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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马俊玺与祝胜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9-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虞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袁伟,男,1980年出生,汉族. 被告廖东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 原告袁伟与被告廖东军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马俊玺与祝胜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长民初字第 23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俊玺,男。

被告祝胜原(又名祝胜元) ,男。

原告马俊玺因与被告祝胜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马俊玺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向本院 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 12 月 15 日作出受理决定,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向祝胜原送达了 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俊玺到庭参加诉讼,祝胜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俊玺诉称,2002 年祝胜原购买其柴油用于施工,当时未付款,后经催要,祝胜原 偿还部分贷款,现尚欠 3800 元,要求偿还。

祝胜原未答辩。

马俊玺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祝胜原 2004 年 4 月 2 日所写欠条一份。据此证明 其诉讼请求成立。

对马俊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本院综合审查,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 案具有关联性,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2 年祝胜原为 长垣县芦岗乡政府挖河,因机械施工购买了马俊玺的柴油,二人于 2004 年 4 月 2 日结算, 祝胜原为马俊玺写了“今欠柴油款玖仟元整”的欠条。后经催要,祝胜原分两次偿还 1900 元,由芦岗乡东小青村委代还 2800 元。另外,经马俊玺同意,祝胜原于 2009 年元月份给 马俊玺 90 斤粉条作价 500 元。下余 3800 元柴油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自己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马俊玺将柴油交付祝胜原使用后,祝胜原应该支付全部的货款。祝胜原欠马俊玺柴油款 3800 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马俊玺要求祝胜原偿还 3800 元货款的主张,本院予 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祝胜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俊玺柴油款 38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祝胜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 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张 大 鹏 韩 卫 民 张 宇 涛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新 莉

原告马俊玺,男,1941年2月1日生. 被告祝胜原(又名祝胜元),男,1966年3月1日生. 原告马俊玺因与被告祝胜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俊玺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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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张玉兰,女,41岁. 被告:秦炳德,男,50岁. 原告张玉兰与被告秦炳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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