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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张白妹与被告李传军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3-02-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传信,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德正,男. 上诉人李传军因与被上诉人常传信、 付德正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上...

原告张白妹与被告李传军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方民一初字第 6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白妹,女。

被告李传军,男。

原告张白妹与被告李传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2012 年 4 月 9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员韩同杰独任审判,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竣然担任记录。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白妹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又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 事务争吵,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已分居 2 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传军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只是近几年原告到外地打工后,思想 发生变化,原、被告之间亦未分居满 2 年,从有利于小孩健康生活及家庭因素考虑,被告 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05 年 3 月 17 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 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6 年生育一女李晓雁。原、被告近几年因共同生活时间少,在 处理家庭事务过程中因缺乏相互沟通和理解,从而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院确认, 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庭审笔录一份,证实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缺乏相互沟通与理 解,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常发生争执并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有导致夫妻感 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发生;原、被告双方如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 双方之间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白妹与被告李传军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张白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同 杰 二 O 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杨 竣 然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身份证号码:430219******2018. 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告李传军信用卡纠纷一案...

原告:程??,女,汉族,住安徽省祁*县. 被告:李??,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县. 原告程??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身份*号370124196409xxx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平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平阴支行)与被告李??、李??、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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