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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试论

时间:2012-08-2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真正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精神损害方面受到保护,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把社会建设成一个和谐社会. 转发分享: 将文章“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转发至新浪微博...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试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随 着《 民 法 通 则 》的 公 布 实 施 而 在 我 国 建 立 的 一 项 新 的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是 我 国 公 民 权 益 的 拓 展 ,但 我 国 民 法 理 论 和 民 事 法 律 法 规 在 很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都 否 认 精 神 损 害 ,尤 其 不 承 认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纵 观 当 代 各 国 民 法 或 侵 权 行 为 法 , 几 乎 所 有 国 家 ( 地 区 ) 都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作 出 了 规 定 。

我 国 1986 年 颁 布 的 《 民 法 通 则 》 , 确 认 了 精 神 损 害 及 其 救 济 制 度 。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偿修正案首次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国家赔偿法中, 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 赔 偿 从 “ 监 督 法 ” 向 “ 救 济 法 ” 回 归 ,体 现 了 国 家 赔 偿 立 法 的 重 要 价 值 取 向 。但 对 精 神损害的具体规定还是不完善, 现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范围和类型着手, 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简 称 精 神 赔 偿 ,是 指 当 他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而 给 受 害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精 神 、人 身 自 由 等 造 成 非 财 产 上 的 损 害 ,由 侵 害 人 给 予 经 济 赔 偿 ,以 抚 慰 受 害 人 的 一 种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其 具 体 含 义 是 :对 非 财 产 侵 权 行 为 的 赔 偿 ,即 非 财 产 侵 权 行 为 的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包 括 精 神 利 益 损 失 与 精 神 痛 苦 两 方 面 。其 中 精 神 利 益 的 损 失 指 民 事 主 体 的 人 格 尊 严 、配 偶 身 份 利 益 和 荣 誉 利 益 等 身 份 利 益 和 人 格 利 益 遭 受 侵 害 。精 神 痛 苦 包 括 两 方 面 :一 方 面 是 自 然 人 因 身 体 遭 受 损 害 而 带 来 的 生 理 损 害 ;另 一 方 面 是 自 然 人 因 人 格 权 和 身 份 权 受 到 侵 害 而 遭 受 的 心 理 痛 苦 ,使 人 产 生 气 愤 、暴 躁 、抑 郁 、恐 惧 、绝 望 、自 卑 等 不 良 情 绪 ,从 而 给 自 然 人 的 精 神 活 动 造 成 障 碍 。从 定 义 可 看 出 ,法 人 虽 没 有 精 神 痛 苦 ,但 也 有 精 神 损 害 。精 神 损 害 的 最 终 表 现 形 式 ,就 是 精 神 痛 苦 和 精 神 利 益 的 减 损 或 丧 失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具 有 经 济 补 偿 、精 神 抚 慰 受 害 人 和 惩 罚 侵 害 人 的 功 能 ,它 包 括 精 神 痛 苦 损 害 赔 偿 和 精 神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两 部 分 。精 神 损 害 是 无 形 的 ,因 此 它 是 无 法 用 金 钱 来 衡 量 的 ,但 是 可 以 通 过 金 钱 来 补 偿 ,这 种 补 偿 从 经 济 上 填 补 了 受 害 人 因 其 合 法 权益遭受侵害所带来的痛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 据 我 国 在 1986 年 的《 民 法 通 则 》和 2010 年 4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 精 神 赔 偿 解 释 》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五 方 面 , 当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时 , 受 害 人 可 以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 自 然 人 的 人 格 权 利 遭 受 非 法 侵 害 , 其 中 人 格 权 利 包 括 :

(1)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

生 命 权 、 健 康 权 和 身 体 权 ;(2)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

名 誉 权 、 荣 誉 权 、 肖 像 权 、 姓 名 权 和 人 身 自 由 权 ;(3) 人 格 尊 严 权 。

2. 自 然 人 的 人 格 利 益 遭 受 侵 害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社 会 公 德 侵 害 他 人 隐 私 或其他人格利益。 3. 自 然 人 的 特 定 身 份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

(1) 亲 权 与 亲 属 法 上 的 监 护 权 遭 受 侵 害 。

侵 犯 监 护 身 份 权 非 法 使 被 监 护 人 脱 离 监 护 , 给 监 护 人 造 成 精 神 损 害 的 。

(2) 配 偶 权 。配 偶 一 方 因 重 婚 行 为 ,与 他 人 同 居 、虐 待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和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等 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 死 者 的 人 身 利 益 遭 受 侵 害 。自 然 人 死 亡 后 :

(1) 以 侮 辱 、诽 谤 、贬 损 、丑 化 或 者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社 会 公 德 的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死 者 名 誉 、荣 誉 、姓 名 、肖 像 ;(2) 非 法 披 露 、 利 用 死 者 隐 私 , 或 者 以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社 会 公 德 的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死 者 隐 私 ;(3) 非 法 利 用 、 损 害 遗 体 、 遗 骨 , 或 者 以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社 会 公 德 的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遗 体 、遗 骨 。给 近 亲 属 造 成 精 神 痛 苦 ,其 近 亲 属 有 权 向 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

(1) 永 久 性 灭 失 或 毁 损 具 有 人 格 象 征 意 义 的 特 定 纪 念 物 品 , 给物品所有人带来痛苦的,虽然是财产权遭受侵害,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中 , 依 据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公民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 还可以对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 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显 得 不 完 善 ,其 中 有 许 多 问 题 没 有 具 体 的 提 出 来 ,而 且 就 目 前 来 看 我 国 所 提 出 的 一 些 精 神 赔 偿 ,在 实 行 过 程 中 也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困 难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应 该 更 加 健 全 实 行 体 制 等 法 律 的 规 定 。因 此 ,笔 者 建 议 ,我 国 在 制 定 民 法 典 或 修 改《 民 法 通 则 》 时 应 扩 大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范 畴 , 至 少 应 增 加 以 下 权 利 和 利 益 作 为 赔 偿 客 体 :

(1) 贞 操 权 、 信 用 权 、 自 由 权 等 人 格 权 ;(2) 法 人 的 名 称 权 等 与 精 神 相 关 的 部 分 身 份 权 利 ;(3) 一 些 具 有 精 神 利 益 内 容 的 财 产 权 ;(4) 人 身 著 作 权 和 一 些 与 精 神 利 益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5) 应 与 受 重 视 保 护 的 基 本 人 权 , 如 受 教 育 权 、 休 息 权 、 劳 动 培 训 权 、 不受骚扰的性权利、宁居权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一 )关 于 法 人 是 否 适 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精 神 赔 偿 解 释 》第 5 条 规 定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以 人 格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为 由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对 于 这 条 规 定 笔 者 认 为 不 太 合 理 ,精 神 损 害 包 括 精 神 痛 苦 和 精 神 利 益 的 丧 失 ,因 为 法 人 没 有 生 命 和 感 觉 ,因 此 法 人 不 可 能 有 精 神 痛 苦 ,而 仅 为 精 神 利 益 的 丧 失 ,就 认 为 其 可 以 通 过 财 产赔偿的方式而对其法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其非财产利益可以通过赔礼道歉、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三 种 形 式 来 进 行 保 护 ,这 显 然 不 合 理 ,这 样 法 人 的 非 财 产 权 益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保 护 ,这 就 与 我 国 的 立 法 精 神 不 相 符 。世 界 上 有 些 国 家 对 法 人 的 精 神 损 害 予 以 肯 定 , 1978 年 修 订 的 《 匈 牙 利 民 法 典 》 , 作 出 了 保 护 法 人 人 格 权 的 新 规 定 ,例 如 ,保 护 经 营 的 商 务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 ,而 不 准 他 人 未 经 许 可 以 公 布 或 其 他 滥 用 情 事 。另 外 ,首 先 ,它 与《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相 矛 盾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法 人 的 人 格 权 是 法 人 成 为 民 事 主 体 的 必 备 权 利 ,否 认 法 人 有 精 神 损 害 ,就 是 否 认 法 人 有 人 格 权 ,这 显 然 是 不 合 理 的 ,而《 民 法 通 则 》是 基 本 法 ,其 效 力 优 于 司 法 解 释 ,这 样 不 利 于 法 律 的 正 确 适 用 。其 次 ,它 是 同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相 违 背 的 ,因 为 法 人 与 自 然 人 同 属 于 民 事 主 体 ,享 有 平 等 的 保 护 权 ,否 认 法 人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就 违 背 了 民 法 的 平 等 原 则 。因 此 ,笔 者 建 议 ,司 法 解 释 中 应 规 定 法 人 的 精 神损害赔偿,从而使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 )关 于 国 家 侵 权 是 否 适 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由于其 侵 权 行 为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精 神 痛 苦 以 及 精 神 利 益 的 减 损 或 灭 失 。

我 国 1994 年 制 定 的《 国 家 赔 偿 法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只 规 定 了 赔 礼 道 歉 、恢 复 名 誉 、清 除 影 响 三 种形式,这样列举式的立法规定将上述履行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限定的很 小 , 对 于 列 举 之 外 的 侵 权 行 为 就 不 适 用 , 而 且 很 不 合 理 ,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家赔偿修正案首次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国家赔偿法中, 体现了国家赔偿立法 的 重 要 价 值 取 向 。但 有 关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认 定 、具 体 标 准 、以 及 哪 些 情 形 算 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等 ,国 家 赔 偿 法 并 没 有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故 应 细 化 国 家 赔 偿 中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认 定 和 赔 偿 标 准 ,避 免 裁 量 的 随 意 性 。因 此 ,笔 者 认 为 :首 先 ,应 该 让 受 害 人 应 该 得 到 充 足 的 物 质 赔 偿 ,这 是 适 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基 础 ,不 仅 要 让 受 害 人 得到直接的损失赔偿而且还应该适当的增加对受害人间接的损失赔偿, 当然程度 和 范 围 上 要 有 明 确 严 格 的 控 制 ,其 次 ,我 们 应 该 学 习 和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并 扩 大 国 家 赔 偿 的 范 围 , 例 如 , 《 韩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 第 三 条 赔 偿 标 准 第 5 款 规 定 :

“对 于 生 命或身体之被害人之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 以及因身体伤害之其他被害 人 ,应 在 总 统 令 所 定 之 标 准 内 ,参 与 被 害 人 之 社 会 地 位 、过 失 程 度 、生 计 状 况 及 赔 偿 额 等 , 赔 偿 其 精 神 抚 慰 。

”在 法 德 等 少 数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比 较 发 达 的 国 家 , 立 法机关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行使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 这些国家的立法赔偿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但这是民主法制的又一进步, 体 现 了 国 家 与 公 民 的 平 等 观 ,在 今 后 的 一 段 时 期 内 ,会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将 国 家 公务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间接损害及精神损害有条件地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并对 其适用的领域予以适当的扩大。

(三 )婚 姻 法 中 的 离 婚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新 修 订 的《 婚 姻 法 》首 次 确 立 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这 里 的 损 害 赔 偿 既 包 括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也 包 括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婚 姻 法 》第 46 条 规 定 :

“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重 婚 行 为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虐 待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和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等 手 段 损 害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导 致 离 婚 时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笔 者 认 为 这 一 条 文 只 是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还 缺 乏 具 体 的 、细 化 的 、操 作 性 强 的 规 定 ,我 们 应 该 更 加 的 关 注 的 是 损 害 赔 偿 如 何 操 作 ,即 怎 么 赔 ,赔 偿 财 产 ,赔 偿 方 式 是 什 么 ,如 何 执 行 的 问题以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实 现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构 成 要 件 :

(1) 配 偶 一 方 有 故 意 过 错 ;(2) 存 在 侵 害 事 实 ;(3) 过 错 与 损 害 事 实 之 间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因 果 关 系 ;(4) 有 损 害 后 果 发生。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适 用 范 围 :

(1) 重 婚 ;(2)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3) 虐 待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

我 国 虽 然 建 立 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但 只 列 举 了 四 种 情 形 适 用 该 制 度 ,过 于 狭 窄 ,应 加 以 完 善 ,首 先 ,在 司 法 解 释 中 应 明 确 规 定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即 规 定 损 害 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其次,就上述家庭暴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中应将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排除在外, 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只 救 济 配 偶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的 救 济 可 以 通 过 侵 权 途 径 。最 后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人 们 的 物 质 生 活 基 本 上 满 足 了 ,因 而 对 精 神 生 活 的 要 求 逐渐增加。

面对我国女方工作不好找以及女方工资低于男方的社会现实和我国夫 妻 离 婚 率 逐 渐 增 高 的 现 状 ,另 外 ,从 我 国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现 状 看 ,近 年 来 婚 内 侵 权 行 为 的 屡 屡 发 生 ,家 庭 暴 力 呈 上 升 趋 势 ,为 了 保 障 离 婚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以 及 保 障 离 婚 自 由 ,笔 者 建 议 ,我 国 应 该 对 夫 妻 离 婚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进 行 细 化 的 规定,规定怎么赔,赔多少等具体情况规定清楚。

四、结语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加强, 人们关于自身精神利益的保护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研 究 对 自 身 的 价 值 、尊 严 和 安 全 的 追 求 也 越 来 越 重 视 ,这 样 我 国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规 定 就 显 的 不 完 善 ,因 此 完 善 我 国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至 关 重 要 ,这 就 需 要 广 大 学 者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和 探 讨 ,相 信 随 着 依 法 治 国 战 略 思 想 的 开 展 和 维 权 意 识 的 增 强 ,我 国 法 律 会 越 来 越 健 全 ,我 国 会 真 正 实 现 依 法 治 国 ,真 正 使 受 害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在 精 神 损 害 方 面 受 到 保 护 ,真 正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一个法治国家,把社会建设成一个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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