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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纠纷判决书,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列,许霆案一审判决书,程玉红诉彭海涛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12-0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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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红诉彭海涛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渑民一初字第 20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玉红,女。

被告彭海涛,男。

原告程玉红与被告彭海涛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与 2009 年 2 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 年 5 月 31 日生育女孩彭梦松。被告猜忌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遂对原告虐待摧残,双方无法 共同生活的情况下 2009 年农历 8 月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010 年 1 月 13 日,被告带领数 人到我家强行将孩子抢走。孩子正处于哺乳期,急需随原告生活,双方已无感情,经协商未 果,遂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原告所述不实, 被告并未怀疑孩子的血缘关系, 也未对原告身心虐待摧残, 反是原告借结婚为名索要大量财物。

生育孩子后原告长期居住娘家, 造成被告无法照看女儿。

在我父亲到原告家中请原告回家居住时, 原告以自己无力抚养孩子为由, 将女儿交与我父亲 带回,并非从原告家中抢走。孩子现在我家中,经我精心照料身体健康,我完全有能力抚养 孩子。如原告不同意回来生活,应当退还借结婚为名向被告索要的财物 39990 元并支付女 儿的抚养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出生医学证明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冯铁良、冯成杰证明一份。 本院依据职权调取证人冯铁良的证言。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 年 11 月 7 日原、 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 年 2 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 2009 年 5 月 31 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彭梦松,现随被告彭海 涛生活。同居后原被告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 年农历 8 月 14 日开始分居至今。后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抚养非婚生女孩彭梦松。审理中,双 方对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非婚生女孩彭梦松由原告程玉红自行抚 养,所有财产均归被告彭海涛所有,原告程玉红返还被告彭海涛 10000 元。

另查,原、被告同居生活前原告先后接受被告彩礼 26000 元。双方同居生活时原告个 人财产有“海尔”牌电冰箱一台、“美菱”牌柜式饮水机一台、三组合大衣柜一个、顶门柜 一个、厨柜一个、老板桌一张、办公椅两个、皮箱一个、木箱一个、盆架一个、衣架一个、 热水煤球炉一个、煤气灶及罐一套、被子 14 条、蚕丝被一条、被罩 4 条、床单 14 条、羊 毛毯一条、 毛巾被一条、 枕头枕芯各一对、 枕巾两对、 台式电扇一台、 竹席一条、 童车一辆。

同居后无债权债务。上述财产现均在被告家中。

本院认为,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原、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关于原被 告同居生活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程玉红与被告彭海涛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非婚生女孩彭梦松由原告程玉红自行抚养; 三、被告程玉红个人财产海尔牌电冰箱一台、美菱牌柜式饮水机一台、三组合大衣柜 一个、 顶门柜一个、 厨柜一个、 老板桌一张、 办公椅两个、 皮箱一个、 木箱一个、 盆架一个、 衣架一个、热水煤球炉一个、煤气灶及罐一套、被子 14 条、蚕丝被一条、被罩 4 条、床单 14 条、羊毛毯一条、毛巾被一条、枕头枕芯各一对、枕巾两对、台式电扇一台、竹席一条、 童车一辆归被告彭海涛所有。

四、原告程玉红返还被告彭海涛 10000 元。

上列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程玉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王留刚 二 0 一 0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代书记员 张 枫

原告程玉红,女,1978年4月7日生. 被告彭海涛,男,1982年12月16日生. 原告程玉红与被告彭海涛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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