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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2-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委托代理人潘必铎,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强(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郭承勇(以下简称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原告刘忠凡诉被告谭昌海、 李世凤、 谭松林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巴民初字第 154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刘忠凡,女。

委托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昌海,男。

委托代理人谭松军(系谭昌海之子),生于 1983 年 3 月 16 日,汉族,农民,住巴东县 沿渡河镇汗石村 7 组。身份证号:422823198303160672。

被告李世凤(系谭昌海之妻) ,生于 1954 年 6 月 1 日,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 份证号:422823195406010622。

被告谭松林(系谭昌海、李世凤夫妇之子) ,生于 1978 年 4 月 9 日,汉族,农民, 住巴东县沿渡河镇汗石村 4 组。身份证号:422823197804090612。

委托代理人李明昌,巴东县东??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忠凡诉被告谭昌海、李世凤、谭松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 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刘忠凡及委托代理人曾雄建、被告谭昌海的委托代理人谭松军、被告李世凤及被 告谭松林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忠凡诉称:2009 年 8 月 13 日,谭松林、唐树青夫妻闹矛盾。唐树青之母向 秀彩得知唐树青受伤,便约我前去探望。为要求被告给唐树青治疗,双方发生口角并抓扯。

我见状上前解交,遭到三被告的殴打。我受伤后,先后在巴东县人民医院、沿渡河卫生院住 院治疗,经诊断为Ⅰ级脑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 5698.36 元、 误工费 1710 元、 护理费 655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540 元、 交通费 600 元、 营养费 1000 元、精神损失费 1000 元,共计 11203.36 元。

原告刘忠凡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对谭昌海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 年 8 月 13 日晚 9 点钟左右,谭松 林与唐树青因离婚在我家发生口角并打架。第二天中午 12 点钟左右,唐作亮、向秀彩夫妇 (唐树青父母)和刘忠凡三人一起到我们家,要求谭松林给唐树青弄药。我提一筐玉米棒出 大门时, 站在门前的向秀彩、 刘忠凡抓住我不让我走, 我就与二人撕扯, 相互用玉米棒对砸。

谭松林捡了一根竹鞭子,刘忠凡抱住谭松林解交,并撕坏了谭松林的衣服,谭松林用竹鞭子 打了刘忠凡一下。唐树青、向秀彩、刘忠凡 3 人打我,谭松林就过来帮忙,并打了唐树青 一扁担。我、李世凤与唐作亮、向秀彩、唐树青、刘忠凡等人用玉米棒相互猛砸。后来有人 解交就散场了。

证据二、对谭松林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 年 8 月 13 日晚我与妻子唐树青因 闹离婚发生口角并打架。8 月 14 日中午 13 时左右,唐作亮、向秀彩、刘忠凡就到我们屋 里来了,唐作亮很凶的样子要我给唐树青弄药,我父亲谭昌海提一筐玉米棒出大门时,与站 在门前的向秀彩、刘忠凡打起来了,用玉米棒对砸。我就捡了一根竹鞭子,刘忠凡抱住我解 交,撕坏了我的衣服,我就朝刘忠凡背部打了一鞭子。谭昌海、李世凤与唐作亮、向秀彩、 唐树青、刘忠凡等人用玉米棒相互猛砸。我拿扁担来到堂屋里,他们也跟着到堂屋一窝蜂地 夺竹鞭子。我叫父母松手,这时有人解交就散场了。

证据三、对李世凤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 年 8 月 14 日 12 时许,我和谭昌海 在堂屋里撕玉米棒,谭昌海提一筐玉米棒出去倒。唐作亮、向秀彩、刘忠凡来了,唐作亮进 门就凶谭松林,“你到底给她弄不弄药”,他们二人就抓扯起来了。外面谭昌海和向秀彩、 刘忠凡打起来了,唐树青也参与打斗。谭松林捡了一根竹鞭子打了刘忠凡一下,又用扁担打 了唐作亮腿子一棒。唐树青、刘忠凡、向秀彩和谭昌海在院坝里相互打,用玉米棒相互砸, 我也用玉米棒砸。我们来到屋里他们又夺我手里的竹鞭子,后来有人解交,我们就没打了。

证据四、对唐作亮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 年 8 月 13 日我姑娘唐树青与谭松 林协议离婚不成, 当晚回到谭昌海家中过夜, 谭松林将唐树青打伤。

第二天中午 13 时左右, 我到谭昌海家中时, 向秀彩、 刘忠凡站在大门那里。

我看到被打伤的唐树青后, 便问谭松林:

“你到底搞不搞药?碧匪闪置闱看鹩 ΑU馐保 獗叩南蛐悴省⒘踔曳灿胩凡 !⒗钍婪锍称 鹄戳耍 颐浅隼词笨醇 凡 ! ⒗钍婪铩⑾蛐悴省⒘踔曳?人打成一团, 相互用玉米棒猛砸。 谭松林就拿了一根竹鞭子准备去帮忙, 刘忠凡扯住谭松林的衣服, 当时就把谭松林的衣服扯 坏了,谭松林就给刘忠凡两竹鞭子。谭松林还用扁担打了我一扁担。他们五个人在一堆互打 了一阵后,双方都打吃亏了。旁边的人解交才给制止??证据五、对谭昌彩的 2 份询问笔录。

主要内容:

2009 年 8 月 14 日中午 12 点钟的样子, 向秀彩、 刘忠凡到谭松林家看望唐树青。

一会儿, 我听到谭松林家传来吵闹声, 我就出来看。

向秀彩、 刘忠凡与谭昌海一家打了起来。

谭松林手持一根扁担, 李世凤拿着一根竹鞭, 谭昌海拿玉米棒子往向秀彩、 刘忠凡身上打砸, 向秀彩、刘忠凡也拿着玉米棒子砸谭松林一家人。这时,唐作亮也来了,一起打起来。后来 经他人解交,双方就没有再打了。

证据六、对李曾均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 年 8 月 14 日中午 1 点钟左右,我 正在谭昌海家二楼睡午觉。

突然听到屋外有人在吵闹, 我就起床下楼, 看见谭松林、 谭昌海、 李世凤、唐树青、唐作亮、向秀彩、刘忠凡 7 人扭打在一起,场面十分混乱。谭松林用扁 担打了唐作亮的大腿,向秀彩、刘忠凡在抢李世凤手中的竹鞭子,其余的人就拿玉米棒子相 互对砸。我就跑出来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后他们就没有继续再打了。

证据七、对董明三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 年 8 月 14 日中午约 1 点钟,我刚 到谭昌海家,突然外面来了 4 个人,有唐树青、唐作亮、向秀彩、刘忠凡。唐作亮要求谭 松林给唐树青弄药。接着谭昌海、李世凤、谭松林、唐树青、唐作亮、向秀彩、刘忠凡 7 人就吵了起来,随后打了起来。谭松林和刘忠凡相互抓扯,我就去解交,我没有拦住,谭松 林打了刘忠凡两竹鞭子。

唐作亮和刘忠凡一起将谭松林手中的竹鞭夺走。

谭松林又拿了一根 扁担打了唐作亮大腿一下,后来又打了唐树青一下,其他的人都拿玉米棒对砸。后来,有人 报警就没有再打了。

证据八、对周代华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 年 8 月 14 日下午约 1 点钟,谭昌 海、唐作亮等人在屋里打架的过程没有看到,在院坝里打斗的情况我是看到了的。谭松林用 扁担打了向秀彩头部一下,又对唐作亮的腿部猛打。李世凤拿竹鞭子抽打向秀彩、刘忠凡, 谭昌海拿玉米棒砸刘忠凡。同时,向秀彩、刘忠凡也用玉米棒和对方互砸。当时打架的人很 多,场面极其混乱,打架推搡到一堆了。其他的行为我就看不准了。

证据九、唐树青受伤照片 10 张。用以证实唐树青与谭松林发生纠纷被打伤后,刘忠 凡等人前去探望的事实。

证据十、 〔2009〕巴刑初字第 116 号刑事判决书 1 份。用以证实 2009 年 8 月 14 日 纠纷发生的经过。

证据十一、巴东县公安局对刘忠凡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 份。用以证实 刘忠凡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的事实。

证据十二、巴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各 1 份、沿渡河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及住 院病历各 1 份。用以证实刘忠凡住院治疗的事实。

证据十三、 医疗费收据 4 份。

用以证实刘忠凡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 5698.36 元的事 实。

证据十四、包车证明 2 份、交通费发票 6 张、护理费收条 1 份及唐树青收条 1 份。用 以证实刘忠凡就医治疗支付包车费 600 元、护理费 500 元的事实。

被告谭昌海、李世凤、谭松林辩称:2009 年 8 月 13 日唐树青与谭松林因闹离婚而 发生纠纷。唐树青电话告知其母向秀彩,向秀彩便邀刘忠凡、唐作亮到谭昌海家给唐树青撑 腰、打架。刘忠凡明知是是非之事还积极参与其中,并殴打三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三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唐树青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 年 8 月 13 日晚我和谭松林因协议离婚不成 而发生纠纷,谭松林将我打伤。第二天 13 时许,我母亲向秀彩、幺婶刘忠凡来看我,后来 我父亲唐作亮也来看我。因双方言语不和而产生矛盾导致后来打架。开始是向秀彩、刘忠凡 与谭昌海先搞起来的,我一直睡在房屋里,唐作亮、谭松林也发生争执,听到外面打起来了 我才出门去看。

我看到谭昌海、 李世凤与向秀彩、 刘忠凡等人打到一堆去了, 用玉米棒互砸。

谭松林用扁担打了唐作亮一下,接着又打了我两扁担,我们用玉米棒互砸。后来有人解交, 就没打了。

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均提出异议,认为:证据一至证 据八系公安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其陈述的过程属实,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不 是解交,而是参与打架;证据九唐树青的照片不能证实原告是去探望唐树青,而是帮凶,参 与打架;证据十内容属实,但原告的行为不是去探望伤者;证据十一内容属实,但不是要求 被告赔偿的依据;证据十二、十三刘忠凡病历及医药费用上的就医时间重复,且有涂改的情 形; 证据十四包车费用明显偏高, 护理费用已由谭松林的妻子唐树青支付, 被告不应再负担。

原告对三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刘忠凡是在现场解交,并不是参与打架。

对上述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八系公安机关依职权收集 的证据,且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九唐树青受伤的照片,虽然不能证 实其伤完全是谭松林所致,但能够证实唐树青与谭松林发生纠纷后,原告去探望的事实;证 据十系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依法予以采信; 证据十一系公安机关对刘忠凡的损伤程度作出 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二、十三系刘忠凡受伤后先后在沿渡河卫生院、巴东县 人民医院住院,共支付医疗费 5698.36 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四包车费用应据 实认定, 护理费用未超过标准, 本院应予准许。

三被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对唐树青的询问笔录, 能够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八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 年 8 月 13 日晚 9 时许,谭松林与唐树青夫妇在谭昌海家因协议 离婚不成发生纠纷而打架。同年 8 月 14 日 13 时许,唐作亮、向秀彩夫妇及弟媳刘忠凡 3 人到沿渡河镇汗石村 7 组谭昌海家探望被女婿谭松林打伤的唐树青(唐作亮、向秀彩夫妇 之女) 。唐作亮要求谭松林给唐树青弄药,谭昌海提一筐玉米棒从其堂屋大门经过时与站在 门外的向秀彩发生抓扯。谭松林捡了一根竹鞭子准备帮忙,刘忠凡抱住谭松林解交,谭松林 用竹鞭子打了刘忠凡一下。后谭昌海、李世凤、谭松林与唐作亮、向秀彩、刘忠凡、唐树青 用玉米棒相互对砸,原告刘忠凡被三被告砸伤。后经人解交,纠纷方才平息。当天,原告刘 忠凡包车到巴东县沿渡河卫生院住院治疗,8 月 21 日至 25 日转院至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 治疗,8 月 25 日至 9 月 10 日转回沿渡河卫生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 27 天,支付医疗费 5698.36 元。经巴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忠凡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原告现向本院起诉, 请求解决。

庭审中,原告将请求的护理费 655 元变更为 500 元。

本院认为:被告谭松林与其妻唐树青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双方家长理应进行劝解、 疏导。唐树青父母唐作亮、向秀彩与原告刘忠凡来到谭昌海家看望受伤的唐树青,因言语不 和与三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刘忠凡在事发之初是积极劝解,但效果甚微,而后也参与打架, 与三被告用玉米棒互砸, 致使事态扩大。

因此, 原告本身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与唐作亮夫妇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将原告刘忠凡打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故原告 刘忠凡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理由成立,其 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的损伤程度轻微, 要求三被告赔偿营养费、 精神损失费的依据不足, 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 2009 年度湖北 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执行, 故误工费为 809.73 元 (10948 元/年÷365 天×27 天) , 原告请求的护理费 5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40 元,未超过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支付的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损伤程度及交通便利条件,据实认定 160 元为宜。据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原告刘忠凡的医疗费 5698.36 元、误工费为 809.73 元、护理费 500 元、住院伙 食补助费 540 元、交通费 160 元,合计 7708.09 元,由被告谭昌海、李世凤、谭松林各赔 偿 20%,即 1541.62 元,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刘忠凡自理 40%,即 3083.23 元。限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刘忠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 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款邮汇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韩燕芳 二 O 一 O 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 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 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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