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张福军、刘丽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张福军、刘丽强制执...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
(2011)会行执字第 34 号王顺成、宋果莲违反计划生行政 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34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王顺成,男。
被执行人宋果莲,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王顺成、宋果莲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王顺成、宋果 莲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0 062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岩)征字(2010 年)第 20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 法律规定, 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岩)征字(2010 年)第 20 号决定书; 二、 限被执行人王顺成、 宋果莲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履行会计生 (岩) 征字 (2010 年)第 20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00 元,由王顺成、宋果莲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王 湘 辉 粟 秋 先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王顺成、宋果莲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王顺成、宋果莲强...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
摘要: 宋果莲、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王顺成,男,1974年11月3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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