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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告吴某某、陈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

时间:2012-09-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仕检、吴美红征收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仕检、吴美红征收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原告吴某某、陈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 育局对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扶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醴行初字第 23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冬汉,局长。

原告吴某某、陈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醴计生征 字(2011)第 66 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2011 年 9 月 25 日向本院 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诉讼权利, 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吴某某、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帅 罕 文 汪 爱 兴 宋 岸 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俐 娜

原告吴某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五里墩村... 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五里墩村东岭组.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原告吴某某、陈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 原告吴某某、陈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

原告范某某,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枫林市乡枫林市村统公祠组. 原告宋某某,女,1977年7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冬汉,局长. 原告范某某、宋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1)第618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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