: 检查情况及意见 备注 一、安全基础管理 #营业执照:

1 相关证照齐全,具备经营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 2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培训和教育:

(1)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 3 铝镁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3) 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管理制度体系 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体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 防尘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的衣服应选用耐火、 不易产生静电的棉布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山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山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 、 《山东省水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山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 、 《山东省水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 17269-2003)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及其释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 4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2)作业安全:

作业人员作业前, 要先检查各类仪器、 仪表、 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作业人员作业前, 必须首先开启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进行排风运行 10 分钟后,方可进行打磨抛光加工作业;作业人员作业后,必 须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完全停止,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 风风机继续运行 15 分钟后,排风风机方可停机,然后要切断 岗位所有电源开关。

(3)检维修作业:

生产系统完全停止、 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 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 限空间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场所清洁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 面粉尘,及时对收尘器、 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2) 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 静电、 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检查依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2014〕19 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 17269-2003) 检查情况及意见 备注 5 6 7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及其释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2014〕19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安全检查检测和故障排查制度: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1) 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2)要定期排查设备设施故障,并将排查情况登记建档;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3)应明确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例如,识别粉尘除、排尘 〔2014〕19 号) 系统吸排风机电机是否产生运行异响;水除尘系统供水是否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 正常,循环水清洁度是否正常。

17269-2003) 应急预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序号 三、作业场所 检查内容及要求 〔2014〕19 号)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及意见 备注 8 #厂房环境:

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生产场所应独立设置。 9 场所建筑结构:

(1)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2)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疏散门 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10 通风除尘系统:

(1)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 (2)收尘器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 6 米,并有防雨措施,回收 的粉尘应当储存在干燥的堆放场所。 11 防火防爆措施:

(1) 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作业场所内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不应存放与铝镁 粉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2014〕19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2014〕19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2014〕19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2014〕19 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 17269-2003)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及意见 备注 12 消防措施:

(1)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灭火设施 与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2) 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 灭火,不应使用使积尘撬起的灭火方法;不应使用水、泡沫 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

企业应制定灭火及救灾预案并 定期演习。

电气安全:

(1)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 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 塑料管明设; (2) 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 设备、 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生产场所投入使用后,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 备; (4)作业场所应尽量减少插座和照明灯具。必须安装时,插 座和照明灯具应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照明灯 具应是防爆灯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2014〕19 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 17269-2003)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 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 〔2014〕19 号)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13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及意见 备注 14 粉尘收尘器:

粉尘除、排尘系统必须设置收尘器,粉尘收尘器应符合《粉 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7919-2008)规 定的安全要求。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7919-2008) 15 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

(1)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不得与高温、热风、可 燃气体等通排风管道联通; (2) 粉尘除、 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应保证有足够的排风量; (3) 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内设置的风机电机应是防 爆电机; (4)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 地导体; (5)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使用材料应为防止产生 静电的材料; (6)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吸排尘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得高于常 温; (7) 设置在室外的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应符合防雷 安全要求; (8) 设置在室外的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应符合防雨 水渗入的(措施; (9)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的构造应便于粉尘清扫; (10)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尘管道内应无尘积。

(11)打磨抛光加工作业时,若产生火花,则应在粉尘除、 排尘系统吸口,设置防止进入吸排尘管道内的阻隔措施。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 17269-200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 ( GB 2476.1--2000) 《 粉 尘 爆 炸 泄 压 指 南 》 (GB/T 15605-200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 (GB/T 17919-2008) 《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 (GB 15577-200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及意见 备注 检 查 结论 注:带#号的检查项目是否决项,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他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整改合 格后方可复产。 检查组成员(签名) :

企业负责人(签名) :

检查日期:

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五条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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