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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赔偿协议效力,工伤处理协议的效力,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时间:2012-04-2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 因此说,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

案情简介:申请人赵某于 2013 年 3 月由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被申 请人某扶梯厂工作,其间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发生了工伤,造成右手拇、食 指、 中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014 年 1 月 6 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鉴定结论为 九级, 申请人在此基础下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伤待遇补助支付协议书, 被申请 人 仅支付 133000 元。

但在 2014 年 1 月 7 日,申请人在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查询到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作出鉴定 结论并鉴定 为柒级伤残,与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差距甚大,因故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申请人虽已签订协议,但对所受伤害能够构成几 级伤残存在重 大误解, 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从未送达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虽已履行部 分赔付义务,但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差距巨大,显失公平。故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 动仲 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第 10 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仍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补 足其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 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工 伤保险待遇共计 42 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 13.3 万,应补足 29.6 万余元。后二 被申请人均不服从该仲裁裁决, 分别向江苏省苏州市 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在吴中区人民法院甪直法庭法官的调解下, 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公司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3 万元,被 申请人某扶梯厂对上述款 项承担连带责任。

附: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参考资料:杭州律师 china.findlaw.cn/hangzhou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 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 知 十、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 后, 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就工伤 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 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 申诉时效的起 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 会应以 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述案 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 足原先双方协 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09-6-10 11:23:00 阅读次数:417 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后,与...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即双方就工伤赔偿进行了私了,那么,这种私了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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