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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联洲电器有限公司,抚瓷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宏电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定

时间:2012-08-3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华高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告南京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太新...

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某电器 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醴法民二初字第 33-1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XXX 镇 XXX 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被告浙江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XX 镇 XX 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定作 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告浙江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 本案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醴 陵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分别于 2006 年 1 月及 2007 年 9 月由被告向原 告提供图纸,原告按要求为被告生产电瓷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 一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本案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20 条规定,加工承 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原告系按照被告 提供图纸的要求完成电瓷产品的生产, 系承揽关系中的定作关系, 本案中加工行为地为醴陵 市,且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醴陵市,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 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20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黄 建 文 黄 杰 詹 春 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望 梅

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某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某某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白云山路...

原告醴陵市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醴陵市某某高压电瓷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厂长. 被告西安某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XX号XX公寓XX室.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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