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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电话,杨泰和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时间:2012-11-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二、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

杨泰和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 1659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泰和。

委托代理人任默闻,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保婧姣,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丛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存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杨泰和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 委员会)作出的第 20021 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20021 号决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 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6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泰和的委托代理人任默闻、保婧姣,被告专利复审委员 会的委托代理人丛森、杨存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0021 号决定系就杨泰和申请的 01136244.8 号、名称为“脉冲 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 (下称本申请)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 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所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 中认定:

权利要求 1 为独立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电路 (参见第 359 页的题图 9-17) : 该电路包括 20V 的直流电压源、具有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匝数比为 2:1 的变压器(对应于 感应装置) ,其中,一次绕组连接于直流电压源和 3Ω 的电阻(对应于负载)之间,二次绕 组与 6Ω 的电阻串联后与 3Ω 的电阻并联。鉴于该电路具有上述电路结构,其在直流电压源 被切断时能够由变压器产生流经 3Ω 电阻的反向电流。权利要求 l 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 于:(1)权利要求 1 中的电源为直流脉冲电源, 而对比文件 l 中为直流电源;

(2)权利要求 l 中的 负载包括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 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 而对 比文件 l 中负载为电阻。因此,权利要求 l 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上述电路应用于具有直流 脉冲电源供应和具有特定负载的场合。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 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直流 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 可以看作间歇性中断的直流电源, 直流脉冲电 源电能中断时和通常的直流电源电能中断时并无实质区别:而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 负载、 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够在中断 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 由于对比文件 l 中的电路结构能够在直流电源中断 时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需给负载产生反极性电能的 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 1 中的电路结构,这应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 l 中电路的已 知电路特性,并且这种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 l 相对于对比 文件 l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 性。

权利要求 6 引用权利要求 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感应装置为一电感并联于直流脉冲 电源与负载之间”。对比文件 1 公开了如下电路(参见第 369 页的图 10-2-2(a) ) :包括 电压源 和电感 L(对应于感应装置) ,电感 L 与电阻 R 串联连接后并联连接于电压源 和电 容 C(对应于负载)之间,这种电路结构在电压源被切断时能够由电感 L 产生流经电容 C 的反向电流。由此可知,权利要求 6 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 6 中的电源 为直流脉冲电源,而对比文件 1 中为交流电压源; (2)权利要求 6 中的负载包括电解加工 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而对比文件 1 中负载 为电容。因此,权利要求 6 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上述电路应用于具有直流脉冲电源供应 和具有特定负载的场合。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 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交流电源经整流从 而具备半周或全周波形,在半周或全周的工作期间,二者并无实质区别;而电解加工电极与 工作物构成的负载、 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 置能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由于对比文件 1 中的电路结构能够 在电源中断时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断电源供应时需给负载产生反极性 电能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 1 中的电路结构,这利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 1 中 电路的已知电路特性,并且这种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 6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 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 10 引用权利要求 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感应装置为一电感串联于直流脉 冲电源与负载之间,以及进一步包括一电阻,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对比文件 1 公开了如下电路(参见第 329 页的题图 8-11(a) ) :其包括一电压源,电容与电感并联 后串联于电压源与一 2Ω 电阻(对应于负载)之间,该串联结构与另一 2Ω 电阻并联,该电 路结构也能在电压源被切断时能够产生流经对应于负载的电阻的反向电流。

由此可知, 权利 要求 10 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 10 中的电源为直流脉冲电源,而对比文 件 1 中为交流电压源; (2)权利要求 10 中的负载包括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 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而对比文件 1 中负载为电阻。因此,权利要求 10 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上述电路应用于具有直流脉冲电源供应和具有特定负载的场合。

对于 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 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交流电源经整流从而具备半周或全周波形, 在半 周或全周的工作期间,二者并无实质区别;而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 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 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由于对比文件 1 中的电路结构能够在电源中断时产生反极性感 应电能,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断电源供应时需给负载产生反极性电能的情况下, 很容易想到 采用对比文件 1 中的电路结构,这利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 1 中电路的已知电路特性,并且 这种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 10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

而其它从属权利要求 2-5、7-9、11-12 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 1 中或已公开, 或已给出了技术启示,或为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 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据此,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作出第 20021 号决定:

驳回复审请求,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8 年 12 月 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杨泰和不服该决定,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1、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 1 与权利要求 1 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脉冲电 源和负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 1 题图 9-17 时,直接动机应当是根据已知题图解 出电阻元件的平均功率, 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题图 9-17 变为本申请图 1 已经是创造性思维方 式,不是显而易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题图 9-17 变为本申请图 1 动机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根据一普通的电感,也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的图 1。本领域技术人员之所以能够 从题图 9-17 想到本申请图 1,是受了本申请图 1 的启发。综上所述,对比文件 1 既未披露 区别技术特征又未给出该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 且本申请取得了电路简单的技术效果, 因此 权利要求 1 具有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 2-12 也具有创造性。2、在题图 9-17 上加开关 是事后诸葛亮。 综上所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第 20021 号决定时事实认定有误、 法律适用错误,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

(1)根据对比文件 1 的电路构造, 可以确定其能够在直流电压源被切断时产生反向电流, 该电路特性是由对比文件 1 的电路结构所直接决定的。根据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的区 别,权利要求 1 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对比文件 1 的电流应用于具有直流脉冲电源供应和 具有特定负载的场合。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 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 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 可以看作间歇性中断的直流电源, 直流脉冲电源电能中断时和 通常的直流电源电能中断时并无实质区别;而权利要求 1 所采用的负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 的在直流电源供应中断时需要反向电流的负载,因此,这应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 1 中电路 的已知电路特性,并且这种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 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 2-12 也不具备创造性。(2)根据第(1)点的判断可知, 被诉决定是严格遵循判断创造性通常所采用的三个步骤进行的, 并未犯“事后诸葛亮”的错 误。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 20021 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1 年 10 月 11 日,杨泰和申请了名称为“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 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申请) 、申请号为 01136244.8。

2008 年 12 月 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杨泰和于 2005 年 11 月 23 日提交的权利 要求第 1-12 项、 说明书第 1-9 页, 以及 2001 年 10 月 11 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 1-3 页、 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 1-12 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 1:

《电路原理(上册) 》江缉光主编 清华大 学出版社 1996 年 5 月第 1 版,1996 年 5 月第 1 次印刷,第 329、358-359、369 页。

对比文件 1 第 359 页题图 9-17 上文字载明“9-17 求题图 9-17 所示电路中电阻原 件的平均功率”。

杨泰和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同时提交了说明书第 1 页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书载明:

“1. 一种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直流脉冲电源, 及一感应装置,所述感应装置包括一线圈,线圈连接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该感应装 置在脉冲电能中断时能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供放电至所述负载, 其中所述负载包括:

电解加 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

2.如权利要求 1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感应装置 的线圈为变压器的二次绕组, 变压器的一次绕组为串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而变压 器的二次绕组为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3.如权利要求 2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 括一电阻,串联于二次绕组。

4.如权利要求 1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感应装置 的线圈为变压器的二次绕组, 变压器的一次绕组为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而变压 器的二次绕组为串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5.如权利要求 4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 括一电阻,串联于一次绕组。 6.如权利要求 1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感应装置 为一电感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7.如权利要求 6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 括一电阻,其串联于电感。

8.如权利要求 6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 括一电容,其并联于电感。

9.如权利要求 8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 括一电阻,其串联于并联的电感与电容。

10.如权利要求 1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感应装置 为一电感串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以及进一步包括一电阻, 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 负载之间。

11.如权利要求 10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 包括一电容,并联于所述电感。

12.如权利要求 1 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 括一阻隔二极管, 连接于直流脉冲电源与感应装置之间, 以防止感应装置的电流逆流至直流 脉冲电源。” 说明书第 1 页“背景技术”部分载明“由于传统提供随直流脉冲电源中断而产生后续 反极性电能的电路装置,通常是将电源作周期极性交换,其电路复杂、成本甚高”;“发明 内容”部分第一段载明“本发明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 路, 为揭示一种当送入脉冲直流电源时, 通过变压装置或通过与负载并联或串联的电感装置 或通过与负载并联或串联的 LC 并联电路装置,以在输入直流脉冲电能中断时,产生瞬间反 极性电能输往负载,以降低成本、提升可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 行复审审查,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向杨泰和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 决定相同, 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 1-12 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杨泰和于 2009 年 9 月 7 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 1-12 具有 创造性的理由。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作出第 20021 号决定。

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杨泰和和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 20021 号决定发表如 下意见:

原告对第 20021 号决定第 5 页第 4 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流脉冲电源可 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 可以看作间歇性中断的直流电源, 直 流脉冲电源电能中断时和通常的直流电源电能中断时并无实质区别; 而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 物构成的负载、 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 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有异议。首先,虽然直流脉冲电源的确可 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 但对比文件 1 的图 9-17 中为无开关 直流电源,且对比文件 1 仅要求求解所示电路中电阻元件的平均功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 员看见对比文件 1 图 9-17 时没有动机为该直流电源加上一开关。同理,将对比文件 1 中图 9-17 的电阻替换为电解电池等负载同样是没有技术启示的。最后,原告认可如果权利要求 1 没有创造性,其它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创造性。

对此,被告认为:我方关于创造性判断是严格按照三步法进行的。从总体上看,对比文 件 1 的图 9-17 采用了线圈结构, 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看即知其该电路具有产生反极性感应电 能的作用, 该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 而直流脉冲电源和具体的工作负载对本申请的反极性感 应电能产生电路没有起到任何影响,因此权利要求 1 没有创造性。具体而言,关于电源, 本申请的发明点不在于使用了什么样的电源, 从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可知, 传统的反极性 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即用了直流脉冲电源,且图 9-17 的理论电路图如果实际使用,则必然会 增加一个开关, 即加开关是公知技术手段。

而将直流电源加开关元件控制变成直流脉冲电源 也是公知技术手段,因此采用直流脉冲电源是公知技术手段,原告“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技术 启示”的观点并不成立。对于负载,本申请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 电能产生电路” ,其重点为电路,电路本身所能实现的效果是断电后将其存储的能量释放以 对后端负载供电, 由于后端的负载具体为什么对电路的效果不起作用, 因而负载的改变也不 会为权利要求 1 带来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第 20021 号决定、该决定所针对的 01136244.8 发明专利申请文本、复 审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简称 2009 年专利法)已 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 2001 年专利法与 2009 年专利法之间的 选择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 并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 2001 年专利法的 规定;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 专利权适用 2009 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申请的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 2001 年专利法进行审理。如无特别注明本判决中所指“专利 法”均为 2001 年专利法。

二、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 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 1 是否具有创造性,具体 为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去改变对比文件 1 电路图中的电源和负载。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第 20021 号决定中认定的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技术方案的区别技 术特征及权利要求 1 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对比文件 1 中的电路结构能够在直流电 源中断时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需给负载产生反极性 电能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 1 中的电路结构,这应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 1 中 电路的已知电路特性”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也予以确认。其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 , 由于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 可以看作间歇性 中断的直流电源, 直流脉冲电源电能中断时和通常的直流电源电能中断时并无实质区别; 而 且对比文件 1 的理论电路图在实际使用中,则必然会增加一个开关,即增加开关是本领域 技术人员实际使用的常识所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改对比文件 1 的直流电源为直 流脉冲电源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由于后端的负载具体为什么对电路的效 果不起作用, 且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 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 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 因而 使用上述负载在现有技术中具有启示,其使用不会为权利要求 1 带来创造性。综上所述, 权利要求 1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的创造性。

由于原告认可如果权利要求 1 没有创造性,其它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创造性,在此基 础上本院认为从属权利要求 2-12 也没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第 20021 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20021 号复审请求审 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杨泰和负担(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杨泰和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 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进 张晰昕 汪妍瑜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 ○ 一 ○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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