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离婚是原告好还是被告 >> 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杨环与被告沈广宝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杨环与被告沈广宝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12-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杨增雨与被告杨晓珍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增雨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增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原告杨环与被告沈广宝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该癯踝值?68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环,女。

委托代理人黄沙,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沈广宝,男。

委托代理人田朝霞,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原告杨环与被告沈广宝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同年 9 月 7 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沙、被告 沈广宝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朝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环诉称,2002 年底我与被告相识,2003 年 4 月 21 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04 年 2 月生育一女孩,2006 年 7 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前了解不 够,双方感情破裂,但考虑孩子太小,一直忍让。2007 年搬到现住房后,双方关系更加恶 化,经常为小事争吵。今年 6 月 24 日,被告瞒着我想把双方唯一挣钱的出租车卖掉。出租 车的收入也不用于家庭支出,又长期对我进行打骂虐待,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确已 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均由我 抚养;3、依法分担双方共同财产及承担债务;4、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130000 元并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沈广宝辩称,1、我同意离婚;2、两孩子由我抚养;3、原告诉状所诉与事实不 符,我不认可;4、双方不和是因为性格所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 2002 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03 年 4 月 21 日登 记结婚。2004 年 2 月 16 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沈乐如,2006 年 6 月 29 日又生育一男孩, 取名沈明杨。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婚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发生矛盾。2010 年 6 月 24 日 双方因家庭共同财产出租车一辆是否卖掉的问题致使双方矛盾升级。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令被告支付 子女抚养费 130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前,被告沈广宝家曾有一辆出租车,2010 年 8 月 18 日信阳 市安达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该车系被告父亲沈大强于 2002 年 6 月 20 日在信阳市 安达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 55000 元购买的,后于 2003 年 7 月 10 日由被告沈广宝以 37000 元车价转让给周久德”。原告杨环辩称该车以 30000 元卖给周久德,并声称曾见过 卖车协议是 30000 元。2003 年 4 月 21 日双方结婚后,被告沈广宝于 2003 年 10 月 13 日在同一天分别向原告哥哥杨洁借款 20000 元,向原告父亲杨占华借款 16000 元,向杨环 (姐姐)借款 22000 元,合计借款 58000 元用于买车。原告杨环提供有被告沈广宝亲笔书 写借条原件,被告沈广宝表示认可 58000 元属婚内共同债务。同年 10 月双方购买空车 79800 元,办理好各种手续共计 105000 元。2004 年 11 月 17 日被告沈广宝又向原告哥 哥杨洁分别借款 20000 元、10000 元、30000 元合计借款 60000 元用于买房,原告杨环 提供有被告沈广宝亲笔书写借条原件, 被告对 60000 元债务也表示认可, 属共同债务。

2004 年 11 月 19 日,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父亲沈大强的名义实际是原、被 告双方共同出资在其父亲单位交纳集资款 74448 元,2007 年 1 月 9 日又补交房款 11178 元,合计交房款 85626 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房座落在信阳市北京路市建加工厂家属 院二单元二楼、面积 112.56 平方米) 。2010 年 8 月 20 日信阳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 “信建总公司加工厂职工沈大强,原住单位加工厂平房,2004 年因总公司为改善职工居住 条件,原平房全部拆除,重新集资建房,每个职工仅能集资一套住房,沈大强属于单位职工 (返迁户) ,该房享受其本人工资优惠及职工内部福利待遇” 。

2008 年 9 月 25 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由被告沈广宝书写离婚协议如下:“①现有 出租车一辆,待变卖以后所得款项分配如下:先将所欠款项还清,余下的按一家四口平均分 配。②现有商品房一套,因房产证未办,不易变卖,现封存起来,谁都不住,等房产证办下 后再定,所卖款项仍按一家四口平均分配。③家中现有物品,结婚前双方各自所有的各自带 走,结婚后添加的可以作价,双方再协商分配。④两个小孩双方各带一个,等协商后再议。

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后双方分别在协议上签名。2009 年 4 月 11 日原、被告双 方再次协议离婚,由被告沈广宝书写协议,内容为:“甲方(被告)和乙方(原告)共同出 资, 以第二方沈大强的户头购买房子一套, 面积 112.56 平方米, 此房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沈大强的户头作价两万, 以后如有纠纷, 此房子除去沈大强的户头费外, 由甲乙双方平分”。

2009 年 9 月,原、被告双方又更换新车爱丽舍一辆,购置新车 71000 元(其中支付现金 41000 元、银行贷款 30000 元) , 旧车报废处理 3000 元,新车办理各种手续后计款 95000 元,其中 2009 年 9 月 22 日被告沈广宝向邻居郑士云借款 10000 元(还掉 5500 元,目前 尚欠 4500 元) ,向原告杨环哥哥借款 32000 元,被告沈广宝认可借款 20000 元。2010 年 3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将银行贷款 30000 元还清。双方房屋装修花费 30000 余元。

庭审中,被告沈广宝当庭提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二姐夫冷家成借款 19500 元,小姨夫朱建华借款 5000 元,二姨黄广珍借款 15000 元,大姐沈广华借款 10000 元, 三姐沈广勤借款 12000 元等证据,借条均为复印件,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 对被告主张的上列债务本院均不予采信。

双方共同财产认定如下:①雪铁龙新款爱丽舍出租轿车一辆、车号豫 STA279 号、② 信阳市北京路市建加工厂家属楼二单元二楼住宅一套、面积 112.56 平方米、③家俱一套, 包括双人床、 衣柜、 实木沙发、 餐桌等、 ④家用电器有两部彩色电视、 一部挂式空调、 冰箱、 洗衣机。共同债务有:①2003 年至 2004 年借款 118000 元,②2009 年借款 32000 元, ③2009 年沈大强购房户头费 20000 元,④2009 年借郑士云 10000 元,已归还 5500 元, 尚欠 4500 元,以上合计共同债务 174500 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虽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双方婚后未注重 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以致夫妻分居,感情破裂,且双 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沈明杨尚年幼,从有 利于其健康成长出发,本院认为随其父生活为宜,婚生女沈乐如随其母生活为宜;双方共有 财产, 座落在信阳市北京路市建加工厂家属楼二单元二楼住宅一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 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 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 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规定, 此房屋系被告父亲沈大强单位福利分房, 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证, 故该房归被告居住使用为宜; 雪铁龙新款爱丽舍出租轿车一辆, 双方均未提交评估费对该车 进行估价,因本案有证据证实原告方亲戚出资居多,故该车判归原告较适宜。鉴于其子沈明 扬随父亲沈广宝生活,因此双方共有财产家俱电器等归被告使用所有较为合理。原、被告双 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故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借杨环亲戚、 郑士云款及购房户头费合计 174500 元)由原告杨环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环与被告沈广宝离婚; 二、婚生子沈明杨随被告生活,婚生女沈乐如随原告生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沈 明杨与沈乐如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三、家庭共同财产:座落在信阳市北京路市建加工厂家属楼二单元二楼住宅一套 (112.56 平方米)归被告沈广宝使用;家具双人床、衣柜、实木沙发、餐桌、彩色电视、 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归被告沈广宝所有;雪铁龙新款爱丽舍出租轿车一辆归原告杨环所 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 174500 元(借杨环亲戚、郑士云款及购房户头费)由原告 杨环偿还; 四、原告杨环于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六可探视其子沈明杨,被告沈广宝应提供方便; 被告沈广宝于每月最后一周期日可探视其女沈乐如,原告杨环亦应提供方便。

本案受理费 2580 元,原告杨环承担 1290 元,被告沈广宝承担 129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建霞 审判员 余 静 审判员 胡正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学贤

原告杨环与被告沈广宝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

原告陈静诉被告田维态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本案诉讼费280元,原、被告各承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 之日起十五... 在恋爱期间我怀孕并于2009年3月13日生一子取名田志豪.2009年12月23日我与被告登...

提交日期: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淮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经...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