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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章大等诉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浦行初字第 341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顾章大。原告顾章琪。
原告顾章军。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10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利。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虹。
第三人顾章德。
委托代理人李飞。
第三人顾玉萍。
第三人顾吉琼。
原告顾章大、顾章琪、顾章军诉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 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 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 2010 年 2 月 2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 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章大、顾章琪、顾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顾章大、顾章琪、顾章军负担。
审 审 判 判 长 员 吕月荣 吴彬 孙晓华 卫佳峰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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