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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兰妹刘爱兰,公司合作协议范本,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何建新、刘爱兰合作协议纠纷一案

时间:2012-01-0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下欠货款为9544元;因陈明军索要下欠货款;民事诉讼法律案例网、法律案例判决书查询 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何建新、刘爱兰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

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何建新、刘爱兰合作协议 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汴民终字第 1204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光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长江,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建新,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爱兰,女。

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建新、 刘爱兰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 362 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8 年 7 月 1 日,开封市开发区中元贸易商行(甲方)负责人高宇委托 其母亲刘爱兰与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一条 约定:“甲方将壳牌润滑油在新乡的全部库存 293446 元,客户未付账单 55381 元,接摊 出让费 35000 元,共计 383827 元,交给乙方经营”。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应尽快 建立好自己的销售团队,按照壳牌公司要求提高市场占有率,在下半年达到销量 220 吨, 甲方保证与公司协调让乙方取得 2009 年新乡地区经销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 照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进行了财物交接, 原告并参与了 2008 年度的壳牌润滑油的经营活动, 但未有证据证明原告(乙方)在协议签订后至 2008 年底壳牌润滑油销量达到 220 吨。

另查明,开封市开发区中元贸易商行是 2008 年度壳牌润滑油新乡地区授权经销商, 该商行已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办理了注销手续。

一审认为,原、被告于 2008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系合法有 效的协议。但该协议并非经销权转让协议,而是经营资产转让协议,且双方对协议约定的主 要内容已实际履行。按协议约定,原告在 2008 年下半年润滑油销量达到 220 吨,刘爱兰 保证与公司协调让原告取得 2009 年新乡地区经销权。

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自签协议 起至 2008 年底润滑油销量达到 220 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爱兰返还出让费 35000 元的 诉求不予支持。另对何建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何建新不是协议的相对人,不能作为本案的 适格被告, 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 决:驳回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75 元,由新乡市红旗 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宏光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 2009 年的经销权,合同目的未 达到,刘爱兰应返还其接摊出让费,何建新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 正,维护其合法权益。

刘爱兰辩称:宏光公司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销售数量,没有取得经销权的责任应该在 自己。其只是在新乡的受托人,其不应承担责任。

何建新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经审理认为,开封市开发区中元贸易商行作为甲方,宏光公司作为乙方,双方于 2008 年 7 月 1 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刘爱兰代表中元贸易商行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的双 方当事人应为宏光公司及中元贸易商行,刘爱兰系中元贸易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所以,宏光 公司以刘爱兰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系诉讼主体错误。

因何建新不是协议相对人, 也未参与经 营, 宏光公司以何建新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也系主体错误。

一审认定诉讼主体及适用法律错 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75 元,由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郭宝霞 薛国胜 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翠莲(兼)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建新,男,1968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爱兰,女,1952年生. 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建新、刘爱兰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

刘爱兰上诉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转让协议纠纷 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案例:新乡市红旗区宏光电源有限公司诉何建新、刘爱兰转让协议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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