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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民事借贷案被告不出席,赵连荣连杀8女案 图,原告张胜霞诉被告赵连荣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8-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提交日期: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264号 原告贺建斌,男... 被告王月桂,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告贺建斌与被告王月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张胜霞诉被告赵连荣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牧民一初字第 20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胜霞,女。

委托代理人常 XX。特别授权。

被告赵连荣,女。

原告张胜霞诉被告赵连荣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2009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于 2010 年 3 月 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胜霞的委托代理人 常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连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 2008 年 6 月 8 日借原告 23500 元,并承诺尽快偿还。原告经常 催促被告还款,可被告一直推脱不还。2009 年 11 月原告再次催要借款遭拒,无奈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235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 至偿还之日的利息。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2008 年 6 月 8 日借条一份, 以此证明原告主张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其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依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08 年 6 月 8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23500 元用于做生意,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

“今借到张胜霞现金贰万叁仟伍佰元正(23500 元) 赵连荣 2008 年 6 月 8 号”。后原 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 23500 元, 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

原被告借款关系成立。

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 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的利息不予支持, 本院仅支持自原告起诉之日即 2009 年 12 月 30 日之后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连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胜霞借款本金 23500 元及利息(利 息自 2009 年 12 月 30 日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 。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 400 元,由被告赵连荣承担。为便于结算,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原新 审判员:尚志毅 审判员:侯丽芳 二 O 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赵来荣

被告赵连荣,女,1969年9月15日生. 原告张胜霞诉被告赵连荣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连荣于本 判决书 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胜霞借款...

原告原传坤诉被告靳士安、张涛、张胜霞租赁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 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

提交日期: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淮民小初字第240号 原告李刚,男. 被告李尚徽,男. 原告李刚诉被告李尚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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