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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高国永与李建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12-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提交日期: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尉民初字第703号 原告周尧选,男. 被告闫伟,男. 告周尧选诉被告闫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高国永与李建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长民初字第 47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国永,男。

被告李建朋,男。

原告高国永诉被告李建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国永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向本院提 起诉讼,本院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向李建朋邮 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 高国永到庭参加了诉讼, 李建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国永诉称, 2009 年 10 月初, 高国永受雇于李建朋在山西孝义工地干建筑外墙保温 工作,工程总价为 92536 元,10 月底工程完工,李建朋仅支付 71017 元,下余 21519 元 一直拖欠未予支付,为此要求李建朋支付所欠劳务报酬款 21519 元,并由李建朋承担诉讼 费用。

李建朋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2009 年 10 月初, 高国永在李建朋承包的山西省孝义市一建筑工地干建 筑外墙保温工程, 工程总量为 7118.2 平方米, 每平方米单价为 13 元, 总计工程款为 92536 元,在干活过程中已支出工程款 71017 元,尾欠 21519 元。2010 年 2 月 21 日李建朋为 高国永出具证明条证明该事实。

以上事实有李建朋书写的证明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高国永在李建朋承包的建筑工地干外墙保 温工作属实,有李建朋自己书写的证明为证,李建朋应该支付高国永所干工程量的报酬,不 得无故拖欠,高国永要求李建朋支付劳务报酬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李建朋经合法传唤 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建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国永劳务报酬款 21519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7 元,由李建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 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李翠玲 张中任 赵利军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卓

原告高国永,男,1974年11月出生. 被告李建朋,男,23岁. 原告高国永诉被告李建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国永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

原告李长伟诉被告宋金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李长伟于2011年元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贾永民,男. 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佘世永,男. 原告贾永民因与被告佘世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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