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宋自伟、刘秀霞诉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自伟、刘秀霞诉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时间:2013-03-1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宋自伟、刘秀霞诉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钱文生、阮兰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宋自伟、刘秀霞诉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 征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濮中法行终字第 72 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自伟,男。

委托代理人孙立健,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霞,女。

委托代理人孙立健,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 00565298-0) 法定代表人陈从京,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奎仲,该委员会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郝利民,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宋自伟、刘秀霞因与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 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行初字第 8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宋自伟、刘秀霞双方对夫妻婚后生育情况所述基本一致。宋自伟与刘 秀霞于 2000 年 10 月结婚,2004 年 12 月生育第一个子女,女孩,叫宋晓洁。2009 年 4 月 6 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孩,叫宋正川。2009 年 5 月 4 日,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作出 2009JSW034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宋自伟、刘秀霞不服,向濮阳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 宋自伟、 刘秀霞与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争议的焦点是宋自伟、 刘秀霞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项的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 二个子女。即宋自伟、刘秀霞是否家庭确有困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了“家庭确有困难”的条件;(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 夫妻一 方因伤残或者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宋自伟、刘 秀霞未向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仅以其家庭生活困难作 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故其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 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是正确的。宋自伟、刘秀霞主张行政征收行为应参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 序,由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告知宋自伟、刘秀霞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 的权利,其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行政征收行为不受《行政处罚法》的拘束,濮阳县人 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并不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宋自伟、刘秀霞主张五星乡政府工作人员收取其 500 元罚款,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收 缴罚款的事实及处罚的理由。又因宋自伟、刘秀霞不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其生 育第二个子女不属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予以罚款处罚的 范围。

宋自伟、 刘秀霞据此主张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决定系针对同一事实的重 复处罚,其理由不能成立。宋自伟、刘秀霞所诉 500 元罚款并非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工作人的行为,本案不作进一步审查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9 年 5 月 4 日作出的 2009JSW034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上诉人宋自伟、刘秀霞的主要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所作出的 2009JSW034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程序违法。征收决定作出前,被上诉人没 有告知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剥夺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申辩的 权利。

虽然河南省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这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 但被上诉人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 的程序来执法。

被上诉人调查笔录没有上诉人的签字, 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字, 属虚假证据。2、被上诉人作出 2009JSW034 号征收决定前,五星乡政府计生人员杨涛等 人曾向上诉人索要 500 元罚款,被上诉人所作征收决定属于对同一事实的重复处罚。一审 后,上诉人对杨涛的行为向县纠风办控告,杨涛声明其行为代表被上诉人,并将 500 元退 回上诉人,但此并不能否认被上诉人的征收决定属重复处罚。

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理由:1、被上诉人征收决定程序合法。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属于 行政处罚,其程序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河南省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规定,法律 没有规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经听证。

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经过了详细的调查, 有上诉人调 查笔录和医院证明, 在调查笔录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被上诉人没有剥夺 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2、杨涛不是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杨涛声明代表被上诉人,没有被 上诉人的委托,其声明不能成立,其退回上诉人 500 元,是杨涛自己的行为,被上诉人并 没有退款。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和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一种行政征收具体行政行为, 不同于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尚未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 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应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理由于法无据, 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在执 法程序中虽存在瑕疵, 但不足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所提到的杨涛不是被上诉人的 工作人员,被上诉人未委托其执法,不能认定上诉人向杨涛缴纳的 500 元等同于被上诉人 对上诉人的罚款。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作征收决定属于对同一事实的重复处罚的上诉理由 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其违法事实清楚。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 2009JSW034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维持 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宋自伟、刘秀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审 判 长 钟 振 江 判 员 蔡 晓 军 代理审判员 贾 向 阳 二 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委托代理人郝利民,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宋自伟、刘秀霞因与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自...

原告宋自伟、刘秀霞不服被告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5月4日作出的2009... 的拘束,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并不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原告...

原告李瑞敏不服被告济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自伟、刘秀霞诉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自伟、...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