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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拒不履行赔偿,沅陵县人民政府,冯仕保以被告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时间:2012-12-1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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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仕保以被告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沅行林初字第 1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冯仕保,男。

委托代理人李凌,男。

被告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芳兰,女。

原告冯仕保以被告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于 2011 年 9 月 7 日向 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 于 2011 年 9 月 8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 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仕保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以五强溪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法定职 责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仕保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以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法 定职责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仕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 审 判 长 符 建 华 判 员 赵 卫 方 人民陪审员 刘 生 国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邓 艳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 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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