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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尹政华与张红涛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9-2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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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政华与张红涛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源民四初字第 45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政华,男。

被告张红涛,男。

本院受理原告尹政华与被告张红涛合伙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红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红涛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郾城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张红涛的户籍所在地和经 常居住地均在郾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红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蕾 二 0 一 0 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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