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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日常维护细则,车辆行车安全细则,铁路行车组织试题,行车组织细则

时间:2012-01-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总 则 《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 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 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 也是我局具体贯彻 《铁路技...

NCG/02-2014 南昌铁路局高速铁路 行车组织细则 南铁师[2014] 号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则.................................................................................................................... 7 《行车组织细则》用语说明 ............................................................................... 8 第一章 技术设备 ............................................................................................... 9 第 1 条 新建、改建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8、 36、223 条)............................................................. 9 第 2 条 高速铁路主要设备技术资料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23 条) ................................................................... 10 第 3 条 技术设备检查及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信息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1、22、30 条) ............................................ 10 第 4 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22、143 条) ......................................................... 10 第 5 条 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6 条) .......... 10 第 6 条 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9、292 条) ....... 10 第 7 条 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51、78 条) .................. 11 第 8 条 车站道岔钥匙、手摇把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 11 第 9 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 415 条) ............... 11 第 10 条 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 停止使用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80 条) .......................... 11 第 11 条 确保应答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规定(《技规》第 94、104 条) ...... 12 第 12 条 CIR、GSM-R 手持终端使用规定(《技规》第 118、119 条)....... 13 第 13 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技规》第 210 条) ...... 13 第 14 条 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32 条) .......... 13 第 15 条 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33 条) ............ 13 第 16 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35 条) ........ 13 第 17 条 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33、136 条) ....................................................................... 14 第 18 条 铁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36、137 条) ....................................................................... 14 第 19 条 铁路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38 条) ........ 14 第 20 条 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39 条) ........ 14 第二章 行车组织 ............................................................................................. 16 第一节 基本要求 ....................................................... 16 第 21 条 车站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23 条) ................ 16 第 22 条 列车运行方向补充规定(《技规》第 211 条) .................. 16 第 23 条 CTC 基本操作方式及转换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05、206、 294 条)................................................................ 16 第 24 条 车站值守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21 条) ................ 17 第二节 编组列车 ....................................................... 17 第 25 条 列车中车钩的摘挂、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结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43、244 条) .............................................. 17 第 26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255、332 条) ........................................................ 18 第 27 条 列车技术检查及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50、258 条)........................................................... 18 第 28 条 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40 条) ........ 18 第 29 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 车的条件 ............................................................... 19 第三节 调度指挥 ....................................................... 19 第 30 条 发布、 交付和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 《技规》 第 269、 270、 271 条)................................................................ 19 第 31 条 有计划施工的布置与传达(《技规》272 条)................... 20 第四节 行车闭塞 ....................................................... 20 第 32 条 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92 条) ................................................... 20 第 33 条 使用总辅助按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60、269、278 条) ....................................................................... 21 第 34 条 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车站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的规定 ...... 21 第 35 条 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81 条) ................ 21 第 36 条 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 22 第五节 接发列车 ....................................................... 22 第 37 条 旅客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客运人员(列车长)与司机(随 车机械师)联系规定(《技规》第 282 条) ................................. 22 第 38 条 车站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83 条) .................. 22 第 39 条 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作业时机的规定(《技规》第 319 条) ...... 22 第 40 条 CTC 列车属性及车次号管理的特殊规定......................... 22 第 41 条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 规》第 286 条) ......................................................... 23 第 42 条 接发回送客车底、特快货物班列以及改按旅客列车办理的列 车的补充规定 ........................................................... 23 第 43 条 接发列车开放信号机时机的规定(《技规》第 287 条) .......... 23 第 44 条 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55 条) ................ 23 第 45 条 列车需在站内向前移动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1 条) ...... 23 第 46 条 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0 条) .............. 24 第 47 条 按站间组织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5 条) .............. 24 第 48 条 线路所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48 条) .................. 24 第六节 列车运行 ....................................................... 24 第 49 条 未装备 CIR 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临时上线要求(《技 规》第 118 条) ......................................................... 24 第 50 条 出站信号机提前开放时司机操作列车的补充规定 ................ 24 第 51 条 司机难以确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运行办法 .................... 24 第 52 条 CTCS-3 区段动车组在车站不能定位出发补充规定................ 25 第七节 列车限速 ....................................................... 25 第 53 条 列控限速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309、310 条).............. 25 第 54 条 18 号以上道岔侧向通过进路设置临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26 第 55 条 列控系统重启核对列控限速的补充规定 ........................ 26 第八节 调车工作 ....................................................... 26 一般要求 ........................................................... 26 第 56 条 调车工作一般要求补充规定(《技规》第 314 条) .............. 26 第 57 条 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 ........................................ 27 领导和指挥 ......................................................... 27 第 58 条 调车领导及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5 条) .............. 27 第 59 条 工程线调车工作的规定 ...................................... 27 第 60 条 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 27 计划及准备 ......................................................... 27 第 61 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6 条) ...... 27 调车作业 ........................................................... 29 第 62 条 调车指挥人显示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8 条) ........ 29 第 63 条 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和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8 条) ................................................................... 29 第 64 条 办理调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4、316、319 条) ...... 29 第 65 条 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15 条) ...... 30 第 66 条 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4 条) .......... 30 第 67 条 旅客列车途中甩挂作业的规定(《技规》第 318 条) ............ 30 第 68 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 线路上限制调车作业的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9 条) ................. 30 第 69 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9 条) ................ 30 第 70 条 调车作业的其他规定 ........................................ 31 第 71 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补充规定(《技规》第 318 条) ...... 31 第 72 条 机车车辆停留补充规定(《技规》第 320 条) .................. 31 第 73 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21 条) ................ 31 第九节 施工维修 ........................................................ 32 第 74 条 登销记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24、325、326、327 条) ....................................................................... 32 第 75 条 施工、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91 条) .................. 32 第 76 条 集控站转换道岔、试验信号的补充规定 ........................ 33 第 77 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技规》第 330 条) .................... 33 第 78 条 机械化施工列车运行及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补充规 定(《技规》第 331、333 条) ............................................ 34 第 79 条 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 .............................. 35 第 80 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 35 第 81 条 确认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34、335 条) ........... 36 第十节 灾害天气、设备故障行车 ......................................... 36 第 82 条 冰雪天气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49 条) ................ 36 第 83 条 列控地面设备故障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57 条) ........ 36 第十一节 非正常行车组织 ............................................... 36 第 84 条 非正常行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22、370、371、372 条) ................................................................... 36 第 85 条 反方向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09 条) .................. 38 第 86 条 列控车载信号与机车信号不一致时的处置办法(《技规》第 477 条、478 条) ........................................................ 38 第 87 条 防止擦伤钢轨的联系规定 .................................... 38 第 88 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置及防护补充规定 ( 《技规》 第 385、 412、413、414 条)...................................................... 39 第 89 条 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17 条) ...... 39 第 90 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 39 第 91 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 439 条) ........ 39 第 92 条 高坡区段放坡及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 39 第 93 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 40 第 94 条 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办法 .................................... 40 第 95 条 列车中车辆发生抱闸时的补充规定 ............................ 40 第 96 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 208 条) ............ 40 第 97 条 发生倒树影响行车时的处理办法 .............................. 40 第 98 条 信号设备故障时的故障通知按钮使用规定 ...................... 40 第 99 条 电动(电液)转辙道岔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 285 条)................................................................ 41 第十二节 电气化行车 ................................................... 41 第 100 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制动台的规定 ................. 41 第 101 条 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卸车的规定 ............................. 41 第 102 条 引导接车时,列车通过站前分相绝缘器的速度规定 ............. 42 第 103 条 非牵引供电部门申请接触网停电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 42 第 104 条 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 ................. 42 第 105 条 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 ................................... 42 第 106 条 开行救援列车的规定(《技规》第 435 条) ................... 42 第 107 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刮弓处理的规定 ......................... 43 第 108 条 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的规定 ................................. 43 第三章 其他 ....................................................................................................... 44 第 109 条 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20 条) ....................................................................... 44 第 110 条 响墩的保管试验及使用办法(《技规》第 414 条) ............. 44 第 111 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技规》第 232 条) ............... 44 第四章 信号显示 ............................................................................................... 46 第 112 条 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 ....................... 46 第 113 条 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80 条) ................................................................... 46 第 114 条 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82、496、497 条) ................................................................... 46 第 115 条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显示方式、含义及辅助语音表(《技规》 第 439 条) ............................................................. 48 第 116 条 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35 条) ........... 48 第 117 条 信号显示距离及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处理的补充规定(《技 规》第 65、462 条) ..................................................... 49 第 118 条 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70、71 条) .............. 49 附表 1.............................................................. 50 附表 2.............................................................. 50 附表 3.............................................................. 50 附表 4.............................................................. 50 附件...................................................................................................................... 51 附件 1:设备管理部门对行车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处理设备问 题需其它部门配合时的联系办法 ........................................... 51 附件 2:行车备品.................................................... 52 附件 3: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补充规定................................ 54 总 则 《行车组织细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高速铁路部分)的规定,结合我局具 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本细则适用于铁路局管内 200km/h 及以上线路(既 有线提速 200km/h 的铁路除外) 、200km/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线路。具体适用范围如 下:

一、昌九城际线九江站(不含)—南昌西城际场,武九西南联络线庐山普速场(不含) —K23 线路所,昌北联络线乐化城际场—南昌北站(不含) ; 二、杭深线苍南站(不含)—诏安站,福州联络线福厦线路所—樟林站(不含) ,杭福 联络线,福州南动车联络线福州南站—福州南动车所(不含) ,厦门北联络线厦门北站—杏 林站(不含) ; 三、龙漳线龙岩站(不含)—漳州站; 四、 昌福线南昌西城际场—福州 (不含) , 动走 A、 B 线南昌西城际场—南昌西动车所 (不 含) ; 五、永莆线; 六、 沪昆高速线, 南昌西联络线, 动走 C 线, 动走 D 线南昌西高速场—南昌西动车所 (不 含) ,南昌西 E 线。

高速铁路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高速铁路部分)及铁路总公司 有关文件外,均应按照本细则执行,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 定。货物列车行车组织办法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参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 速铁路部分)及南昌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执行。

本细则是铁路局高速铁路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 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行车组织细则》用语说明 《技规》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高速铁路部分) 。

《危规》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

《事规》 :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

《救规》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

《行细》 :

《行车组织细则》 。

《站细》 :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

《段细》 :

《××段行车工作细则》 。

及以下、及以上:均包括本数。

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前端:指列车或车列最前一辆车的前端。

后端:指列车或车列最后一辆车的后端。

前部:指列车或车列前部的适当位置。

后部:指列车或车列后部的适当位置。

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

信号机内方、外方:信号机防护的方面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信号机前方、后方: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

隔开设备:指安全线、避难线、有联锁装置的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

超限车: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超限列车:挂有超限车的列车。

超过×坡道:一般是指该线路有效长内的各单项坡度加总后的平均坡度。

要求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坡道和手推调车的限制坡道, 是指单项实 际坡度。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下坡道, 是指平均坡度减去曲线阻力 当量坡度的换算坡度。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上坡道, 是指平均坡度加上曲线阻力 当量坡度的换算坡度。

两线:指两条单线连结的区间。

多线:指三条及以上线路连结的区间。

超长列车:列车长度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时,为超长列车。

接车进路:

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路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为 止的一段线路。

发车进路:由列车前端(有中岔时为列车后端)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止的一段线 路。

通过进路:为该列车通过线的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

天窗:

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 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和维修 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按站间组织行车:在自动闭塞区间, 不改变原闭塞方法, 但按站(所) 间区间放行列车。

前次列车到达前方站(所)后,方可放行后续列车,称为按站间组织行车。 第一章 第1条 技术设备 新建、改建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8、36、223 条) 新建、改建工程,除按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应在设备开通 30 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铁路局业务处室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在验收交接后, 接管单位应于接管后 15 天向车务站段及有关单位提供下列技术资料。交接资料时,交付单 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双方应做好记录。

一、工务部门提供:

1.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道岔编号, 道岔辙叉号,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

2.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

3.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4.站线(不含到发线) 、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使用机车类型及其地点、限制条件资 料。

5.区间正线线路平、纵断面缩尺图(应包括钢轨类型、轨面纵坡、曲线半径及起止里 程,桥涵、隧道、道口的中心里程,区间岔线接轨里程等) 。

6.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报警系统技术资料。

二、电务部门提供:

1.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含信号机中心里程位置) 、枢纽及区段站的特殊信号显示关系 图、联锁图表、控制台及其它控制设备盘面图、STP 室外应答器布置图。

2.信号、联锁、闭塞、列控、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 、调度集中系统(CTC) 、无线 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的使用说明书。

3.电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4.调度通信设备使用说明,车站行车室综合视频监控终端和车站咽喉区摄像头设置位 置及使用说明,GSM-R 手持终端机使用说明。

三、供电部门提供:

1.接触网高度、分相分段绝缘器位置、供电分段平面示意图、隔离开关位置及使用办 法。

2.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 ,供电来源与方式。

3.供电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四、房建、给水部门提供:

1.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平面图、电源布线图、使用面积,围墙、站台、雨棚、天 桥、洗车台等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的长度、宽度和高度。

2.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 。

3.房建、给水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五、车辆部门提供:

1.吸污设备、风管路、列车试验器、列检检修工具小车轨道、固定脱轨器、5T 设备的 设置位置、走向限界图。

2.车辆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六、机务部门提供:

站内机车整备设备的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等。

七、信息部门提供:

铁路信息系统的竣工图表、技术说明书、使用与维护说明书、设备清单。

八、特殊情况下,某种设备不归上述单位接管时,由该设备接管单位提供。 第2条 高速铁路主要设备技术资料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23 条) 高速铁路主要设备技术资料, 以铁路局公布的 LKJ 基础数据为准。

其它需要公布的技术 资料,由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职责集中统一公布,并应包含下列内容。新建、改建项 目,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不少于 10 天公布。

1. 工务部门:

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监测点、 隧道照明开关及应急疏散通道 (应 急救援站) 位置, 多线区段车站进站信号机外方相邻正线间最小线间距, 栅栏门 (技术通道) 位置。

2. 电务部门:车站 CTCS-2 或 CTCS-3 进路及股道、车站列控中心临时限速管辖范围、 特殊站场列控限速设置说明、设于线路右侧的信号机名称及位置、机车移频信号转换地点、 中继站管辖范围、通信模式转换标位置。

3. 供电部门:接触网挂网范围、接触线高度、各牵引变电所供电范围、供电示意图。

4. 车务、工务、供电、电务部门 (根据管理分工) :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设置位置。

5. 车辆部门:5T 设备、吸污设备设置位置。

6. 房建部门:车站站台设置位置及规格,上水设备数量、位置及能力,候车室面积。

7. 车务部门:动车组停车位置标设置位置、车站平面示意图、救援队设置情况。

8. 机务部门:救援列车负责范围。

第 3 条 技术设备检查及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信息管理的补充规定 ( 《技规》 第 21、 22、30 条) 一、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的规定:

1.定期全面检查 (1)车站以站长(或指定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车站内的线路、道岔、通信、 信号、供电、房建、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2)段管线以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 ,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段管线内的线 路、道岔、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2.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各设备主管业务处室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二、 安装有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的车站发生信号设备故障或发生行车事故, 有关单 位应及时将监测设备记录的有关信息输出和保存。

集中联锁设备使用单位需要输出有关信息 时, 由设备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办法 (安装有 TDCS、 CTC 的车站可由 TDCS、CTC 提供) 。

第4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2、143 条) 一、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复测及桥隧建筑限界的检查由铁路局工务检测所负责或委托 铁路专业测量队伍复测。

二、设备管理单位每年应根据检查、鉴定情况和基建、大中修竣工文件以及其他原因 引起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技术图表和技术资料,并提供给有关单位。

第5条 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6 条) 站内或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动时,应经路局总工程师室批 准,并由施工单位将变动后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资料及时提供车务、工务、机务、电务、 供电等单位,并报送铁路局有关部门。

第6条 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9、292 条) 联锁道岔联锁失效接发列车时,应采用下列办法锁闭道岔: 1.对分动外锁闭道岔, 应在道岔密贴尖轨第一锁闭杆左右不超过 0.5m 处加密贴钩锁 器并加挂锁,同时在道岔斥离尖轨的轨枕第三孔处加斥离钩锁器并加锁。安装斥离钩锁器 时,安装前应在道岔斥离尖轨处放置安全木,安装完毕后撤除。

2.对非分动外锁闭道岔,应在道岔尖轨第一连接杆左右不超过 0.5m 处加钩锁器并加 挂锁。

3.对可动心轨道岔,除按上述方法在尖轨上加锁外,同时应在可动心轨上加密贴钩锁 器并加挂锁。

4.辙叉号为 30 号、42 号的电动道岔在发生故障、停用时,尽量避免摇动该道岔。人 工加锁时,在密贴尖轨第一、三、五锁闭杆左右不超过 0.5m 处分别加密贴钩锁器并加锁, 在斥离尖轨的轨枕第三孔处加斥离钩锁器并加锁,在可动心轨第一锁闭杆左右适当处加密 贴钩锁器并加锁。紧固时,在密贴尖轨第一、三、五锁闭杆适当处分别进行紧固,在斥离 尖轨第一锁闭杆适当处进行紧固,在可动心轨第一、二锁闭杆适当处进行紧固。车站、工 务部门应在加锁、紧固位置做明显标记。

第7条 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51、78 条) 一、工程线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铺设安 全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铁路局批准。

二、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

三、在既有车站的联锁区域内插入道岔必须纳入联锁,联锁制式与既有站一致;非集 中联锁区域插入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

第8条 车站道岔钥匙、手摇把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一、道岔钥匙、手摇把由电务部门统一编号,统一配置,车务部门装箱并加锁,电务 部门加封,存放于车站行车室,车站集中统一管理。

二、使用办法 需使用手摇把、道岔钥匙时,使用人员应在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内登记,经车站值 班员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同意签认后,开锁破封取出道岔钥匙、手摇把。使用完毕后,使 用人员要及时如数交回,经车务部门和电务部门双方核对无误后放回箱内加锁加封 (无电务 值班人员的车站,电务部门须在 24h 内加封)并进行销记。

第9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技规》第 415 条) 一、遇下列情况之一,应配挂简易紧急制动阀:

1.路用列车、救援列车及铁路局特准的列车需在区间推进运行时; 2.货物列车退行时; 3.其他情况规定需要使用时。

二、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时,应将此阀接通于列车 (车列) 的前端,起动前应进行试验 (调车时,遇第一位车辆不适于登乘,可将简易紧急制动阀配挂于第二位车辆的前端)。

第 10 条 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申请核 批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80 条) 一、因施工需铺设、拆除站内线路、道岔,以及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信号设备联锁关 系时,应由施工单位向铁路局提出附有下列资料的书面申请:

1.铺设、拆除线路、道岔时:

(1)铺设、拆除线路、道岔的示意图(在示意图内应注明线路、道岔的新旧编号,线 路坡度,道岔的里程位置和辙叉号数等,与信号机有联锁的道岔,还应有工电部门的道岔 编号对照。)。

(2)道岔铺设后,定位开通的位置和安全措施(包括向工程线送车卸料时的安全措 施)。

(3)道岔铺设后,在未正式启用前,派人看管道岔的单位。

(4)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铺设后的安全措施。

2.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时:

(1)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的内容、设计部门的相关设计,以及停用期间须临时 封闭道岔过渡时,负责道岔紧固、加锁和看管的单位。

(2)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以后的信号联锁图表和信号显示关系图。

(3)施工单位会同车站等有关部门提出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时的 安全措施。

二、铁路局接到施工单位的上述书面申请后,须经铁路局业务处审查同意,由铁路局 施工计划公布执行。

第 11 条 确保应答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规定( 《技规》第 94、104 条) 为确保应答器设备正常工作,必须保持应答器周围一定范围无金属,具体范围见图 1、2。金属设备、工具、器材不得放置该范围。 应答器的 X 轴 应答器的轴 距轨道中心最大±5 is 与轨旁电缆出口一致的 透明数据应答器的 电缆保护位置 必须无金属零件的距离。

410 410 315 90° 315 200 450 700 (TPG) 枕轨中心 TPG 测试和编程 所需距离 应答器的 Y 轴 Z 基准标记 a/2 轨基之间的距离 轨道中心 图 1(单位:mm) TPG 测试和编程所需距离 700 应答器周围必须没有导电零件的距离 must (无金属距离) 钢轨顶部 X 基准标记 (185) 410 a / 2 ±15 应答器的 Z 轴 410 轨基之间的距离 图 2(单位:mm) 210 400 (TPG) 260 第 12 条 CIR、GSM-R 手持终端使用规定( 《技规》第 118、119 条) 一、为保证在 GSM-R 区段车—地、车—车间按功能号相互呼叫,CIR 设备在进出 GSM-R 区段自动注册和注销,司机须确认注册和注销是否成功、线别是否正确,否则,要手动注 册或注销。

二、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乘警、列车长、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助理值班 员) 的 GSM-R 手持终端须人工注册和注销,使用 GSM-R 手持终端的乘务人员,在进入 GSM-R 区段必须及时正确注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注销关机。遇列车在 GSM-R 区段途中改变车次 时,使用 GSM-R 手持终端的列车乘务人员在列车车次改变的车站出站前,要及时确认 CIR、 GSM-R 手持终端的车次与实际是否相符,不符时应及时重新注册。

第 13 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 《技规》第 210 条) 一、钟表的配置、检查和修理。

各行车岗位均应配置钟表,并应保证正常使用。钟表的配置、检查和修理由使用单位 负责,需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电池,发现故障及时修理和更换。

二、钟表的校对。

1.每日 18 时由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用调度电话,向管内各车站行车室、机车调度室统一 发出对时信号,各单位自行校对。

2.有 GPS 授时的设备,以 GPS 授时器为基准时间。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的铁路地面固 定设备的系统时钟,由系统自动校时。铁路局调度所及各站的 TDCS/CTC 时钟以铁路局 TDCS/CTC 中心的标准授时仪时钟为基准,进行自动校时。

3.设有铁路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和重要岗位应配置钟表。主机和重要岗位设备的时钟应 与铁路局时钟服务器间设置时钟同步;不具备时钟同步条件的,应在每日 9 时与北京时间 进行校准,系统主机时钟的校准由管理单位信息系统维护人员负责,重要岗位设备时钟的 校准由岗位操作人员负责。

4.电务检测工区应配备 GPS 校时仪器,在机车、动车组入库时必须对 LKJ 进行校时, 定期对自轮运转特种上安装的 GYK 进行校时。

第 14 条 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132 条) 铁路局信息化处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各 运输站段应设置信息系统的专门管理科室或指定相应技术管理科室的专职人员负责全站、 段 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第 15 条 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133 条) 一、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由铁路局信息化处统一规划,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立项申请、设计 方案须取得信息化处审核同意。铁路信息系统建设不得影响在线生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 新建铁路信息系统或信息系统技术改造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会同铁路局信息化处按 规定进行验收, 在确认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质量合格且各项竣工文件等资料齐全 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 16 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135 条) 一、铁路信息系统的网络资源由路局信息化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所有网络地址应专 址专用,不得随意更改和挪用,未经批准的网络地址不得随意使用。

二、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外部服务网、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由路局信息化处统一实 施,未经批准不得私接互联网。 三、需更改网络联接方式或增加接入安全生产、内部服务网、外部服务网的设备,应向 路局信息化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 17 条 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133、136 条) 一、 对拟接入铁路局安全生产网、 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的应用软件系统在立项前及 投入使用前实行入网审查制度, 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铁路局信息化处提交申请, 待铁路局信 息化处批复后才能实施。

二、铁路总公司推广的应用软件不需入网审查,但须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

三、应用软件入网基本条件:

1.软件设计、研发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各单位或部门根据自身生产管理需 要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2.软件应符合国家软件工程标准规范。

3.软件应符合铁路局信息安全、 信息共享和网络管理要求, 能应用于实际的运输生产和 经营管理。

4.具有完善和可靠的软件运行维护能力。

第 18 条 铁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136、137 条) 一、铁路重要信息系统须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工作。严格执行等级保护 制度,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铁路信息系统设备须安装使用具有自动升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外来 设备需接入铁路信息系统网络,应事先经过安全检测,方可使用。

三、 铁路信息系统设备需设置系统和用户口令, 口令由操作使用单位保管, 并定期修改。

主机、数据库和网络骨干设备的口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篡改、毁损。涉及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使用、处理的各类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协议。

五、铁路信息系统中的用户权限应按照最小服务配置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安全策略、安 全配置、日志和操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个角色的权限、责任和风险,严禁任何未 经授权的操作。

第 19 条 铁路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138 条) 一、设有一类设备的机房,其不间断电源(UPS) 、空调设备应冗余配置。

二、一类设备的电源须从 UPS 电源输出端引接,其它电器不得与一类设备共用 UPS 电 源。二类设备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电源保障措施和设备配置。

三、一类设备正式投产运行时,铁路电力部门应按照一级负荷提供电压为 380V/220V 的供电电源。

第 20 条 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139 条) 一、重要信息机房须建立 24h 运行值班机制,定时巡视检查设备和系统运行状态,发现 故障及时处理。

二、铁路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实行固定资产属地管理、业务统一管理、技术归口管理的原 则。

三、铁路信息系统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账,维护检修工作应采用日常巡视维护和定期 检修维护相结合的方式。 四、一类设备及其系统需要改造、维修、维护,影响信息系统正常使用时,设备管理单 位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应急措施,经铁路局信息化处审核,向铁路 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一类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处理,及时启动系统应急技术预案, 启用备用设备,对故障设备应立即组织修复。 第二章 第一节 第 21 条 行车组织 基本要求 车站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23 条) 三江镇、杜坞、前场Ⅰ场、角美等高速与普速共线车站及非集控站须编制《站细》 。

第 22 条 列车运行方向补充规定( 《技规》第 211 条) 万能联络线三明北昌福场至万能站方向为上行。

动走 A、B 线南昌西城际场至南昌西动车所方向为上行。

动走 C 线、南昌西 E 线南昌西高速场至南昌西城际场方向为上行。

动走 D 线南昌西高速场至南昌西动车所方向为上行。

南昌西联络线向莆线路所至南昌西城际场为上行。

第 23 条 CTC 基本操作方式及转换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05、206、294 条) 一、各站(所)正常情况下 CTC 操作方式规定如下:

南昌西城际场、南昌西高速场、三明北昌福场、杜坞站、前场Ⅰ场采用车站操作方 式,抚州北站、福州南站、漳州站、三江镇站、角美站采用车站调车操作方式,其它 CTC 车站(所)均采用中心操作方式。

二、正常情况下,各站(所)均采用规定的 CTC 操作方式,调度集中设备不准转为分 散自律下的其他方式。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集控站可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或车站操作 方式,但须在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固定在车站登记的车站转为车站操作方式时除外) 。

固定在车站登记的车站,转为非常站控或车站操作方式的时机不得早于最后一趟列车 (货物、路用列车除外)到达前方站时间;但三江镇站、杜坞站、角美站、前场Ⅰ场行车设 备施工、 维修需转非常站控模式时, 转换时机不得早于调度命令规定的施工、 维修开始时间; 三江镇站、角美站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转换为车站操作方式时,转换时机不得早于施工、 维修调度命令下达时间,且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min。

固定在调度所登记的车站, 转为非常站控或车站操作方式的时机不得早于调度命令规定 的施工、维修开始时间。

施工、维修结束后应及时转回正常情况下规定的操作方式。

三、除因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转换为非常站控的情况外,列车调度员提出需转为非 常站控时,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许,车站(线路所)盯控人员到岗后,方 可转换。车站(线路所)提出需转为非常站控时,车站(线路所)盯控人员必须到岗并同意 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提出转为非常站控。转为非常站控时,列车调度员应通知调度所值 班干部上岗盯控 (天窗修期间固定在车站登记的车站转为非常站控时除外) ,车站 (线路所) 应通知盯控人员上岗盯控。

四、申请转为非常站控时,申请人须在《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进行登记,记明 转换的原因,同意方同时在《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进行登记,双方登记内容应一 致,并由双方盯控人员在各自的《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备注栏内签名。转为非常站控 的原因消除后,双方需在《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销记,并立即转回正常情况下规定 的控制模式(方式)。

五、电务人员检修 CTC 设备在履行登记和签认手续后,检修过程中需进行 CTC 控制模式 或 CTC 控制方式转换功能试验时,不需在《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另行登销记,由电 务检修人员根据施工或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六、转为非常站控、车站操作方式的车站办理接发列车作业时,车站值班员须通知司 机车站已转为车站控制。

第 24 条 车站值守工作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21 条) 一、庐山城际场、德安城际场、共青城城际场、永修城际场、乐化城际场、宜春高速 场、弋阳高速场因行车室与既有站行车室合并设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可不在行车室值 守,期间的值守工作由既有站车站值班员负责。需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上岗作业时,由列车 调度员布置既有站车站值班员通知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上岗。

二、车站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运输处牵头制定并公布。 第二节 第 25 条 244 条) 编组列车 列车中车钩的摘挂、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结的补充规定 ( 《技规》 第 243、 列车中车钩的摘挂、软管及电气控制等连线摘结的补充规定见表 1。

表 1 顺 序 作业 项目 分工 作业情形 利用本务机调车作业时 本务机无调车作业时 列车机车 有列检作业的列车 与 第 一 辆 单班单司 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而有 车的连挂 机值乘的 车辆乘务员时 列车 无列检作业的列车且无 车辆乘务员时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有列检作业的列车 非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 车 列车机车 与 第 一 辆 无列检作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 车 的 车 钩 业的列车 而有车辆乘务员时 摘解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 且无车辆乘务员时 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时 列车中车辆的车钩摘解 有列检作业的列车 非单班单司机 无车辆 列车机车 值乘 与 第 一 辆 无列检作 乘 务 员 单班单司机 车 软 管 的 业的列车 时 值乘 连结 有车辆乘务员时 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时 列 车 中 车 有列检作 始发列车 辆 软 管 的 业的列车 非始发列车 连结 无列检作业的列车 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时 列 车 机 车 有列检作业的列车 与第一辆 非单班单司机值乘 车 软 管 的 无 列 检 作 单 班 单 有车辆乘务员 摘解 业的列车 司机值 无车辆乘务员 乘 列车中车辆间软管摘解 调车 人员 ○ 列检 人员 机 车 车 辆 乘务员 乘务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车站 人员 1 车辆连 挂 2 车钩摘 解 3 软管连 结 4 软管摘 解 顺 序 5 作业 项目 列车电 气控制 连接线 的连结 与摘解 分工 作业情形 有客列检作业的列车 无客列检作业的列车 调车 人员 列检 人员 ○ 机 车 车 辆 乘务员 乘务员 车站 人员 ○ 注:1.补机与列车的摘挂和软管的摘结,固定使用的补机,由机车乘务员负责;临时 使用的补机,由调车人员负责。区间返回补机车钩和软管的摘解工作,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2.多机重联时,机车间车钩摘挂和软管的摘结:第一位机车与第二位机车之间,由第 一位机车乘务员负责, 第二位机车与第三位机车之间由第二位机车乘务员负责, 其后依次类 推。

3.软管包括制动主管以及列车总风管的软管。

第 26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 ( 《技规》 第 255、 332 条) 一、车辆段应根据车务站段提出的计划,按季供应必要数量的胶皮垫圈。

二、 旅客列车底在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 站不再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第 27 条 列车技术检查及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50、258 条) 一、始发的旅客列车,在有客列检的车站,由客列检负责技术检查,无客列检时,由车 辆乘务员负责技术检查。

回送客车底的列车,在有客列检的车站,由客列检负责技术检查;无客列检时, 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技术检查;无车辆乘务员时由铁路局指派列检人员负责对车辆的技 术检查。

二、特快货物班列、快速货物班列,由指定的列检作业场负责技术检查。

三、以客车底编组的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 600kPa。列车中车辆自动制动机的 要求,按旅客列车办理。

以货车编组或客货车混合编组的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 500 kPa。列车中编挂关 门车的辆数,按货物列车办理。

四、 机车出段前, 应按列车运行图及相关文电规定的车底种别 (遇有临时变更或加开时, 由调度所通知机务段) ,由机务段机车调度员通知司机,调整到规定压力。

第 28 条 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40 条) 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时,除按《技规》机车运用规章有关规定办理外,补充如下:

1.机车走行部及制动系统等影响运行安全的关键部件故障时,禁止回送。特殊情况下 必须回送时, 应由相关技术部门确定具体回送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并以电报通知有关单位。

2.机车随旅客列车回送时,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不得超过 1 台。

3.机车随货物列车回送时,应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12 小时内无直通(直达) 货物列车开行,可附挂区段货物列车回送,每列不得超过 2 台。

4.机车的牵引电动机故障或转动性能不良,未作处理和确认时,禁止附挂列车回送。

5.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高速与普速共线车站除外) 。

6.工程局、厂矿企业等路外单位机车回送时,机车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回送机车乘 务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否则车站不得办理承运手续。 第 29 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 一、 凡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 必须根据铁路总公司颁发的企业自备车辆 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统一编制车种、车型、车号。

二、路外企业的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进入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其 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每年须到所在地铁路局机车、车辆部门进行申报、审核,产权变更时 须由机车、车辆部门派员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重新办理注册,并签订“自备车过轨检查协 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 (协议书应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查) ,未签订“自备车过轨检 查协议”和“自备车定检检修合同” ,未安装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签的自备车,专用线未安 装车号自动识别轨边装置(AEI)的,一律不得办理过轨和签订运输过轨协议。

路外企业的自备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前,须经铁路机 务、车辆段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限界和各部技术状态 均符合铁路规章的要求,填发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质量鉴定合格证,作为通过过轨技术 检查的依据。

三、 路外企业自备车辆, 长期在铁路营业线上固定区段运行而不经过铁路列检作业场时, 可由铁路列检作业场按铁路同性质车辆的有关规定,派人检查维修。具体办法,由路外企业 与所在地车辆段在协议中商定。

四、固定在企业内专用的自备车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过轨时,须经铁路局车辆主管部 门批准, 由企业联系附近车辆段或列检作业场派人进行检查确认, 安装货车车号自动识别标 签后,方可挂运。

五、定检到期和过期的企业自备车辆,在能确保行车安全的条件下,辅修不超过十天, 段修不超过一个月,准许顺向继续运行到企业单位(或承担检修单位)所在站。

对定检过期的检修回送企业自备货车, 路外企业可根据检修合同, 委托所在地车辆段整 修后,方准办理挂运手续。

六、 管内各列检作业场对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路外企业自备车辆, 应与铁路运用车辆 同样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修理,并保证运行安全。但对企业自备的专用车辆(如装化工产品、 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货车及发电车等)铁路列检作业场只对走行、制动、连缓部分进行 检查和维修,其他部分由企业单位负责。 第三节 第 30 条 调度指挥 发布、交付和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69、270、271 条) 一、列车调度员除执行《技规》第 269 条规定外,遇下列情况,应发布调度命令:

1.车站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停用或恢复(调车设备除外)时。

2.向无空闲线路的车站发出列车时。

3.自动站间闭塞区间列车由车站退入后方区间闯坡时。

4.夜间本务机车头灯故障,继续牵引列车时。

5.两线、多线区间,列车运行违反线路运行分工时。

6.变更列车始发或终到站时。

7.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车功能切除, 动车组列车制动系统故障切除部分制动力时。

8.货物列车在列尾装置运用区段未挂列尾装置、列尾装置主机丢失或列尾装置故障运 行时。

9.变更接车场别时。

10.自动站间闭塞区间使用计轴复零按钮。 11.临时取消施工、维修天窗时(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取消时除外) 。

12.货物列车列尾主机回送时。

二、调度命令的传送及接收方法:

1.抄收的调度命令,受令人应进行复诵,如有几个单位同时抄收时,列车调度员应指 定人员复诵,其他人员核对。

2.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计算机发布调度命令时,各受令点有关人员应及时签 收, 列车调度员应监视调度命令的签收情况, 对未及时签收调度命令的受令点列车调度员应 进行追问。

3.准许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 司机发布、转达调度命令。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或联系列车运行 注意事项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均应相互复诵、互报姓名(代号) ,便于 确认。

4. 中心操作方式车站, 列车调度员不向该站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其他操作方式车站 (包 括中心操作方式车站转为其他操作方式时) ,列车调度员仍需向该站发布相关调度命令,并 将已经发布的有关调度命令补发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5.集控站需由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向司机等相关人员递交书面调度命令时,列车调度员 应将调度命令通过 CTC 发至车站行车室,并通知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签收、递交。

6.列车前后两端均挂有机车时,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发布的调度命令, 如涉及到两端司机, 由负责签收的司机向另一端司机转达。

两台及以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重 联运行时,由负责签收的司机,向其他司机转达。

7.调度命令必须在列车进入关系区间(站)前交付,列车调度员未得到回执前(非常 站控模式情况下车站值班员未得到列车调度员命令已传达到司机的通知) ,不得开放接发该 次列车的出站、 进站或线路所通过信号。

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发布时机最早不早于后方 站开车 (准许列车越过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的调度命令必须在列车运行至故障或停用的信号机 前,方可发布) 。

第 31 条 有计划施工的布置与传达( 《技规》272 条) 施工计划除以书面文件公布外, 调度所还须在施工日计划中予以公布, 列车调度员将与 本调度区段相关的施工日计划内容在列车工作计划内一并下达, 有关站段应按规定向相关人 员转达。 第四节 第 32 条 条) 行车闭塞 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92 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的行车凭证见表 2。

表 2 序号 特殊情况 1 2 3 控车方式 行车凭证 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 1.确认接车进路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1.确认接车进路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进站(接车进 路)信号机故 LKJ ( GYK )控 调度命令 障,且引导信 车 号不能开放时 隔离模式运行 调度命令 接入列车 附带条件 以不超过 20 km/h(动车 组 列 车 为 不 超 过 40 km/h)速度进站 以不超过 40 km/h 速度进 站 按引导模式进站, 并须准 备随时停车 以不超过 20 km/h(动车 组 列 车 为 不 超 过 40 km/h)速度进站 4 CTCS-2 级 控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 1.确认接车进路空闲 车、CTCS-3 级 允许运行信号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开放引导信号 控车 接入列车 LKJ ( GYK )控 进站信号机显示的引 1.确认接车进路空闲 车 导信号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第 33 条 使用总辅助按钮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60、269、278 条) 一、当区间轨道电路发生故障或方向电路因故出现相邻两站同为接车站的“双接”现 象 (即接车表示灯均点亮黄灯) ,须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运行方向时,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1.列车调度员(两端站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

2.发车站为车站控制时,由发车站的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请示调度命令。

接车站为车站控制时,接车站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配合办理辅助改方作业。

3.先使用发车站总辅助并按压发车辅助按钮,随后使用接车站总辅助并按压接车辅助 按钮,即可改变区间运行方向。

4.每次使用总辅助按钮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时间、原因、调度 命令号码、使用人及使用后计数器号码。

二、电务部门接到车站总辅助按钮破封使用的通知后应及时到行车室加封。有信号工 区的车站至少日加封一次;无信号工区的车站至少在巡检时加封。电务人员检修闭塞设备 在履行登记和签认手续后,需使用总辅助按钮时不请求调度命令,使用情况和计数器号码 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予以确认。

第 34 条 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车站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的规定 一、需要使用故障按钮时,列车调度员应确认区间空闲,两端站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 班员共同确认区间空闲,由使用站向列车调度员请求。当列车未发出时,由发车站办理;列 车到达接车站(包括因故退回原发站)时,由接车站办理;停电后恢复供电时,由发生站办 理。

需要使用计轴复零按钮时, 列车调度员应确认区间空闲; 两端站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 班员共同确认区间空闲,并共同向列车调度员请求,列车调度员在查明区间空闲后,应向区 间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同时发布调度命令。

二、每次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时间、 原因、调度命令号码、使用人及使用后计数器号码;当车站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为装有 计数器的加封按钮时,应及时通知电务部门加封。

三、 电务部门接到车站故障按钮、 计轴复零按钮破封使用的通知后应及时到行车室加封。

有信号工区的车站至少日加封一次; 无信号工区的车站至少在巡检时加封。

电务人员检修闭 塞设备在履行登记和签认手续后,需使用故障按钮、计轴复零按钮时不请求调度命令,使用 情况和计数器号码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予以确 认。

第 35 条 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81 条) 一、使用电话记录时,自 0 时至 24 时不分区间、方向按顺序统一编号。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电话记录号码 (办理发车及接车的车站、线路所为同一车站值班员 或列车调度员指挥时除外):

1.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

2.单线区间同意邻站越出站界调车或双线区间同意邻站反方向越出站界调车以及调车 完毕时。

3.临时准许在区间内后退闯坡的列车及推进运行列车前次发出的列车,到达前方站 时。

4.同意路用列车由区间返回时(列车调度员办理时除外)。

5、线路所办理列车反方向运行,前方站同意接车时。

6、单线自动闭塞区间,出站信号机故障或停用发出列车,前方站同意接车时。

7.其他需要使用电话记录号码时。

三、车站值班员除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车站使用的电话记录记入《行车日志》外,其他 电话记录仍记入《电话记录登记簿》内。列车调度员将电话记录号码记录在《电话记录登记 簿》内。 第 36 条 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若按电话闭塞法行车的终止站在 CTCS-2 级、CTCS-3 级区段时,列车调度员须布置动车 组在终止站停车,并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将 LKJ 方式 (未装备 LKJ 的动车组为隔离模式) 退 出,转换为列控车载设备方式控车;若按电话闭塞法行车的终止站在 CTCS-0 级区段时,列 车调度员不再发布调度命令,司机要适时将列控车载设备恢复正常。 第五节 接发列车 第 37 条 旅客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客运人员(列车长)与司机(随车机械师)联系 规定( 《技规》第 282 条) 一、 动车组列车的列车长 (重联动车组为前车列车长) 确认旅客上下完毕 (途中有上水、 吸污作业的还应得到车站客运人员上水、吸污作业完毕的通知)后,通知司机(按钮不在司 机操作台上的为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关门联系用语如下:

列车长:

“××次司机,旅客乘降完毕,请关门。

” 司机(随车机械师) :

“××次关门,司机(随车机械师)明白。

” 二、 动车组以外的其他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 未设助理值班员的车站由客运人员确认旅 客乘降、上水、行包装卸、吸污等客运作业完毕后,通过无线对讲设备通知司机,司机须得 到车站客运人员的报告后,确认行车凭证正确,发车条件完备后,方可起动列车。报告用语 规定如下:

客运人员:“客车××次司机,××站客运作业完毕。” 司机应答:“客车××次客运作业完毕,司机明白。” 第 38 条 车站接发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83 条) 一、集控站始发列车(动车组列车、路用列车除外)出发前,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须及时 将防溜撤除、列检及货物列车列尾作业等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二、中心操作方式车站接发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除外)时,列车调度员应通知车务 应急值守人员接送车(转为车站控制时除外)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送列车时,应站在指定 的位置(便于观察、保证人身安全的地点,具体由车站指定) 。

第 39 条 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作业时机的规定( 《技规》第 319 条) 接发列车时, 应提前 10min 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其 他作业(通过 CTC 自动排路时,敌对进路停止排列的时机由系统自动判断) 。动车组正线通 过时, 应提前 10min 停止邻线 (非动车组通过一侧或线间设有隔离设施除外) 的列检、 货检、 检查机车、上水、吸污、调车、撤设防溜、摘挂列尾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因应急处 置、非正常行车等原因确需在动车组通过正线邻线作业时,应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本线封锁、 邻线限速 160km/h 及以下。各站段须制定确保作业安全的卡控措施。

第 40 条 CTC 列车属性及车次号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集控站接发列车进路采用以列车运行调整计划自动控制方式,必要时由列车调度 员人工办理。对于有特殊运行要求的列车 (如专特运列车、电力机车及其牵引的列车、动车 组等),列车调度员须依照相关规定在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进行相应的特别设置和标注。

二、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要加强确认车次号,发现车次窗口条内车次与实际车次 不符时,必须加强联系并及时更正。为避免造成 CTC 列车占用丢失误报警,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不得在车次窗口条内输入其它非车次号的标记性文字 (输入存车信息除外) ;在 进行调车作业前,应及时删除车次号。 第 41 条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86 条) 一、引导接车时,仍应按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办理。

二、列车压岔,如不符合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条件时,应使开来 的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开放信号机接入站内。

第 42 条 接发回送客车底、特快货物班列以及改按旅客列车办理的列车的补充规定 一、回送客车底列车、特快货物班列接发列车时按货物列车办理。

二、调度日 (班) 计划安排的改按旅客列车办理的列车,除有特殊要求外,仅在相对方 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以及相邻线上调车作业的限制上按旅客列车条件办理。

三、军用列车是否按旅客列车办理,应在军运方案中确定,并纳入调度日 (班) 计划。

第 43 条 接发列车开放信号机时机的规定( 《技规》第 287 条) 一、人工办理接发列车时,开放进出站信号时机见表 3。

表 3 接车(通过)时,不迟于列车到达、通过前开放 进站(通过)信号的时机 动车组、特快旅客列 车、特快货物班列 3 min 其他列车 5 min 发车时,不迟于列车出发前开放出站信号的 时机 动车组、特快旅客列 车、特快货物班列 1 min 其他列车 2 min 二、遇不满足开放时机时,在具备接车条件后应立即开放进站(通过)信号。

三、进站(进路)信号机开放后,除发生危及人身及行车安全情况外,禁止关闭信号机 变更旅客列车进路。需关闭进站(进路)信号机变更非旅客列车的进路时,如不足以上规定 准备进路及开放信号机的时间(自动闭塞区间列车进入第一接近区段)亦禁止变更。

第 44 条 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55 条) 一、 动车组列车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时, 禁止在未设置列控信息的股道及进路上接 发。

二、接发动车组列车的补充规定:

1. 接发办理客运业务的动车组列车的固定股道应在列车运行图或列车开行文件中公布。

2.车站接发临时加开列车运行图或开行电报以外的动车组列车、救援接应点车站接发 热备动车组时,要在能接发动车组列车的股道上办理,办理客运业务或旅客换乘时,还应在 具备办客条件的股道办理,具体由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确定。

3.动车组列车变更固定股道接发车时,须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 许外,车站值班员要提前通知相关客运人员(集控站由列车调度员通知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通知客运人员) 。

三、 “原规定为通过的列车”是指:

1.列车运行时刻表规定为通过的列车。

2.以书面文件、电报修改时刻为通过的列车。

3.以调度命令临时排定时刻为通过的列车(未排定时刻的列车,一律按停车办理) 。

第 45 条 列车需在站内向前移动时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91 条) 动车组列车进站停车时, 须按动车组停车位置标停车, 特殊情况需移动时, 在车门关闭、 上水、吸污等作业停止后,方可操纵列车向前移动。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军用列车进站停车后,必须移动时,司机须与车站客运人员确 认旅客乘降、上水、装卸、吸污等作业停止后,方可操纵列车向前移动。 其它列车进站停车后立即前移时,在司机鸣笛后(在限制鸣笛的车站,司机与车站联系 后) ,即可进行。

列车前移时司机须认真执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特殊前行模式使用规定。

第 46 条 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90 条) 一、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入 《技规》 第 290 条规定的列车时,列车调度 员应发布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 (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 按规定准备好进路,并指派胜 任人员将接车线路及线内停留车位置等注意事项通知司机后,登乘列车前端,不间断地显 示调车手信号,将列车领至接车线内适当地点停车。

二、接车前,列车调度员 (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 应通知接车线内机车及重型轨道 车司机禁止移动。

第 47 条 按站间组织行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95 条) 按站间组织行车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办理发车前,必须与前方站联系(该区 间两端站由同一人负责办理接发列车时除外)或通过 CTC/TDCS、区间占用表示灯、《行车 日志》,确认区间空闲。

第 48 条 线路所行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48 条) 一、车站控制时,线路所办理列车反方向运行时,在同意后方站预告前,应先取得前 方站同意接车的电话记录号码后,方可办理。

二、车站控制时,同一咽喉当一个方向办理接发列车时,另一方向无隔开设备时不准 同意邻站、所发车 (进站、通过信号机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不超过 6?的下坡道且列控车 载设备及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良好的动车组列车、制动力未切除的动车组列车、列车运行监 控装置或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良好的其他列车,以及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段除外)。

三、设有进站、出站信号机的线路所除执行本条第二款外,其它按车站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六节 第 49 条 列车运行 未装备 CIR 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临时上线要求( 《技规》第 118 条) 因救援、抢险等原因,未装备 CIR 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临时进入 GSM-R 区段时, 司机须携带 GSM-R 手持终端,上线前将 GSM-R 手持终端号码通知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

司机须严格按照开行计划或调度命令指定的车次注册,未携带不得上线运行。

第 50 条 出站信号机提前开放时司机操作列车的补充规定 按规定需在车站停车再开的列车,司机必须按规定操纵列车停车,遇出站信号机提前 开放时,司机不得通过。

第 51 条 司机难以确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运行办法 改按 LKJ 或隔离模式运行的动车组列车及其他列车, 因地处曲线等原因, 司机难以确认 列车信号机的显示时,可按照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当接近地面信号机时,司机应确认地面 信号,如发现机车信号与地面列车信号机的显示不一致时,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报告列 车调度员,然后按地面列车信号机的显示运行。 第 52 条 CTCS-3 区段动车组在车站不能定位出发补充规定 在 CTCS-3 区段,动车组在车站折返换端或因故列控车载设备断电重启后不能定位时, 出发按照 CTCS-2 级列控车载设备控车模式运行,在列控车载设备提示时,司机按压专用按 钮后转入 CTCS-3 级工作。 第七节 第 53 条 列车限速 列控限速设置的补充规定( 《技规》309、310 条) 一、 列控中心控制的每个有源应答器只管辖一定范围内的临时限速, 单方向范围内最多 允许同时设置 3 处列控限速, 福厦线列控限速由 CTC 集中管理只能够同时设置 1 处列控限速。

限速区不得重叠,临时限速区长度应大于 21m。

二、 列控限速的起点与终点位置应按线路正向运行方向设置。

列控限速起点与终点均不 得设置在线路短链点内,有关单位、部门提报临时限速时,限速起、终点应避免在线路短链 内。

三、 区间及站内正线列控限速按照实际里程设置 (福厦台管辖范围内限速根据实际里程 由 CTC 以闭塞分区为基本单元归档进行限速设置) ,侧线列控限速以上、下行侧线分别按区 设置(不含正线限速区) ,列控限速等级有三种方式:

1. 正线限速按档分为不同限速等级进行设置, 按每 5km/h 一档设置, 最低限速值 45km/h, 最高限速值不超线路运行允许速度。

2.温福台、建福台、福州枢纽台管辖范围内正线限速按照 CTC 提供的常用限速档位进 行限速设置。

3.侧线列控限速限速值设 45km/h、80km/h 两档。

四、对跨调度台管界的临时限速,需设置列控限速时,由调度台按管辖分界人工拆分后 分别下达。

五、列控限速命令的线路号按下行正线、上行正线、下行侧线、上行侧线的顺序编号, 并可扩展,如图 3 所示: ③ ① ② ④ 图3 六、站内正线列控限速、侧线列控限速对列车进路的影响:

1.若站内正线设置列控限速,经该限速区的所有侧线接发车进路均限速,如图 4 所示。 接车进路受1号限速影响 ① ② ③ 本侧咽喉的接车进路 不受1号限速影响 ① ② 正线1号限速 接车进路受1号和2号限速影响 正线2号限速 ① ② 本侧咽喉的发车进路 不受2号限速影响 发车进路受2号限速影响 ④ 图4 2.若设置站内侧线列控限速,该侧线限速区内的所有侧向接发车进路均限速,不影响 正线进路,如图 5 所示。 接车进路也受1号限速影响 ③ 侧线1号限速 ① ② 发车进路也受2号限速影响 正线进路不受 侧线限速影响 侧线2号 限速 ① ② ④ 图5 七、两正线间(含三、四正线间)渡线无法设置列控限速,需临时限速时,列车调度员 应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动车组司机应按限速调度命令人工控制列车通过限速区段。

第 54 条 18 号以上道岔侧向通过进路设置临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通过进路中的接车进路上有侧向开通的大号码道岔,当该通过进路或离去区段设置有 80 km/h 及以上但低于大号码道岔侧向最高允许速度的列控限速,对动车组过岔速度补充如 下规定:

1.先设置列控限速,再办理侧向通过进路时,进站信号不降级,接近区段发 UUS 码, 动车组列车按照不高于 80km/h 侧向通过。

2.先办理侧向通过进路,再设置临时限速时,进站信号降级显示,接近区段发 UU 码, 动车组列车按照不高于 45km/h 侧向通过。

第 55 条 列控系统重启核对列控限速的补充规定 当列控中心、RBC 或临时限速服务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施工停用,电务部门重启列控系统 影响列控限速时,销记时应注明“请列车调度员重新核对列控限速及初始化” ;列车调度员 及时核对列控限速、进行初始化,发现列控限速丢失或不一致时,列车调度员要及时重新设 置列控限速。 第八节 调车工作 一般要求 第 56 条 调车工作一般要求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4 条) 一、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 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 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 (有前后头灯、 扶手把、 防滑踏板等) 。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进行检修时,由所属机务(折返)段指定符合规定条 件的机车和熟悉车站设备及作业的司机担任。

二、使用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应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机车摘挂、转线等不进行车 辆摘挂的作业、列车在到达线路内直接后部摘除外) 。

三、车站调车操作方式的车站,应根据作业内容、设备情况等制定车站调车作业办法, 并抄送相关调度所、机务段。 第 57 条 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 转场前,越出场须先将转场的时间、地点、辆数及有关事项,与进入(经由)场联系。

取得同意后,向本场的有关人员布置。进入(经由)场的调车领导人在同意邻场转场前,应 向本场有关人员布置,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同意;在同意邻场转场后,应及时向本场有关人 员布置。 领导和指挥 第 58 条 调车领导及指挥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5 条) 一、调车领导。

1.设有车站调度员的车站,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统一领导。

2.动车段(所)调车作业时,由动车段(所)调度员担当调车领导人。

二、调车指挥。

1.调车作业,每台机车只准由一个调车指挥人指挥。

2.未设调车组的车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由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或胜 任人员 (指经鉴定、 考试合格取得调车长资格的人员) 担任调车指挥工作, 其他胜任人员 (指 经鉴定、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连结工作。

第 59 条 工程线调车工作的规定 一、工程线的调车作业,由本单位机车和调车人员负责进行。在本单位确无机车的情况 下,可联系有关站或报请铁路局安排机车,但调车指挥和作业仍由本单位负责。如确有困难 时,报告铁路局作出安排。

二、工程部门的调车指挥人,须委托车务站段进行培训,经鉴定、考试合格后,由工程 部门任免。

三、有关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与传达,调车作业的指挥和车辆交接办法,线路长度、坡 度和速度,对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等,应由工程部门与车务站段共同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 案。属长期性作业的,站段应制定作业办法。

四、企业、工程局自备机车乘务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或副(学习)司机证,驾驶机型 与持证类型相符,并有鉴权单位加盖的当年年鉴合格章,否则不准操纵机车进入营业线路。

第 60 条 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 一、企业、工程部门的车辆,应在车站固定的线路上进行交接。有关交接地点、交接办 法,以及企业、工程部门机车进入车站作业时,调车作业计划的布置、调车作业的指挥、调 车速度、指定的作业线路等,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车务站段与企业、工程部门签订协议并抄 送调度所。车站不得随意超范围利用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协助车站调车作业。未签订协议, 禁止企业、工程部门机车进入车站作业。

二、企业、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作业时,应受车站统一领导,并由车站调车领导人编制 书面计划(企业、工程部门自备机车进入站内交接线整列取送作业除外)和传达布置。

三、 企业、 工程部门机车在车站禁止穿越正线调车, 并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计划及准备 第 61 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6 条) 一、编制、下达书面调车作业计划时,调车领导人应亲自或指定专人向司机递交书面调 车作业计划,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人手一份。 二、列车调度员担当调车领导人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根据列车调度员的指示,提供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相关资料,负责打印传达调车作业计划。

三、进行有车辆摘挂的调车作业时,应使用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利用调车机车 作业的通知单可不附示意图) 。

调车领导人在填写示意图前, 须派人检查线路和停留车位置。

此时,作业人员可不再进行入线前的检查,但挂车前仍须停车检查。

四、穿越正线调车时,必须在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记事栏内注明。

五、书面调车作业计划的符号规定如下:

“+”——挂车; “-”——摘车; “○”——转线; “≠”——穿越正线。

六、动车所(段)调车工作的计划编制及下达办法由车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

七、调车作业通知单、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的格式规定如表 4、表 5。

表 4 调车作业通知单 第 号 年 月 日 第 顺序 1 2 3 4 5 6 7 注:1.不用的字抹消。

2.此单分两种,甲式 20 格,乙式 40 格,由各站根据需要向铁路局印刷厂领用。 分 完 成 作 业 次车 号机车 股道 作业方法 辆数 编组、摘挂。

解体、站整。

代号 记事 计 划 由 时 年 月 表5 日 站调车作业通知单 编制人 编 制 人 停留车位置示意图: 第 顺序 次车进 股道 道计划由 作业方 辆数 法 时 记事 分至 顺序 时 分完成 作业方 股道 法 辆数 记 事 1 11 2 12 ? ? 10 20 注:1.示意图可另附,并应详细注明:

⑴停留车组相互间的距离; ⑵停留车距警冲标或车挡的距离; ⑶辆数(方框表示车组,框内数字表示辆数) 。

2.对停留车组较多,注明中间各组距离有困难时,可仅注明停留车距警冲标或车挡的距离。

3.岔线可不填写停留车位置示意图。

4.此单为 20 格,由各站根据需要向铁路局印刷厂领用。 调车作业 第 62 条 调车指挥人显示手信号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8 条) 一、调车指挥人在指挥调车作业时,应选择既能看见调车进路和停留车辆,又能使机车 乘务员看清其显示信号的位置。

遇天气恶劣或地处曲线推进车列瞭望困难时, 调车指挥人可 指派连结员或胜任人员在前方瞭望或中转信号。

二、在影响调车人员安全和瞭望困难的地点,调车人员可不在司机一侧作业,但事先须 向司机及有关人员传达清楚(规定不在司机一侧作业的除外) ,此时,推进调车的速度不得 超过 15km/h。机车乘务员应不间断地进行瞭望,严格执行呼唤应答制度。

三、 折返旅客列车、 折角列车的机车在车站转向挂头以及挂取保留列车的机车在车站挂 头时,可比照出入段本务机车挂头办理。

第 63 条 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和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8 条) 一、进入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后,应根据停留车位置正确掌握速度,调车最高速度不 得超过 20km/h。

二、推进车辆连挂时,调车指挥人应向司机显示距离停留车“十、五、三、一车”的距 离信号(一车按一道股道号码信号显示) 。司机应根据调车指挥人显示的距离信号及带车辆 数等情况掌握好调车速度。

三、单机连挂车辆时,可不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但调车指挥人应负责调整钩位,并显 示连结、稍行移动、停车等信号。

第 64 条 办理调车进路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4、316、319 条) 一、集控站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列,严禁分段排列调车进路;调车作业都必须在调车 车列 (动车组) 全部进入折返阻挡调车信号机前方后,方准办理下一钩调车进路,严禁压岔 调车。

二、调车信号机开放后原则上不准变更,必须变更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务 应急值守人员)应通知调车指挥人和司机,并得到调车指挥人和司机应答后,方可关闭信号 机。调车指挥人和司机在动车前,应再度确认调车信号机正确开放。

三、机车越过调车信号机而未压上轨道绝缘,调车信号机仍能开放时,调车指挥人在确 认调车信号机正确开放后,应通知司机并显示起动信号。

四、未设调车信号机,或调车信号机故障等原因调车信号机不能开放时,进路准备人员 应将相关道岔操纵至所需位置并单独锁闭,在调车进路准备妥当后通知调车指挥人(司机) 准许越过故障的调车信号机。

五、动车组在车站转线调车时,司机须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操作,列车调度员(车 站值班员)通过 CTC 终端或控制台确认(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须按规定进行确认)动车组 越过折返信号机(或折返地点)后,通知动车组司机停车换端。在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后端 操作时, 要指派随车机械师或其他胜任人员站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指挥, 发现危及行车 或人身安全时,须立即通知司机停车。

六、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要道还道时,一律出路要出路, 进路要进路。由近而远地要道,由远而近地还道,得到进路开通的联系信号(股道号码与好 了信号)后,方可向司机或调车人员显示股道号码与道岔开通信号。无扳道员管理的道岔, 由调车组中指定的人员 (综合维修工区、网工区、段管线为管理、使用单位指定的人员) 扳 道和要道还道。在道岔加锁不需扳动的情况下,司机可凭调车指挥人的通知和起动信号越 过道岔。机车车辆在非集中区与集中区之间往返时,必须在进入集中区(非集中区)的调车 信号机(道岔)前一度停车。 第 65 条 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15 条) 调车作业时,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调车工作的有关规定。

计划不明, 严禁动车。

接到计划, 准备动车。有了信号,立即动车。

在驶向道岔前, 须确认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或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号码与 道岔开通信号。如机车停留地点距离道岔及调车信号机较远或因曲线关系确认信号有困难 时,司机可先根据调车指挥人的信号起动,但在运行中必须继续瞭望,直至确认上述信号正 确显示后,方可越过警冲标或调车信号机。

调车信号机故障等原因不能开放时,动车组调车作业根据需要人工转为隔离模式。

第 66 条 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4 条) 车站调车作业必须连结全部软管 (杜坞站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数量由车站根据线路坡度 等,与机务段协商规定,并纳入《站细》 ) 。连结软管后,必须进行通风试验,未经通风试验 不得动车。

第 67 条 旅客列车途中甩挂作业的规定( 《技规》第 318 条) 一、甩挂作业时,车站必须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把关。

二、调动乘有旅客的车辆时,必须严格控制速度。

三、不准带其他车辆进行甩挂作业,接近被连挂车辆前应一度停车。

四、对甩下的客车必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五、旅客列车途中甩挂,有关作业联系要求:

1.列车调度员要提前将旅客列车甩挂情况(包括列车车次、股道、甩挂辆数及作业位 置等)通知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通知客运 人员。

2.接车客运人员须将甩挂情况通报列车长,列车长应及时通知车内旅客及工作人员注 意安全。

3.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得到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上下完 毕的报告后,方可布置调车指挥人进行连挂作业。

4.挂车作业完毕后调车指挥人、现场把关人员须共同确认软管连结、折角塞门开启情 况。

第 68 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上限制调车 作业的时机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9 条) 接车——自进站(进路)信号机开放时起(无进站信号机或进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为 接车进路准备妥当时起) ,至列车整列停妥为止。

发车——自出站(进路)信号机开放时起(无出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为 发车进路准备妥当时起)至列车整列出站为止。

通过——自进站(进路)信号机开放时起,至列车整列出站为止。

第 69 条 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9 条) 一、跨进站信号机装卸路料时,可按越出站界调车办理。

二、在未设调车信号机的线路上须越出站界进行调车作业时,应点亮相应的进、出站信 号机,司机根据列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和进、出站信号机的显示进行调车作业。进、出站信 号机开放允许信号时,动车组出站选择 CTCS-2 部分监控模式,进站按目视或隔离模式。 第 70 条 调车作业的其他规定 一、编组列车及列车摘挂的最后一钩作业完了,应进行试拉。

二、推进车辆前,应进行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 间距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

三、 调动破损的机车车辆有危及行车安全的可能时, 应根据有关段提出的要求进行调车。

四、调动军用车辆时,应按照军运部门的要求办理。

五、调车作业时,客车与除平车、平集共用车以外的货车混编连挂时,不得与货车有人 力制动装置端连挂;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人力制动装置端连挂时,平车、平集共用车的 人力制动装置不得使用,处于非工作状态。通过台有铁风挡的旧型客车不得与装用 16、17 型车钩的铁路货车直接连挂。

六、调度机车在负责区段内各站调车时,其调车的有关规定按调车机车办理。

七、停留车非连挂端距警冲标(信号机)不足 30m 时,连挂前应一度停车。

第 71 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补充规定( 《技规》第 318 条) 一、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综合维修工区段管线以外的线路上进行转线作业时, 施工 单位应将转线作业计划经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实施当天 12 时前向调度所提报,计划中 应注明作业日期、时间、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所属单位、车列编组内容、存放股道编号、计划 调入股道编号、运行径路、作业方案、负责人姓名及手机号码、司机姓名及 GSM-R 手持台号 码等事项。调度所纳入日(班)计划。应急抢险、事故救援等紧急情况下司机直接联系调车 领导人,确定作业计划。

二、在动车组开行时段内,禁止办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由维修工区段管线进出车站(应 急抢险、事故救援以及与既有线并站的高速铁路车站除外)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由维修工区 段管线进出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前,司机应先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确认车站控制方式。在中心 操作方式下,由司机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其他情况下,由司机向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车站值 班员)申请。

三、自轮运转设备从非集中区到集中区前,应一度停车,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正确(调车 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越过。

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必须与车务站段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联系制度、作业办 法和内容,落实安全责任;多家单位共用综合维修工区段管线时,要相互协调,签订安全协 议,建立作业联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内部作业安全。

五、 因抢险、 救援等应急处置需要在车站综合维修工区段管线以外的线路上进行摘挂作 业时, 由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在开始作业前向调车领导人提报摘挂作业计划 (来不及 时,可由司机使用 CIR 直接向调车领导人报告) 。摘挂作业计划内容除按转线作业内容外, 另增加一项摘挂车数。

第 72 条 机车车辆停留补充规定( 《技规》第 320 条) 一、有动车组以外的列车上线运行的高速铁路,在动车组运行时段,除动车组、旅客列 车车底及本务机车外,车站正线、到发线不应停留其他机车车辆。特殊情况下确需在到发线 停留时,应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线路两端道岔应开通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联 锁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具备条件时,应停留在非邻靠正线的到发线上。

二、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高速铁路,在动车组运行时段,车站正线、到发线不应停留动 车组以外的其他机车车辆。因救援、抢险等特殊情况下确需在到发线停留时,应尽可能停留 在非邻靠正线的到发线上, 并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线路两端道岔应开通不能进入该线的位 置并加锁(集中联锁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

第 73 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21 条) 一、车辆在车站停留时,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 定 (杜坞站到发线、 调车线的停留车辆, 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 或以铁鞋牢靠固定, 车站应制定措施,并纳入《站细》 ) 。特殊情况下分组停放时,应分别采取防溜措施。

二、专用线、段管线的防溜措施,应纳入专用线、段管线安全协议。工程、大修等部门 的车辆必须在站内停留时, 应拧紧两端车辆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停留车辆采 取防溜措施的责任划分必须在安全协议中明确规定,车站应加强检查督促。

三、在超过 2.5?坡道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无论何种情况均须采取拧紧两端车辆人力 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

四、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必须紧靠车轮踏面。

五、 列车在站停留或调车作业及运行途中停车摘下机车前, 司机均应使车辆停妥并保持 制动状态。在车站折角(返)的列车本务机车转线挂头及列车在车站换挂机车不超过 20min 时,对该车列可不采取防溜措施。

六、对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单位,当车辆编入列车时,须负责撤除其防溜措施。列检作 业发现有未撤除的,须通知车站值班员派人撤除。

七、动车组在动车段(所)内调车作业无动力停留时,动车组的防溜工作由司机负责, 动车段(所)派人确认;动车段(所)因作业需要,自行移动动车组时,防溜措施的采取和 撤除由动车段(所)负责;具体纳入车辆部门《段细》 。

八、在调车作业的有关地点,如调车组待班室、行车室(行车分室)、货物线、专用 线及有装卸作业的线路,必须配备防溜铁鞋和止轮器,每处各不少于4只,防溜铁鞋须采取 防盗措施。各站还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紧固器。对防溜器具必须编排号码,固定地点存放, 专人管理,对号交接。 第九节 施工维修 第 74 条 登销记办法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24、325、326、327 条) 一、下列驻所登销记区段,遇行车设备故障时,列车调度员应立即在《行车设备检查登 记簿》内登记,并通知驻所联络员办理登销记,由驻所联络员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调度员组织 作业人员抢修行车设备;行车设备故障消除后,驻站联络员应及时通知驻所联络员,由驻所 联络员根据设备故障按工务、电务、供电等专业分别进行销记。列车调度员须确认行车设备 故障涉及的专业分别销记后,方可恢复正常行车。天窗修期间,施工、维修单位均在调度台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转为车站控制时除外) 。

1. 昌九城际线九江(不含)—南昌西城际场(不含) ,武九西南联络线庐山普速场(不 含)—K23 线路所,昌北联络线南昌北(不含)—乐化城际场。

2. 杭深线苍南站(不含)—前场 I 场(不含)以及漳州站(不含)—诏安站、福州联 络线福厦线路所—樟林站(不含) 、杭福联络线,厦门北联络线厦门北站—杏林站(不含) 。

3. 沪昆高速线 (南昌西高速场除外) , 南昌西联络线向莆线路所—南昌西城际场 (不含) 。

二、上述以外的区段或车站为非驻所登销记区段,遇行车设备故障时,列车调度员应立 即通知相关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非集控站行车设备故障时,列车调度员不再通知) 。车务 应急值守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按规定与设备 管理单位驻站联络员办理登销记手续。设备管理单位销记或登记停用内容、影响范围、行车 限制条件时,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 列车调度员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的报告进行处置。天窗内, 施工、 维修单位均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

第 75 条 施工、维修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91 条) 一、接触网支柱和站台侧面等施工或维修影响线路、信号标志使用时,施工单位要通 知工务(桥工)段、电务段派人配合。

二、车站用于接发动车组邻靠站台的正线、到发线,遇站台、线路施工和维修可能引 起站台限界变化时,作业单位要在施工、维修前会同工务、房建部门共同对限界进行测 量,确认限界现状,制定施工中防止侵限措施。作业完毕,作业单位要会同工务、房建部 门共同复查限界情况,达到建筑限界要求方可恢复接发动车组列车。

第 76 条 集控站转换道岔、试验信号的补充规定 集控站施工、维修时,遇设备管理单位需转换道岔及试验信号时,列车调度员根据设 备管理单位的申请,操纵道岔、开放信号;在调度命令规定的施工、维修时段内本站无行 车作业时,由电务人员进行相关操作;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列车调度员可根据电务人员的 申请,转为车站调车操作方式 (转换时机不得早于调度命令规定的施工、维修开始时间) , 在施工、维修作业结束前须转回原控制方式。

第 77 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 《技规》第 330 条) 一、大型养路机械、接触网作业车按重型轨道车办理。上线运行时按列车办理,附挂其 他车辆时,使用部门应吊起尾部车辆的软管代替尾部标志。

二、 重型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提前向铁路局调度所提报运行申请, 经调度所批准并纳入调 度日(班)计划后方准运行,未纳入调度日(班)计划的,除救援、抢险及抢修外,禁止开 行。

开行重型轨道车时,司机(或指定的人员)应按规定在始发站凭驾驶证、年检合格证和 《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向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提出开行申请,车站值班员 按规定审核(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审核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后按调度日(班)计划公布的车次 放行。临时开行时,须经列车调度员批准并向有关站及重型轨道车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内容 包括开行车次、运行区段及其他运行上必须注意的事项。

重型轨道车重联运行时,应一次向车站提出申请,但在运行途中不准拆开。

三、重型轨道车原则上不准跨局运行。

在局管内区段运行及大修、 工程部门的重型轨道车在施工区段运行时, 重型轨道车司机 必须熟悉掌握运行区段的线路、 信号设备的情况。

否则应指派熟悉运行区段设备情况的人员 添乘。

四、重型轨道车运行规定。

重型轨道车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80km/h。重型轨道车不附挂拖车连挂运行时,不受台 数限制。

1 台重型轨道车附挂拖车时,以 2 辆为限,并应通风,重型轨道车附挂拖车时不准跨区 间连续推行。

重联运行时, 以两组为限, 相同马力的应重车在前, 不同功率的应大功率在前, 制动机应全部通风,禁止异型制动机重型轨道车重联。

2 台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时,中间可挂拖车 4 辆(接触网作业车、重型轨道车不作动力 时,可比照拖车办理),换长轨准许挂 7 辆(准许在中间挂一辆重型轨道车代替一辆拖车, 但该重型轨道车不得作为动车使用) 。但这 2 台重型轨道车的车型,以及重型轨道车与拖车 的制动机类型必须相同并全部通风。运行中,2 台重型轨道车司机通过鸣笛,密切联系,行 动一致。

接触网设备大修、集中修时,接触网作业车编组运行不超过 10 辆(含附挂的接触网专 用平车、放线车等无动力车辆) 。

五、大型养路机械运行规定 1.2 辆大型养路机械重联运行时(包括 1 台大型养路机械与重型轨道车重联) ,按重型 轨道车办理,必须全列通风。

2.2 辆以上大型养路机械成组自轮运行时,按路用列车办理,允许编挂不限速的宿营 车、油罐车、机械维修车和其他直接配合施工用车辆,区间运行时分,比照运行图规定的直 通货物列车运行时分执行。其编组顺序、辆数、重量、牵引车担当及运行速度由使用单位自 定, 具有相同牵引特性的机械可同时用作牵引和推进的动力, 由处于车组前的第一位车担当 本务车, 必须全列通风并由前进方向第一辆车掌握制动。

大型养路机械与需限速的宿营车编 挂运行时,按本细则第 79 条办理。

3.成组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在编组时由每辆车自行移动,连挂后再由担当牵引的机 车或大型养路机械进行试风。

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编入列车时, 其编挂由负责调车的机车担 当。

4.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于货物列车尾部。回送时必须派大型养路机械 司机押运, 负责本车的技检并联系列车司机交代缓解等技术要求。

由机车牵引或编挂在其他 工程列车中一起运行时,必须处于无动力状态,且应全列通风。

5.大型养路机械禁止通过坡度超过 33?的线路。

6. 大型养路机械夜间运行必须有头灯照明, 按路用列车办理或编挂于列车尾部运行时, 其后端应有红灯标志。

六、 车站不得利用重型轨道车协助车站进行调车作业。

在站内利用重型轨道车调移宿营 车、油罐车、机械维修车和其他直接配合施工用的车辆时,应由重型轨道车使用部门指派经 鉴定、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调车指挥工作,并按车站值班员布置的调车作业计划进行作业。

七、重型轨道车在站内移动时,准许不派调车指挥人显示动车信号,但必须得到列车调 度员(车站值班员)的准许。转线时,并应得到扳道员的道岔开通信号或确认调车信号机显 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

第 78 条 机械化施工列车运行及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31、333 条) 一、机械化施工列车运行时:

1.准许附挂机车逆向编挂于列车尾部。

2.运行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龙门架车、轨排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60km/h。

(2)龙门架车、轨排车,经过曲线半径小于 300m 区段以及侧向通过道岔时,运行速度 不超过 25km/h。

(3)长钢轨车重车,经过 300~500m 曲线半径区段时,运行速度不超过 45km/h;经过 300m 以下曲线半径区段或侧向通过 9 号以下道岔时,运行速度不超过 25km/h。

3.轨排列车原则上应固定编组。在运行前,使用单位应对该车运行区段的建筑限界进 行调查, 会同车务站段共同确定进路, 并将列车编组内容和龙门架车的限界图等书面报告铁 路局。由铁路局指定运行条件并以书面布置调度所和有关单位执行。

4.轨排列车每次出发前,应详细进行检查,装载必须牢固,跨装时,应有安全措施, 并派人押运,随时注意运行情况。

5.在双线、两线、多线区段施工,邻线来车时,轨排列车应及时收起工作台踏板并停 止作业。收料的长轨列车也应停止作业。

二、路用列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补充规定:

同一封锁区间原则上每端只开行一列路用列车。

遇特殊情况, 施工作业需一端开行两列 及以上路用列车时, 有关作业单位须在施工前制定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指派车间以上干 部带班作业,确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路用列车跨站(所)界施工作业的办法:

1.施工单位在提报跨站(所)界施工计划时,须注明安设无效标的进站(进路) 、线路 所通过信号机号码。

施工封锁后由施工单位通知电务段, 电务段根据施工计划的要求及施工 单位的通知,在进站(进路) 、线路所通过信号机上安设无效标。此时,该信号机视为无效。

2.根据施工单位的登记申请,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封锁区间和站(线路所)内某一条正 线或到发线的调度命令, 并指明跨站界作业的路用列车车次、 返回车站时刻。

车站 (线路所) 衔接该正线或到发线的道岔,均应开通封锁的线路并锁闭。此时,准许路用列车在封锁的范 围和时间内按调车作业方式往返运行。

3.路用列车往返运行经过岔区前,均应在车站(线路所)最外方调车信号机(最外方 无调车信号机时为最外方道岔) 、出站(进路)信号机前停车,由司机或调车指挥人与列车 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联系,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开放车站调车信号,无调 车信号机(调车信号机不能开放)时, 由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通知司机或调车指挥人。

路用列车根据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或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的通知进出车 站(线路所) 。遇施工需停用进路上相关道岔联锁时,应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准备进路, 车站指派胜任人员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并加锁后,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道岔开通 位置及加锁情况。进路上其他有联锁的道岔仍由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开通并在控制台 上单锁。

4.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通知并确认电务段拆除信号机无效标志后,方可进行销记。

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认真核对施工销记内容,确认区间空闲及信号机无效标志已拆 除后,方能发布(申请)调度命令,恢复该区间和站(线路所)内封锁线路的正常行车。

第 79 条 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 一、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需要转移时,应于三日前,以书面或电报向铁路局和有关单 位提出关于宿营车转移日期、辆数及转移地点的申请。

二、大修、工程部门应指派检车员对车辆的走行、连结和缓冲部分进行检查后,以书面 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运行速度和其他限制条件。铁路局调度所应纳入日(班)计划,并向有 关单位及司机发布调度命令。

三、宿营车应全列通风运行,并有检车员随乘。

四、宿营车转移时的调车作业,由该部门指派的经鉴定、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进行。

第 80 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一、 装卸车单位应指派熟悉行车有关知识的胜任人员为装卸车负责人, 指挥全面装卸车 工作。应配足人力、工具、信号及照明。在每辆车上应指定一人为组长,掌握安全事项,并 负责开关车门和清道等工作。

二、需在区间内装卸车时,装卸车负责人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注明装 卸车辆数、地点、品名、时间和接触网是否需要停电等内容,经列车调度员同意后,发布调 度命令布置有关单位执行。装卸车作业完毕后及时销记。

三、列车在车站出发前,装卸车负责人应向装卸车人员传达作业计划,布置安全注意事 项,并与司机共同商定联系办法,指挥列车运行。

四、列车在区间内卸车时,禁止将车辆摘解分卸。卸片石、钢轨等笨重材料时,禁止边 走边卸。卸道砟、炉灰、河沙、山皮土以及重型轨道车卸枕木时,可以不超过 5km/h(风动 卸砟车不超过 10km/h)的速度边走边卸。在双线、两线、多线区间装卸车,有危及邻线列 车运行安全可能时,装卸车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 ,车站值班员报告 列车调度员,停止邻线行车。

五、严禁使用风动卸砟车以外的底开门车装运石料。在车辆一侧卸车时,应特别注意车 辆偏载。不准列车在车辆偏重的状态下运行。

六、风动卸砟车必须由经过考试鉴定合格的人员操纵。风动车卸砟前,各车辆必须充足 风。风压不足 400kPa 时,应使用手动装置配合操作。卸车顺序,由机车向尾部方向逐渐卸 完。卸车时,不得推进运行和突然停车。卸车人员要适时开关底门,不使道砟成堆和造成车 辆偏载。卸砟后要及时清道。

七、区间装车和分卸作业时,装卸车负责人应认真确认车辆装载状态,超载、偏载、偏 重车辆不得上线运行。

第 81 条 确认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34、335 条) 一、确认列车乘务组由司机、随车机械师组成,不派客运乘务组。

二、添乘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检测设备和 GSM-R 手持终端。

三、添乘人员不少于开车前 10min 上车,并主动到工务添乘人员凭工作证签到,开车前 工务添乘人员通过司机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添乘人员到岗情况, 列车调度员将添乘人员到岗情 况做好记录以备核查。工务添乘人员未上车,列车调度员不得安排开车。

如确认列车提前开行,铁路局调度所须在确认列车开行前 1h 通知有关单位调度,有关 单位调度通知添乘人员提前上车。

四、工务、电务、供电部门应制定本专业添乘确认列车办法,明确添乘要求、确认内容 及信息反馈和处理要求等。

五、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1.添乘人员须将添乘情况作成记录, 有关问题及时处理, 添乘完毕后将添乘记录交本单 位。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添乘记录的收集和保管,保管期限为半年。

2.添乘人员发现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及时向该部门添乘人员通报。

3.遇需限速或封锁时, 添乘人员立即通过司机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并明确限速和封锁要 求,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节 第 82 条 灾害天气、设备故障行车 冰雪天气行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49 条) 降雪限速区段降雪结束后, 提出限速的设备管理单位要根据积雪量、 接触网结冰变化情 况,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取消临时限速(或提速)申请。

第 83 条 列控地面设备故障行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57 条) 列控地面设备故障造成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 由列车调度员下达调度命 令,动车组在进站、出发前转 LKJ 方式(未装备 LKJ 的动车组转为隔离模式)运行,待动车 组进入设备正常的车站后,再按调度命令恢复列控车载方式行车。 第十一节 第 84 条 非正常行车组织 非正常行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22、370、371、372 条) 一、集控站遇设备故障需进行非正常接发列车作业时,列车调度员布置相关车站车务 应急值守人员组织电务应急人员、工务应急人员按非正常作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作业,车务 应急值守人员要及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及时汇报现场作业情况。由调度员办理接发列 车进路时用语:

1.助理调度员布置应急值守人员准备进路,用语为:“×站,准备××次×道接车 (发车、通过)进路。” 2.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汇报进路,用语为:

“×站××次×道接车(发车、通过)进路准 备好,×号直股、×号弯股??,故障道岔已加锁。

” 二、集控站非正常行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1.集控站需进行非正常行车作业时,在非常站控模式下,站长(值班干部)到行车监 控室进行安全把关,按规定填写 《非正常接发列车程序控制表》 。在分散自律模式下,调度 所值班主任或指派胜任人员到相关行调台,车站站长 (值班干部) 到行车室进行安全把关。 2.由车务站段牵头与相关电务、工务段就非正常行车时工电应急人员数量、联系方 式、到达现场时间等签订协议,并负责电务、工务参与行车作业人员的行车专业岗位技能 培训及作业过程管理。签订协议应抄送相关单位和路局调度所,并报主管业务处备存。工 电部门要指派经车务培训合格的胜任人员协助办理准备进路及递交行车凭证等非正常行车 作业。

3.GSM-R 手持终端作为非正常作业时与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的联系通信工具(车站 FAS 台应具备良好的语音记录装置) ,由电务部门按规定配备,参加应急作业的人员需携带通信 工具,固定号码使用,保持通信的畅通。

4.遇集控站需进行非正常行车作业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要及时通知工、电部门,并 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日常)中进行登记。工、电部门应急人员接到应急通知后,要 及时赶赴行车监控室,并注明到达时间,登记格式见表 5。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确定工电 部门应急人员全部到场后,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表 5 集控站需进行非正常行车作业时通知工、电部门登销记格式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时 分 × 时 × 分 × 时 × 分 检查试验结果,所发现的不良及破 损程度 需电务(、工务)部门派应急人员 参加非正常行车作业。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 把关人员:××× 通 知 月 日 ×月 ×日 时 间 时 分 ×时 ×分 通知的方法 (用电报、电话)书面或口头 电话通知电务工区:××× (工务工区:×××) 到 达 时 间 月 时 日 分 ×月 × 时 ×日 ×分 ×月 × 时 ×日 ×分 该段的工作人 员到达后盖章 电务工区:× ×× 工务工区:× ×× 消除不良及破损的时分及盖章 月 时 破损及不良的原因系采用何种办法进行修理的。工 日 分 作人员及值班站长盖章 5.参加非正常行车作业的人员在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车站值班员)的统一指挥下,服 从分工,完成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道岔故障等需现场准备进路时,由电务人员与工务及 其它临时指定胜任人员共同负责道岔的转换、加锁、紧固,电务人员负责人工转换道岔开 通方向的确认,并向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汇报。对有关进路实行“二人确认”。车务应急值 守人员根据参加非正常行车作业的应急人员具体分工,负责分发行车备品。

6.参加非正常作业人员根据自身的岗位分工进行作业,具体如下:

(1)在具备良好的语音记录装置的条件下,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使用通信工具布置准备 进路 (用语:“准备××××次×道接车 (发车、通过) 进路”) ,应急人员要复诵,正确、 及时准备接发车进路,确认进路上的道岔 (包括防护道岔) 开通位置正确并按规定加锁、紧 固后,逐个向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报告道岔开通位置 (用语:“××××次×道接车 (发车、 通过) 进路准备好,×号直股、×号弯股??”)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要认真复诵。进路上 可单操锁闭的道岔由列车调度员通过控制台准备。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确认进路上道岔开通 位置正确后,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在接到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后,方可按规定办 理接发车作业。

(2)在语音记录装置故障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应书面(以调度命令纸代替)布置接 发车进路,注明“准备××××次×道接车(发车、通过)进路”并签名,应急人员要签 认,正确、及时准备接发车进路,确认进路上的道岔 (包括防护道岔) 开通位置正确并按规 定加锁、紧固后,在接收的准备接发车进路调度命令纸中逐个注明道岔开通位置“××× ×次×道接车 (发车、通过) 进路准备好,×号直股、×号弯股??”,交于车务应急值守 人员,经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并签认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接发车作 业。 第 85 条 反方向运行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09 条) 一、动车组反向运行的终止站为 CTCS-0 级区段时,列车调度员在列车进入 CTCS-0 级区 段前发布改按 LKJ 方式行车的调度命令。

二、以 LKJ 方式控车的列车,在双线反方向区间运行,遇机车信号显示停车信号时(前 方站进站信号机未开放时,在进站信号机前一闭塞分区接收到停车信号除外) ,司机应立即 停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 。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接到司机报告后,应立 即通过 CTC 控制台确认列车前方闭塞分区的轨道电路状态, 如出现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异物侵 限报警或非机车车辆占用红光带,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置;如轨道电路未出现红光带,列车 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通知司机,司机停车等候 2min,机车信号仍显示停车信号时,列车 以遇到阻碍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不超过 20km/h,当机车信号显示允许运行信号 时,司机再按规定操纵列车正常运行。

第 86 条 列控车载信号与机车信号不一致时的处置办法( 《技规》第 477 条、478 条) 一、 列控车载信号显示停车信号而机车信号显示进行信号时, 按列控车载信号显示立即 停车。

二、列控车载信号显示进行信号而机车信号显示停车信号时:

1.在区间运行时,动车组司机须立即停车,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确认前方 闭塞分区无车占用后通知司机。

司机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至前方次一信号机或 闭塞分区入口处,如列控车载信号与机车信号均显示进行信号,按车载信号显示运行;如列 控车载信号显示进行信号而机车信号仍显示停车信号,按上述规定处理。

2.在车站发车时,司机应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应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 闲、 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后通知司机发车, 司机在出发信号机前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 的速度运行,如列控车载信号与机车信号均显示进行信号,按车载信号显示运行;如列控车 载信号显示进行信号而机车信号仍显示停车信号, 司机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至 前方次一信号机或闭塞分区入口处,按上述区间规定处理。

第 87 条 防止擦伤钢轨的联系规定 一、列车运行途中,列车司机使用紧急制动停车、列车分离或不明原因产生紧急制动及 列车在限制坡道区段启动发生空转时, 司机应立即将停车或空转的地点和里程向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报告并做好记录;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在《行车 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知后续列车注意运行,并通知工务部门。

二、 动车组发生轴抱死故障, 司机应立即将停车地点和里程向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报告并做好记录, 并通知随车机械师; 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在 《行 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知后续列车注意运行,并通知工务部门。

三、如后续首列列车运行有异常,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扣停后续列车,通 知工务部门申请临时天窗现场检查; 如后续首列列车运行无异常, 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通知工务部门在天窗内检查确认,并不再通知后续列车注意运行。

四、工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后,如钢轨擦伤未达到重伤标准,应及时对轨面进行修理, 并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销记。如达到重伤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加固或采取限速 措施,并及时在天窗内处理,必要时可申请临时天窗处理。工务部门应根据钢轨损伤程度提 出限速条件,确定限速里程,并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列车调度员根据 工务部门登记的限速条件和里程,发布列车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

五、本务机车、动车组、车辆入库后,司机、随车机械师 (车辆乘务员) 应及时汇报, 并加强对轮箍踏面等走行部的检查,发现损伤及时报修。 第 88 条 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置及防护补充规定 ( 《技规》 第 385、412、413、414 一、货物列车不准安排单班单司机值乘。

二、单班单司机值乘的旅客列车防护办法:

1.防护工作由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负责。

2.仅设 1 名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的旅客列车,确需对列车前后两方面或邻线进行 防护时,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 、客运乘务组应按司机指挥共同做好防护工作(前端由 客运乘务组负责,后端由车辆乘务员或随车机械师负责) 。

三、在区间被迫停车且已拧紧车辆人力制动机的旅客列车,恢复运行前,车辆乘务员应 对全列车辆逐辆检查人力制动机松开状态,并向司机报告。

第 89 条 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17 条) 一、重联动车组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由区间遗留动车组的随车机械师负责遗留车辆 的防溜和防护工作。

二、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遗留车辆的防溜 和防护工作。

三、 货物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 由非操纵司机或学习司机在区间内负责遗留车辆的 防溜和防护工作。

第 90 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一、列车在区间内车钩破损分离时,如钩舌损坏,可用机车前端或列车后端的钩舌更 换,避免分部运行。如无法更换必须分部运行时,对分割位置规定如下:

1.后钩破损时,应自分离处分割。

2.前钩破损时,应设法将破损车随前部车列牵出 (车钩连结处必须捆绑牢固) 。无法牵 出时,应迅速联系后方站派机车救援。

3.车辆的破损品,应带往前方列检作业场。如使用机车钩舌时,列车到达有列检作业 场的车站后,由列检作业场负责装配。

二、列车在区间内线路坡度超过 6?的地段发生车钩分离时,如分离位置在机后五位 以上时,无论车钩有无损坏,禁止向下坡方向进行连挂,按规定做好防溜和防护并请求救 援,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办理。

第 91 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办法( 《技规》第 439 条) 一、在事故调查组、站长 (副站长) 到达前,由司机负责统一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并应 查明事故概况,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

二、尽一切可能组织事故救援工作,赶赴现场抢救,迅速开通线路。如须移动现场状 态时,应会同司机及其他有关人员作成书面记录并共同签字后进行。如破坏严重,无法复 旧时,邻近站应准备线路,为救援列车机车转头及停放事故车列做好准备。

第 92 条 高坡区段放坡及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一、运行于线路坡度超过 16?的高坡区段的货物列车,在进入线路坡度超过 16?的下 坡道区段的前方站应进行电阻制动试验, 遇机车电阻制动临时故障 (包括双机牵引两台机车 电阻制动故障)时,禁止开车,司机应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 ,请求救援。在区间 内遇机车电阻制动临时故障(包括双机牵引两台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车, 请求救援,禁止继续放坡。

二、 双机牵引仅一台机车电阻制动故障时, 司机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另 一台机车司机和列车调度员(前方站车站值班员) ,电阻制动良好的机车应及时增大电阻制 动力,同时加大空气制动力度,降低放坡速度。如为首位机车电阻制动故障,司机应同时报 告列车调度员(前方站值班员) ,待列车到达前方站应请求将电阻制动作用良好的机车调整 到首位,方可继续放坡。

三、线路坡度超过 16?的高坡区段单机放坡必须使用电阻制动。遇单机电阻制动故障 禁止放坡。单机成组放坡时,只允许挂一台电阻制动故障的机车,但首位机车电阻制动作用 必须良好。

第 93 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列车调度员接到列车有人扒乘的报告后, 须立即安排列车在前方站停车处理。

电气化区 段, 处理车顶闲杂人员时, 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应及时通知车站 (车间) 值班人员 (集 控站由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通知) ,确认具备停电条件后,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车站值班 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 “接触网已停电,准许登顶作业”的调度命令后,通知值班 人员。由值班人员组织相关胜任人员进行验电接地后,再安排人员登顶处理。处理结束,车 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所有人员已进入安全地带、接触网接地线已撤除的通知 后,方可申请恢复供电。

第 94 条 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办法 尖轨被挤后,如机车车辆停在道岔上时,不得后退,应按顺岔方向缓缓移动,将机车 车辆驶过道岔。如须后退时,应检查尖轨损伤程度,不影响行车时,将尖轨紧固后,方可 进行。复式交分道岔挤岔后,禁止机车车辆移动,须经有关部门检查并确定处理办法。

第 95 条 列车中车辆发生抱闸时的补充规定 列车运行发现车辆抱闸时,应立即使列车停车。由车辆乘务员(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时 由司机)检查处理,对抱闸车辆应关闭截断塞门,排除工作风缸和副风缸中的余风,确认安 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运行;如车轮踏面损坏超过限度或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甩车处 理。货物列车最后一辆车关闭截断塞门后,准许继续运行至就近车站处理。

对途中抱闸的车辆, 当列车到达有列检作业场的车站时, 由司机通知接车的列检人员共 同进行试验。

第 96 条 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办法( 《技规》第 208 条) 夜间运行途中,遇机车头部标志不完整时,司机应及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 告列车调度员 (车站值班员)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时,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机车 头灯、标志灯之一不能使用时,可继续运行;机车头灯、标志灯均不能使用时,应维持运 行到前方站停车处理。运行中应及时鸣笛 (有禁、限鸣规定的除外) 。防洪、防台期间,遇 暴风雨,机车头灯临时发生故障时,在区间可减速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如不能修复 时,不准继续运行。

第 97 条 发生倒树影响行车时的处理办法 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接到倒树影响行车的通知时,应立即扣停相关列车,说明停 车原因及注意事项,并及时通知工务部门(电气化区段还应通知供电部门)处理。

第 98 条 信号设备故障时的故障通知按钮使用规定 车站及区间信号设备故障后,车站值班员除执行正常登记通知电务值班人员的手续 外,同时要将“故障通知”按钮破封按下,并在故障登记内容中加注“已按下故障通知按 钮”。

第 99 条 电动(电液)转辙道岔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 《技规》第 285 条) 在转换道岔准备接发列车进路时,如挤岔表示灯亮灯,电铃长鸣而道岔不能转换到所 需位置时,列车调度员 (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 应及时将道岔恢复原来位置,立即通知 工电人员前来检查。需现场转换道岔时,先断开遮断器,使用手摇把摇动道岔准备进路, 作业人员摇动道岔时听到转辙机箱内动接点与静接点接触发出的“咔嚓”声后,停止摇 动,确认尖轨密贴于基本轨后,在道岔上按规定加钩锁器 (可动心轨道岔还须确认心轨位置 并在心轨处加钩锁器)。

如手摇道岔能使尖轨(心轨)密贴于基本轨,但听不到“咔嚓”声时,列车调度员(车 站值班员)通知工务人员派人前来将道岔紧固。如手摇道岔摇不动或不能使尖轨(心轨)密 贴于基本轨,若不能修复,电务人员负责甩开道岔与道岔转辙设备的联接,工务人员负责 拨动并紧固道岔。工电人员在道岔紧固后确认尖轨 (心轨) 密贴于基本轨,并按规定加钩锁 器。集中联锁的道岔改为手摇就地操纵办理行车时,除现场加锁外,进路上所有道岔控制 台必须单独锁闭,未经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同意,不得解锁恢复。 第十二节 第 100 条 电气化行车 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制动台的规定 一、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制动台的人员与接触网的带电部分,需保持 2 000mm 以上的距离,禁止登上棚车制动台(在人力制动机端涂有“接触网下操作 注意安全” 字样,改造为低制动台的车辆除外) 。

二、在接触网导线距轨面高度小于 6 200mm 的线路上,禁止登上敞车制动台(在人力制 动机端涂有“接触网下操作 注意安全”字样,改造为低制动台的车辆除外) 。

三、登上敞车、平车制动台作业时,不准踏在高于制动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

第 101 条 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卸车的规定 一、下列情况可在接触网不停电的条件下进行卸车:

1.棚车、风动石砟车装运的路料。

2.平车装运的钢轨、片石,使用不长于 0.8m 的短撬棍站在车上卸车。

在接触网不停电的条件下进行卸车时,作业人员的工具与接触网的带电部分需保持 2m 以上的距离,并派人监护,必要时应在车上安装安全防护网。

二、需接触网停电进行卸车的办法:

1.以非电力机车牵引列车到区间卸车时,在列车进入卸车的区间前,卸车单位在作业 前应向供电部门请求配合,接触网必须先停电。列车到达卸车地点停妥后,卸车负责人组织 胜任人员进行验电接地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组织卸车作业。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 检查车门关妥,清道良好,人员离开危险区、接地线已撤除后,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2.以电力机车牵引时,列车到达卸车地点停妥后,由卸车负责人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停 电。卸车负责人在接到列车调度员“接触网已停电,准许作业”命令,组织胜任人员进行接 触网验电接地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组织卸车作业。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检查车门 关妥,清道良好,人员离开危险区、接触网地线已撤除后,方能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由列车 调度员转报供电调度员发布送电命令, 待接触网恢复供电后, 经卸车负责人确认运行条件具 备后,通知司机开车。

三、禁止电力机车推进车辆边走边卸。列车尾部使用电力补机,遇列车需在区间边走边 卸时,补机应挂于本务机车前位担任本务机工作。

四、列车进入区间卸车前,列车调度员应发布调度命令,并转抄司机及卸车负责人。调 度命令除规定的内容外,并应指明卸车时接触网是否停电。

第 102 条 引导接车时,列车通过站前分相绝缘器的速度规定 电力机车牵引列车按引导接车进站时,如进站信号机外方进站方向为上坡或平坡道时, 允许列车以不超过 40km/h 的速度通过接触网分相绝缘器断合标间的一段线路,待机车到达 合电标取流后,再降至规定的速度进站。

第 103 条 非牵引供电部门申请接触网停电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一、凡需接触网停电的施工,必须经供电部门审核。

二、 施工作业前, 施工部门须按规定在车站登记, 得到列车调度员发布 “接触网已停电, 准许作业”的命令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方可组织胜任人员进行验电接地并 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再开始作业。作业结束,施工部门须确认接地线已拆除方可在车站销 记。

三、列车调度员接到车站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向供电调度员请求接触网停、送电,得到 供电调度员关于“接触网已停电或已送电”的通知后,再发布准许作业或恢复供电的调度命 令。对于配合施工的路用列车可在供电臂停电前放行。

四、共用“天窗”时,列车调度员必须在查明所有作业均已完毕后,再向供电调度员申 请发布送电命令。

第 104 条 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 一、牵引供电部门申请牵引供电设备停电时,供电调度员须填写《牵引供电设备停、送 电登记簿》 (附表 2) ,由列车调度员签认。送电后供电调度员须通知列车调度员。

二、非牵引供电部门申请接触网停、送电时,列车调度员须填写《接触网停、送电登记 簿》 (附表 3) ,由供电调度员签认。

三、受条件限制双方不能书面签认时,可使用记录装置良好的录音电话办理,此时双方 均须在《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登记簿》 、 《接触网停、送电登记簿》上作成记录。

第 105 条 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 一、使用接触网检修车或梯车检修接触网时,须设工地(梯车)防护员及驻站(所)联 络员,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二、 凡利用接触网电分段或绝缘锚段关节进行分段停电作业时, 接触网工区应派人在电 分段或绝缘锚段关节处,进行防护;断开停电臂上绝缘锚段关节的隔离开关,并在作业区该 方向侧增设一组地线,以形成机车闯无电区的电气隔离。

三、梯车按小车办理,不办请求使用手续,驻站(所)联络员应随时了解列车及调车情 况,及时向梯车防护员通报。梯车在道岔区作业影响几条线路行车时,随车移动的车梯防护 员应随时向驻站联络员通报梯车位置。

第 106 条 开行救援列车的规定( 《技规》第 435 条) 发生事故需出动救援列车时, 应使用非电力机车牵引。

救援中如需使用吊机或救援人员 不能保持距接触网 2 000mm 以上距离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停电时机应在救援列车进入事故 区间之前。 第 107 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刮弓处理的规定 一、电力机车(动车组)司机在运行中发现刮弓应立即停车,保持全列车制动状态,通 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 。车站值班员接到刮弓报告,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

二、需上车顶处理时,司机(动车组为随车机械师通过司机)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 员)请求接触网停电。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并向有关人员发布调 度命令。

三、司机(动车组为随车机械师通过司机)接到“接触网已停电,准许登顶作业”的调 度命令后,方可进行验电接地,再登上车顶检查处理。处理完毕撤除接地线后,通知列车调 度员(车站值班员)并请求送电,在得到接触网送电的通知后,升起另一受电弓,按规定继 续运行。

四、遇接触网损坏严重,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须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 。

第 108 条 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的规定 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时, 应遵守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及下列各项规定:

一、接触网隔离开关无论在合闸或分闸状态,其操作机构均应由使用单位加锁。车站、 机务(折返)段或动车(车辆)段使用的隔离开关钥匙,由车站、机务(折返)段或动车(车 辆)段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保管。专用线隔离开关的钥匙,由专用线所属单位保管 或由车站与专用线所属单位商定。

二、设有隔离开关的站段,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需操作隔离开关时,负责人应在《隔 离开关使用登记簿》 (附表 3)内登记申请。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签认后,并指定 操作人及监护人携带钥匙前往操作, 操作完毕立即加锁并交还钥匙。

由专用线管理的隔离开 关,其操作办法由专用线自定。

三、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在确认电力机车已驶出电分段或已降下受电弓后,方准 操作隔离开关。

四、隔离开关的操作人及监护人由站段指定。绝缘工具由使用单位自备,但须经供电段 检查试验,确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绝缘工具应定期送供电段检查试验。 第三章 其他 第 109 条 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20 条)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登乘机车:

1.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持工作证时。

2.当班调车组人员因作业需要时。

3.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持有监察证时。

4.因抢救急需的医务人员,持有调度命令时。

5.防洪防台期间发现险情,临时指派工务人员登乘机车引导列车运行,持有调度命令 时。

6.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持有登乘机车证或持有调度命令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登乘动车组司机室:

1.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持工作证时。

2.动车组(包括行车安全装备)维护人员。

3.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持有监察证时。

4.因工作需要持有动车组司机室登乘证或调度命令时。

三、登乘机车证(动车组司机室登乘证) ,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登乘机车区段在局管 内的,由铁路局机务处审核发给。动车组司机室登乘证办理必须经铁路局局长(或主管副局 长)批准。

四、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二人,影响机车乘务员工作时,司机 有权拒绝。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人员,不得在非操纵端乘坐。

动车组司机室不得在途中登乘, 因工作确需在途中进入动车组司机室时, 登乘人员须持 规定证件向列车长汇报,由列车长征得动车组司机同意后通知随车机械师打开动车组司机 室。

第 110 条 响墩的保管试验及使用办法( 《技规》第 414 条) 一、响墩必须放入特制的容器内保管,不得使其摩擦或受潮,并分别标明生产日期和试 验日期。

二、 每年四月, 各站段应选择保管最久的响墩进行抽查试验, 良好的应注明试验年月日, 并将前一年试验日期抹消。

在保管中如发现异状时, 应随时试验。

对试验不良的应立即更换。

试验响墩时,可利用调车机车或货物列车,但事先必须通知有关的司机注意。

三、使用响墩时,应牢靠固定在钢轨上。如轨面有冰、雪、雨、露、霜时,应予清除。

响墩放置位置,如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砟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 外方延伸。

四、使用插入式火炬信号时,应使信号体与地面成 45°角,信号体的上端面向防护方 向。擦燃火炬时,不得对向他人或自己面部,以免烧伤。

第 111 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 《技规》第 232 条) 一、站长、副站长、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道口员和车辆乘务长、车辆乘 务员、驻站检车工长、驻站检车员、货运检查员、车号员等在执行职务时,除应穿戴规定的 制服和制帽外,并应于左臂上佩戴能识别的臂章。

二、臂章应经常保持颜色鲜明,红底黄字,其式样及尺寸规定如下:

1.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道口员、信号员、货运检查员、车号员、车辆乘务长、 车辆乘务员、驻站检车工长、驻站检车员的臂章式样及尺寸如图 6 所示。 南局 车站值班员 ×段×号 100mm 100mm 图6 2.站长、副站长的臂章式样及尺寸如图 7 所示。

340mm 110mm 站 长 图7 第四章 信号显示 第 112 条 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 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应全部改漆白色,以便司机识别。改漆白色的警冲标,由车务 站段向相关工务部门提供资料,工务部门要及时改涂白漆。

第 113 条 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80 条) 一、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应按《技规》第 480 条设 置防护信号,移动式防护信号的设置地点,应控制在距离停留车辆 20~30m 之间。如停留车 辆距警冲标(信号机)不足 20m 时,可设于警冲标(信号机)的相对处。此时,应将道岔锁 闭于不能通往该线路的位置。

二、车辆部门设置防护信号办法:

1.到达列车停妥后,后端应按规定设置防护信号。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自动制动机的试 验时,前端可只在第一辆车上安插红旗(灯) 。列车尾部挂有补机、自动制动机试验完了或 不用本务机车进行自动制动机的试验时,应将机车摘离车列 30m 及其以上,再按规定防护。

如确有困难,机车距离车列不足 20m 时,至少应距车列 10m 设置防护信号。此时,应通知司 机禁止机车后退。

2.始发列车本务机车挂车时,只将前端的防护信号撤除。如机车连挂后,需前后移动 时,应通知列检人员,将前后防护信号撤除后,方可进行。本务机车挂妥(或移动)后,后 端仍按规定防护,前端(挂有后部补机时前后端)可只在第一辆车上安插红旗(灯) 。此时, 机车禁止移动。

3.只更换机车乘务员时,列检作业的列车可不摘机车,其前部不设脱轨器,但机后第 一位车辆须安插红旗(灯) 。

4.列车编成后,调车机车摘离时设置防护信号方法与到达列车的本务机车同样办理。

5.在到发线上,按规定进行列车技术检查设置防护信号时,可不与车站联系(车站应 通知列检编组完了时间) ,列车技术检查完毕撤除防护信号后,列检人员应及时通知车站作 业完毕时间。在其他站线上(车辆检修线除外)检修车辆时,须先征得调车领导人同意后, 方可进行。

三、 向设有防护信号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 机车车辆不得侵入距防护信号 10m 及其 以内。

四、车辆和装卸部门的移动防护信号,应设在车组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尽头线 仅为来车一端) 。

五、 车辆和装卸部门的移动防护信号应固定存放位置, 专人使用, 并保持防护信号牌 (灯) 的清洁明亮。用完后立即撤除并加锁,平放在不影响人身和行车安全的地点。

六、固定式防护信号,应定位加锁,并有专人管理。此时,车辆段应与车务站段或机务 段共同商定防护信号的使用协议。

第 114 条 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82、496、497 条) 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见表 7。

表 7 顺 序 1 信号名称 途中降弓后的升 弓信号 显示时机 电力机车双机牵 引中本务机车司 机鸣示途中降弓 信号后, 再要求补 显示方式 昼间 夜间 机车鸣笛:

“—· ”一长、一短声 顺 序 信号名称 显示时机 机升起受电弓时 (补机须以同样 信号回答) 车站值班员 (助理 值班员) 转告司机 加速运行时 ①司机要求再试 验时 ②车辆乘务员要 求司机试验时 ③车站值班员 (助 理值班员) 要求司 机、 车辆乘务员试 验时 列车停车后要求 移动时 互相表示一件工 作完了, 确认无误 时 推进车列进行连 挂前, 调车指挥人 以手信号通知司 机停留车位置时 显示方式 昼间 夜间 2 指示列车司机加 速运行信号 拢起的手信号旗上下大 摇 白色灯光上下大摇 机车鸣笛或以口笛吹鸣:

“·―”一短、一长声 3 要求试验自动制 动机信号 4 5 司机要求移动列 车的信号 好了信号 ①前移时:鸣笛“―·―”一长一短一长声 ②后移时:鸣笛“―· ·―”一长二短一长声 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单臂 白色灯光转动作圆形 转动作圆形 ①停留车在线路头部 时:拢起的手信号旗或 用手拍头 ②停留车在线路中部 时:拢起的手信号旗或 用手拍腰 ③停留车在线路后部 时:拢起的手信号旗或 用手拍腿 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单臂 高举直立上下摇动 ①停留车在线路头部 时:白色灯光高举左右 划横波浪形 ②停留车在线路中部 时:

白色灯光左下右上摇 动 ③停留车在线路后部 时:

白色灯光划“∞”形 白色灯光划竖波浪形 上下摇动 6 停留车位置预告 信号 7 指示司机鸣笛信 号 8 调车时要求加速 信号 9 连续连挂信号 调车人员等在经 由曲线、穿越道 口、平过道、人行 过道或为警告铁 路工作人员和行 人, 要求司机鸣笛 时 指挥机车向显示 人方向来时 指挥机车向显示 人反方向去时 要求司机以不超 过 5km/h 的速度 不停车连续连挂 时 10 进入车辆内方作 业时的防护信号 11 向前移动信号 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部 左右大摇 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 大摇 先显示规定的连结信号 后,再以拢起的红色信 号旗在上,拢起的绿色 信号旗在下,在胸部平 举 调 车 人 员 进 入 车 进入车辆内方前,向调 辆内方摘挂软管、 车指挥人显示停车手信 调整钩位时 号,在得到调车指挥人 回示停车手信号后,方 可进入 列 车 尾 部 停 在 警 拢起的手信号旗上下摇 冲标外方, 要求司 动 机使列车向前移 动时 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 大摇 绿色灯光上下大摇 先显示规定的连结信 号后,再以红色灯光左 右大摇一次及白色灯 光左右大摇一次 同左(以红色灯光显 示) 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第 115 条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显示方式、含义及辅助语音表( 《技规》第 439 条)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显示方式、含义及辅助语音见表 8。

表 8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信号显示方式 一个红灯 一个绿灯 绿灯闪数次后熄灭 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 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 黄灯闪后绿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两个红灯 先两个红灯后熄灭一个红灯 信号显示含义 停车信号 推进信号 起动信号 连结信号 溜放信号 减速信号 十车距离信号 五车距离信号 三车距离信号 一车距离信号 紧急停车信号 解锁信号 辅助语音 停车、停车 推进、推进 起动、起动 连结、连结 溜放、溜放 减速、减速 十车、十车 五车、五车 三车、三车 一车、一车 紧急停车、紧急停车、× 号 ×号解锁、×号解锁 第 116 条 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35 条) 地面列车信号机与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对照见表 9。

表 9 地面列车信号机 信号机名称 显示方式 一个绿色灯光 一个黄色灯光 进站、进路信号机 一个红色灯光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两个黄色灯光 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一个红色灯光和一个月白色灯光 一个绿色灯光 一个黄色灯光 一个红色灯光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一个绿色灯光 一个黄色灯光 线路所通过信号机 一个红色灯光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两个黄色灯光 两个绿色灯光(直向出发) 出站信号机 两个绿色灯光(侧向出发) 一个绿色灯光(直向出发) 绿色灯光 黄色灯光 带“2”字黄色闪光灯光 带“2”字黄色灯光 半黄半红色灯光 半绿半黄色灯光 双半黄色灯光 双半黄色闪光灯光 半黄半红色闪光灯光 绿色灯光 黄色灯光 自动闭塞通过信号机 (四 显示区段) 带“2”字黄色闪光灯光 带“2”字黄色灯光 半黄半红色灯光 半绿半黄色灯光 绿色灯光 黄色灯光 半黄半红色灯光 半绿半黄色灯光 双半黄色闪光灯光 双半黄色灯光 黄色灯光 双半黄色灯光 绿色灯光 机车信号机显示方式 地面列车信号机 信号机名称 显示方式 一个绿色灯光(侧向出发)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直向出 发)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侧向出 发) 一个绿色灯光(经 18 号道岔侧向出发)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经 18 号 道岔侧向出发) 一个黄色灯光(直向出发) 一个黄色灯光(侧向出发) 一个红色灯光 一个红色灯光和一个月白色灯光 机车信号机显示方式 双半黄色灯光 半绿半黄色灯光 双半黄色灯光 双半黄色闪光灯光 黄色灯光 双半黄色灯光 半黄半红色灯光 半黄半红闪光灯光 第 117 条 条) 信号显示距离及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处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65、462 一、因地形、地物影响视线,信号显示距离不足 200m 的信号机,由电务段及时向有关 机务段、工务段、供电段提供。

二、 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 由铁路局林业主管部门 (工务处) 牵头制定相关处理措施, 纳入铁路局危树处理办法。

第 118 条 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70、71 条) 信号机不得已需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右侧及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矮型列车信号机时, 须经铁 路局批准,由设备管理单位在技术资料中注明并抄送有关单位。 附表 1 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登记簿 年 工 区 或 所 停电范 围(行车 限制卡 或供电 臂) 作 地 及 业 容 月 业 点 作 内 日 承认停电 承 认 可 停 电 时 间 承 认 记 录 号码 列 车 调 度 员 姓 名 实际停电 实 际 停 电 时间 停 电 记 录 号码 供 电 调 度 员 姓 名 恢复送电 送 电 时 间 送 电 记 录 号码 供 电 调 度 员 姓 名 备 注 附表 2 接触网停、送电登记簿 停电范 围 ( 行 车限制 卡或供 电臂) 停 电 原 因 请求停电 请 求 停 电 时间 请求 停电 记录 号码 列车 调度 员姓 名 实际停电 实 际 停 电 时间 停 电 记 录 号码 供电调 度员姓 名 请求送电 请 求 送 电 时间 请 求 送 电 记 录 号码 列 车 调 度 员 姓 名 恢复送电 送 电 时 间 送 电 记 录 号码 供 电 调 度 员 姓 名 备 注 日 期 附表 3 年 月 日 时 分 股 道 停送电 事由 隔离开关使用登记簿 申请人 批准执行 时分 批准人 操作人 监护人 (规格 265mm×190mm) 附表 4 电话记录登记簿 月日 时间 号 收 码 发 记录内容 车站值班员 (签名) 对方姓名 附件 附件 1:设备管理部门对行车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处理设备问题需其它部门配合 时的联系办法 一、日常养护维修作业中的各部门配合事宜,由作业单位向配合单位一方提前两天以 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无条件按预定日期协同作业。

二、各作业单位在日常检查、作业中发现的设备问题,组织处理需要其它部门配合 时,应先电话通知对方,再以书面的工作联系通知单通知对方。通知单一式三份(分白、 红、黄色三联),提出单位自留一份(白色联),接收单位两份(红、黄色联)。受理单位对信 息核实处理后,将处理考核结果填写在接收到的两份联系通知单上,将黄色联通知单反馈 给提出单位,红色联通知单自存。为了防止信息流失、丢失,各段之间应建立不定期的核 对制度。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汇报。

三、工作联系通知单的格式、填写、报送和管理。

1.工作联系通知单的格式。

工作联系通知单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通知单位 (签章) 受理单位 要求整改(配合)时间:

整改(配合)工作: 受理单位意见:

整改结果: 受理单位 (签章) 反馈时间 :

2.工作联系通知单填写要求 填写工作联系通知单时应注明通知时间、编号。要求整改(配合)时间:指通知单位要 求配合单位对病害设备的整治时间;整改 (配合)工作:主要包括病害设备整治工作量、存 在问题的具体情况(具体地点、里程、设备情况)及要求。表格中双线以上部分由通知单位 填写,表格中双线以下部分由接收单位填写。

3.工作联系通知单的报送和管理 工作联系通知单的传递、反馈应在同级别中进行(工区对工区、车间对车间)。通知单位 在发出工作联系通知单后,受理单位应在要求整改(配合)时间或经协商约定时间内对设备问 题进行及时处理,否则通知单位应第二次填写三联单,并在整改(配合)工作栏中注明第一次 申请时间和编号。第一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受理单位,第三联交受理单位主管业务 处。主管业务处应立即落实督促处理,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附件 2:行车备品 一、车站行车室行车备品数量表: 顺 序 品名 单 位 行车用品数量 附注 《技规》 、 《行细》 、 《事规》及行车规章有效文 电(单独成册) ,货物列车开行区段的车站还应 配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及 《行规》 台历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顺 序 1 2 3 行车规章 列车运行时刻表摘录 行车日志 车站值班员交接簿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调度命令登记簿 网络调度命令登记簿 调度命令纸 打印纸 电话记录登记簿 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 簿 非正常接发列车程序控 制表 GSM-R 手持终端 手信号旗 手信号灯 时钟 口笛 止轮器 响墩 各种表示牌 黑板 矿烛 电动道岔钥匙、手摇把 风管胶皮垫圈 手电筒、电池、电珠 简易紧急制动阀 安全带 套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张 册 册 册 个 副 盏 个 个 个 个 套 块 支 把 个 套 个 根 单 位 张 个 副 1 1 2 2 2 4 2 2 2 2 2 2 1 2 2 1 3 4 6 1 1 6 6 1 数量自定 红、绿旗及红、黄旗各 1 副 红绿色手信号灯及红黄色手信号灯各 1 盏 根据需要设置 根据需要设置 由电务提供 仅开行动车组区段不配备 各车务站段自定 仅开行动车组区段不配备 各车务站段自定 二、车站应急行车备品数量表: 品名 备品工具表 防溜器具 道岔钩锁器和挂锁 行车备品数量(备用量) 1 车站自定 附注 张贴 集中联锁车站正线、到发线道岔每 组一副 注:应急备品由车站按规定备齐装箱,存放于固定地点,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和交接,需 使用时再搬至现场使用。

三、电气化区段行车备品数量表: 顺序 1 2 3 备品名称 绝缘手套 绝缘靴 绝缘棒 单位 副 双 根 数量 2 2 2 备用量 2 2 2 需操作隔离开关的车站配备 附注 4 5 绝缘折尺 绝缘勾 把 个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四、调度台行车备品表 顺号 1 2 3 4 5 6 7 8 9 名 称 单位 套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张 册 常备数量 1 4 2 2 2 2 2 数量自定 1 有关行车规章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电话记录登记簿 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登记簿 接触网停、送电登记簿 打印纸 调度命令登记簿 说明:

1.行车备品数量均包括正在使用的备品,备品除应张贴及正在使用的外,均应集中固 定存放,并进行交接,各站行车备品数量不足时应及时进行补充。

2.线路所行车室的行车备品数量,与车站行车室的相同。

3.各车务站段认为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备品及数量。

4.车站设有行车分室时,其行车备品数量,由车务站段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附件 3: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补充规定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编制补充规定.doc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第一章 名词解释及行车人员的作业标准 第一节 行车名词解释 1、车列:将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的编组; 2、列车;车列挂上机车,配备上乘务人员并在区间运行...

和本规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制度.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于铁路局由总工程师室负责日常管理. 用 语 解 释 《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行规》《行车组织...

行车组织规则. 5.《行规》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6.《站细》 :货运管理细则. 7.《货细》 :段行车工作细则. 8.《段细》 9.超过、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足:均不包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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