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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计划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死亡,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欧阳国

时间:2013-07-1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唐振华、谢少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执行,... 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35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欧阳国胜、杨玲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 133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欧阳国胜,男。

被执行人杨玲艳,女。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欧阳国胜、杨玲艳征收 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7 月 9 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1)宁法行恢执 字第 247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4300 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 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 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 133 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蒋 波 杨 增 胜 裴 依 成 二 O 一二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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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欧阳国胜、杨玲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执行... 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3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江主、唐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 宁法行执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波审判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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